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责任

最新修订 | 2026-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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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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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或者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设计;第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第三,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第四,直接指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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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二、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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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四、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五、支付价款,接收工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十项指出“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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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三项指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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