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其可以证明是因被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这是对责任承担的补充,即在此种情况下,即使被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不可以此做为免责事由。具体到此次恶狗伤人案件中,狗的主人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所以必须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表面上看此条规定解决了相关问题,但是怎样找到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呢?在实践中除了短距离、小范围的伤害或者说是原饲养人主动承认,要证明这个问题真的很难。具体到本案中是否可以实施呢?被害者是在当地村民养鱼的池塘边被咬死的,该伤人致死的狗很有可能就是当地村民所饲养的,但是我们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谁为狗的所有者,所以此时承担责任的人又是一个未知的答案。但是在可以找到原饲养人或者管理者的情况下,仍可依据此条规定来维护受害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所以,动物园动物造成侵权的,其责任承担的主体为动物园。其特有的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这里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能够证明”指的是举证责任归于动物园一方;二是何为“尽到管理职责”,这个判断就较为模糊了;三是无论被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都不能成为动物园一方免责的理由,但是笔者认为被侵权人的故意在此时应可以作为适当减轻动物园一方责任的理由。
具体到野生动物致人伤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在这一块儿可以说是一个空白。但是应当明白一点,对于没有特定占有人或者管理人的野生动物,即完全处于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如何对受害者进行补救,要遵循“动物致害,国家买单”的原则。《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和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与补偿。所以,完全处于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致害责任应为国家补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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