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青春损失费”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我国法律中没有这个概念。实践中,解除同居关系时经常有给付青春损失费的请求,也有部分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要求青春损失费的,实践中以女性主张该请求为主。
严格来说,“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正因如此,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若当事人一方要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的话,最好是双方私下协商达成一致。若是在这方面产生了纠纷,而起诉到法院的话,往往法院是不会支持一方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由此可见,若需要主张青春损失费,协商的方法相对比较容易实现。此外,有些时候,青春损失费也可能按照离婚损害赔偿来主张。
“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解。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青春是一去不返的,耗费了大好的青春时光因对方的问题而未能相守在一起,要求获得青春损失费无可厚非,然而该如何主张确实很值得思考。现实生活中,有要求获得青春损失费成功的,也有失败的。青春损失费的主张,需要好好思考,莫让青春懊悔。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