
一、关于公共道路对于妨害通行致害的责任有哪些
公共道路上因妨害通行致害,责任划分如下:
首先,若因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造成他人损害,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涉及两个关键主体:一是实施妨害通行行为的行为人,如随意在道路上堆放重物等,其需对直接造成的损害负责;二是公共道路管理人,像市政部门等,若不能证明自己已充分履行清理、防护、警示等职责,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确定责任时,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各方过错程度。比如,行为人故意违规堆放,管理人有一定巡查义务却未及时发现处理,可能双方都要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以平衡各方利益,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及受害者权益。
二、公共道路妨害通行致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公共道路妨害通行致害赔偿责任认定如下:
责任主体:
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如运输车辆遗撒货物导致他人受伤,运输者担责。
公共道路管理部门,若其未按规定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例如道路上有障碍物长时间未清理,管理部门有过错,需担责。
归责原则:
行为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实施了妨碍通行行为并致害,不论有无过错都要担责。
公共道路管理部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证明有损害及与妨碍通行的关联性后,管理部门若不能证明已尽义务,就需担责。
三、公共道路妨害通行致害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公共道路妨害通行致害责任主体的认定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因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致害,责任主体为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比如运输车辆遗撒货物致他人受伤,运输者就是责任主体。
公共道路的管理者若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管理者有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职责,若其疏于管理,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例如道路上有障碍物,道路管理部门未及时清理或设置警示标志,就可能要担责。法院会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责任主体及各自责任份额。
当探讨关于公共道路对于妨害通行致害的责任有哪些时,除了已经解答的常见责任情形,还有一些拓展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造成他人损害后,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具体包括哪些,通常涵盖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财物损失等。另外,在多主体对公共道路造成妨害致害的情况下,各主体之间的责任该如何划分。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你对公共道路妨害通行致害的责任承担、赔偿细节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精准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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