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可以基于双方协商的内容进行,对此法律中并未作出干涉。当事人可以进行财产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如果不选择适用第十九条约定财产制的话则适用十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度。
而夫妻适用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在第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条文的内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而财产的归属形式则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多种形式。如果该约定不明的话,则跟没有约定一样也需要使用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所规定法定财产制。
司法依据:《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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