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卖方违约应如何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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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卖家在中介处挂牌待售,按中介一般的操作流程,中介会先让买家签居间协议,由于居间协议仅有买方签字,所以居间协议还没有成立,卖家即使不签,也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中介应当采取反向操作的方式,即将居间协议的主要内容确定后,先让卖家签字,再让买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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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来电咨询:  

高某有一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2004年,我和高某达成买卖房屋的书面协议,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我向高某支付约定房款的一半,等2006年房产证办下来后,我再向高某支付余下的一半,高某向我交付房产证(办成我的名字)。签订合同后,我当时即向他交付了一半的房款。可前段时间,高某给我打电话,称房产证已办成他的名字,不准备卖了,可以退给我已交的房款。高某违约,我必须重新买房子,现在房价涨得很厉害。请问,我可以要求高某承担怎样的责任?  

答:这个问题现在我们遇到的很多。首先,你与高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的书面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达成的协议依法生效。按照约定,你如约向他履行了义务,高某未向你履行房屋及房产证的交付,那么高某违约。但房屋的买卖必须经过法定的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才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高某虽然违约,因其未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高某。其次,高某违约后,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给予增加。除了双方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如果你现在购房所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双方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你可以向高某提出增加赔偿的请求,而根据上述规定,高某也应依法承担因其违约而给你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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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什么跳单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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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违反当事人的义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居间合同无异于也是合同的一种,因此只又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时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居间人通过提供信息和当事人达成合同,如果说当事人并没有利用居间人的信息,这也就没有达成协议,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经过】
原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诉称:被告陶某利用某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判令陶某按约支付某公司违约金
1.65万元。
被告陶某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某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某并没有利用某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某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某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某公司带陶某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某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
2.4条约定,陶某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某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某有关联的人,利用某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某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某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某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某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某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
1.38万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违约金
1.38万元。宣判后,陶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
二、某公司要求陶某支付违约金
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生效裁判认为:某公司与陶某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
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某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某并没有利用某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哪些跳单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哪些跳单行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违反当事人的义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居间合同无异于也是合同的一种,因此只又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时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居间人通过提供信息和当事人达成合同,如果说当事人并没有利用居间人的信息,这也就没有达成协议,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经过】
原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诉称:被告陶某利用某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判令陶某按约支付某公司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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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陶某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某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某并没有利用某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某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某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某公司带陶某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某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
2.4条约定,陶某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某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某有关联的人,利用某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某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某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某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某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某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
1.38万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违约金
1.38万元。宣判后,陶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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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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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裁判认为:某公司与陶某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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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二手车买卖涉水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车辆二手车买卖涉水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手车买卖流程是怎样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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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的承担方式有几种,违约责任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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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方延迟履行合同,可以主张全额违约金吗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
  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给付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吗
  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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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房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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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实际出发,我们认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应该包括:
1、实际履行。对“实际履行”之界定,各国存在较大分歧。要言之,大陆法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英美法把实际履行作为辅助救济方法,一般仅限于判决并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而且只有在损害赔偿不是一种充分的补救方法时才采用。
我国亦规定了实际履行,称为“继续履行”,除《合同法》第107条外,《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
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居间合同卖方违约责任如何界定?卖方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今年国内房地产形式一片大好,所以在双方签署居间合同后,往往会出现这样的事情,那就是卖方感觉“卖亏了”而取消交易。这样的情况在房地产市场火爆的时候尤其常见。那么居间合同卖方违约责任怎么界定卖方又如何承担下面小编来给解答。
一、居间合同卖方违约责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主动违约时,买方既可以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要求卖方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0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强制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外,对方仍可要求继续履行。
二、那么发生了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呢一般有如下几种方式:
1、定金:双方可以约定合同金额分之二十以内的定金,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定金不予返还;
2、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可在向时提起此项诉讼请求,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妨碍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
3、违约金: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或按一定标准确定的违约金。在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况下,守约方应该在二者中选择一个比较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主张;
4、赔偿实际损失:在未约定违约金或定金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实际损失赔偿。在定金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主张按实际损失赔偿。对于逾期付款、交房等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双方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按逾期的时间长短每日计算一定标准的违约金,这样,逾期的时间越长,违约的行为越严重,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就越重。如果只约定逾期交房要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那逾期一天和逾期一个月甚至更长就没什么区别,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那违约者恐怕宁可再拖更长时间。对于单方解除合同等根本违约行为,应该约定一个比较合适的具有处罚作用的违约标准,比如对于卖家根本违约的,可以约定“如房主违约拒不履行,按在此期间周边二手房上涨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当然,也可以约定“如果买家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赔偿卖家在此期间房价的下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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