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权等方面存在瑕疵,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的合同。
在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里强调“善意”,即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对方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瑕疵情况。若相对人明知对方缺乏相应能力或权限仍订立合同,则一般不享有撤销权。赋予善意相对人撤销权,是为了平衡双方利益,保护其合理信赖和交易安全,避免其因合同效力长期不确定而遭受损失。
二、效力待定合同该如何解除
效力待定合同的解除有其特定规则。首先,追认权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若追认权人对合同予以追认,合同自始有效,便不存在解除问题。若拒绝追认,合同自始无效,也无需解除。
在某些情况下,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有效,也就不存在效力待定进而解除的情况。效力待定合同的解除需综合考量追认与否等因素,依据具体合同情形及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和处理,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
三、效力待定合同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需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权主体适格:一般为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等有撤销权的人。
2.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3.意思表示真实: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撤销权人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等。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为例,法定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方式作出,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合同即不再具有效力待定状态,而是确定地不发生效力。
当探讨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时,要明确在特定情形下相对人是拥有该权利的。若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后成为有效合同,那么相对人自然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但要是合同最终未被追认而归于无效,相对人此前基于合同所做的行为可能会面临一系列问题,比如已履行的部分如何处理等。如果您对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撤销权的具体行使条件、行使期限或者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还有疑问,别错过了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剖析,为您的法律问题提供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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