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在开庭前调解的案件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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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宅基地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此类纠纷适用先行调解程序的原因基本与前一种纠纷相似。3、合伙协议纠纷。4 劳务合同纠纷和交通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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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调解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一直是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讨论的焦点。那么,哪些案件需要在开庭前先行调解?即需要在开庭前调解的案件范围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需要在开庭前调解的案件范围

  就案件范围来说,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只是规定为“适宜调解”的即可启动先行调解程序,并没有说明具体的“适宜”标准,但是并不妨碍我们从其他司法文件中寻找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曾就于立案后法庭调查之前应当启动调解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做了大致圈定。借鉴这一规定,先行调解的范围应当包含:

  1.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这类纠纷的当事人关系紧密,伦理性强,发生纠纷之前大多数都不是以法律规则为行事准则,而是道德伦理居多,同时对此类纠纷的处理结果通常会产生较广泛的引领示范作用,以调解处之社会效果较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宅基地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此类纠纷适用先行调解程序的原因基本与前一种纠纷相似。在此,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 故熟练运用习俗就使协商化解纠纷变得可能。

  3.合伙协议纠纷。合伙是典型的因长期经济合作形成的关系,当事人对未来关系的期待是将这类纠纷纳入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的主要原因。当然,这类纠纷中当事人也有可能并不打算继续这种“人合”关系。但是不与当事人接触,一般无法知晓当事人对未来关系的打算,所以先行将这类纠纷一概纳入调解的程序中,如果当事人表示反对,立即结束先行调解程序,转入立案审判程序。

  4. 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这两类纠纷通常易于查清事实,厘清争议焦点,及时快速的解决纠纷并履行到位是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一方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迫切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在《若干规定》中将工伤事故纳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案件范围,笔者觉得不甚妥当。原因在于:工伤事故是属于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前置程序的案件,因此在劳动仲裁时当事人已经就妥善处理工伤赔偿进行了数轮协商,法院再行调解多是做“无用功”。另外,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伤残等级的不同而不同,专业性较强,再加上案件具体情况不同,适用过程中必然有一定的差距,开庭前当事人对此类事实的司法认定心中无数,组织调解不免缺乏基础。即使是“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工伤事故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方式上的立场不一致,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也很小。基于同样的原因,笔者认为不适宜将工伤事故纠纷置于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律图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需要在开庭前调解的案件范围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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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这类纠纷的当事人关系紧密,伦理性强,发生纠纷之前大多数都不是以法律规则为行事准则,而是道德伦理居多,同时对此类纠纷的处理结果通常会产生较广泛的引领示范作用,以调解处之社会效果较好。
2.宅基地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此类纠纷适用先行调解程序的原因基本与前一种纠纷相似。在此,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故熟练运用习俗就使协商化解纠纷变得可能。
3.合伙协议纠纷。合伙是典型的因长期经济合作形成的关系,当事人对未来关系的期待是将这类纠纷纳入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的主要原因。当然,这类纠纷中当事人也有可能并不打算继续这种“人合”关系。但是不与当事人接触,一般无法知晓当事人对未来关系的打算,所以先行将这类纠纷一概纳入调解的程序中,如果当事人表示反对,立即结束先行调解程序,转入立案审判程序。
4.劳务合同纠纷和交通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这两类纠纷通常易于查清事实,厘清争议焦点,及时快速的解决纠纷并履行到位是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一方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迫切要求。值得一提的是,在《若干规定》中将工伤事故纳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案件范围,笔者觉得不甚妥当。原因在于:工伤事故是属于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前置程序的案件,因此在劳动仲裁时当事人已经就妥善处理工伤赔偿进行了数轮协商,再行调解多是做“无用功”。另外,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因伤残等级的不同而不同,专业性较强,再加上案件具体情况不同,适用过程中必然有一定的差距,开庭前当事人对此类事实的司法认定心中无数,组织调解不免缺乏基础。即使是“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工伤事故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方式上的立场不一致,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也很小。基于同样的原因,笔者认为不适宜将工伤事故纠纷置于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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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之后多长时间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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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家庭暴力的范围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范围有哪些?
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的范畴包括:
(1)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如丈夫殴打、漫骂妻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或摧残妻子性器官等。
(2)父母对子女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
(3)子女对应赡养的老人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
(4)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间的暴力行为。
(5)有亲密关系的男女间的暴力行为,如同居关系、恋人关系等,也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
婚姻法第43条和第45条专门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指出了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调解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自诉,而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三、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保存哪些证据?
家庭暴力以加害行为人连续性以及损伤的隐蔽性为主要特征。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民事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为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在验伤鉴定后应保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如果是通过多次的验伤或鉴定,应将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保存好,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门处理此事。如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铁棍或其他危险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指纹等,可以作为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四、什么是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鉴定的最佳时机?
家庭暴力的受伤害者在伤后应先去医院进行必要的诊断和治疗。一般软组织挫擦伤、鼓膜穿孔等在伤后数日内进行检验鉴定为好;裂伤在拆线后;一般骨折在医院处理后;神经和颅脑及内脏损伤在确诊或手术后即可进行检验鉴定;面部损伤的伤残鉴定或评定一般在伤后3个月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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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范围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范围有哪些?
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的范畴包括:
(1)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如丈夫殴打、漫骂妻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或摧残妻子性器官等。
(2)父母对子女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
(3)子女对应赡养的老人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
(4)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间的暴力行为。
(5)有亲密关系的男女间的暴力行为,如同居关系、恋人关系等,也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
婚姻法第43条和第45条专门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指出了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调解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自诉,而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三、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保存哪些证据?
家庭暴力以加害行为人连续性以及损伤的隐蔽性为主要特征。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民事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为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在验伤鉴定后应保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如果是通过多次的验伤或鉴定,应将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保存好,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门处理此事。如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铁棍或其他危险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指纹等,可以作为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四、什么是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鉴定的最佳时机?
家庭暴力的受伤害者在伤后应先去医院进行必要的诊断和治疗。一般软组织挫擦伤、鼓膜穿孔等在伤后数日内进行检验鉴定为好;裂伤在拆线后;一般骨折在医院处理后;神经和颅脑及内脏损伤在确诊或手术后即可进行检验鉴定;面部损伤的伤残鉴定或评定一般在伤后3个月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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