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纠纷应该怎么应对?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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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同居关系的行为性质同居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生活方式,既无法律上的实质意义,也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2、同居关系的行为后果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的法制观念,文化水平,人生观念不同,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不同,各自的处事和行为方式各异。

同居关系纠纷应该怎么应对?

同居的含义是指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自愿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

我国法律对同居并未明令禁止,是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但是应受道德的约束。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因此而导致的纠纷受法律约束和调整,现实生活中同居关系较为常见,此类纠纷逐年上升,应引起社会重视。

一、同居关系的行为性质

同居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生活方式,既无法律上的实质意义,也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对同居法律虽然未明文禁止,但也绝非提倡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无配偶就允许同居吗?法律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应当进行结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同居不合法即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而产生的纠纷法律应规范和调整,以维护正常社会生活秩序。

二、同居关系的行为后果

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的法制观念,文化水平,人生观念不同,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不同,各自的处事和行为方式各异,部分男女对结婚登记持消极态度,认为只要双方性趣相投,感情较好就同居生活,目前同居现象较为普遍,从二十几岁的青年到六七十岁老人均有同居现象,由于无法律法规规范,同居呈出现无法管理的空白地。

一是无配偶同居,男女双方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未登记结婚,如果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受该法调整和管理,不违反计划生育就无法调整和规范。

二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所禁止的,但要有人告诉才会受到处理,构成重婚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无人告诉法院也无法处理。

三是同居关系产生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予解除;对于无配偶者同居的只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立案处理;可见法律只保护合法的法益,不保护非法的行为。

三、调整和规范同居行为

因同居行为产生的纠纷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当事人的权益,触动了基本的道德底限,应予以规范和禁止,而现行法律法规又没有规定,应当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

一要加大婚姻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婚姻观,道德观,忠实履行夫妻义务,弘扬一夫一妻传统美德;

二要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和制裁同居民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社会生活秩序;

三要保护合法利益,对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应照顾和保护子女利益,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教育公民自觉守法,承担社会和家庭责任,争做文明的道德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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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父母等近亲属出资购买的房产。其权属登记状态,通常表现为登记在双方名下,同时存在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其纠纷表现形式多为出资方或其子女要求确认房产的全部所有权。
二、具体的产权分割方式应遵循的原则
(一)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双方对登记在各自名下的不动产或以各自名义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且该约定不具备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形,应视为有效并依据该约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房产归属。而同居之前各自的房产相关权益仍归各自所有,但如果是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产,在同居期间以双方共有财产或对方财产偿还了部分贷款,则对方可以要求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予以价值补偿或返还不当得利。其依据为:同居前各自购买的房产系以个人财产购买,其所有权关系或准所有权关系(尚未完成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已经确定,同居期间如使用共有财产或对方财产偿还了部分贷款,在同居关系解除时,使用对方财产份额或对方财产偿还的借款构成给付原因嗣后消失的不当得利,对方可以据此要求在分割共有财产予以价值补偿或受益方返还不当得利,价值补偿或返还不当得利应考虑房产价值的增值。
(二)同居期间纯由一方出资房产权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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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仅出具了首期款房产权益归属的认定。如有证据证明该房产仅系一方出资并登记在该方名下或由该方签订买卖合同,但使用了双方的共有财产或对方财产归还按揭贷款,在此情形下,应区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和借款关系。以银行按揭支付购房款要看借款人,一般情况下只有借款人才可以在法律上被视为支付了购房款。而归还房贷通常仅能作为对同居期间共有生活作出的有益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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