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案例分析

最新修订 |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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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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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触犯刑法,要受到刑事制裁。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抢夺罪具体应该怎样认定?抢夺罪的量刑情节有哪些?下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来看一则案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浏览!
抢夺罪案例分析

抢夺罪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兴源

  2008年6月25日17时,被告人黄兴源打电话给黄胜柏(另案处理),提出到防城抢钱,黄胜柏同意后,黄兴源驾驶其红色隆鑫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黄胜柏从钦州到达防城。当天20时30分,在防东路段,被告人黄兴源驾车靠近同向行驶摩托车的被害人陈某某,黄胜柏伸手抢夺陈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后,两人迅速驾车逃离。逃跑至防邕路时,两人驾驶摩托车摔倒昏迷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被害人陈某某追到现场找到被抢走的两段金项链。经鉴定,被抢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417.8元。

  【裁判】

  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人黄兴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理分析】

  本案被告人黄兴源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乘人不备时抢夺他人财产,却终因逃跑途中摔伤昏迷而未得逞,法院在判决时综合了对于被告人行为性质的界定、完成状态以及量刑的酌定情节来考虑,故在分析本案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性质认定:即飞车抢夺性质的判定。

  所谓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犯罪构成方面主要包括如下几点: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则是一般的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但不包括枪支、印章等特殊物品(分别构成相应的特殊罪名);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对公私财物进行抢夺的行为,关键词在于抢夺行为的当场实施性,该抢夺财物的行为是在不特定人面前或者多数人面前,以被害人当场即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方式实施的;再次,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夺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黄兴源与黄胜柏共同驾驶摩托车驶向同向行驶的受害人,并伸手抢走了受害人脖子上的金项链,二人具备抢钱的主观目的,亦即具备了主观要件,同时实施了抢夺行为,且金项链价值7417.8元,已经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故可以初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律上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接下来需要判定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状态认定:即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判定。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亦即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者不能控制的客观原因。而犯罪既遂则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而犯罪既遂分为行为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危险犯四种类型。

  在本案中,由上述分析可知,被告人昏迷之前的行为是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但是由于被告在逃跑过程中意外摔伤昏迷,导致抢夺未得逞,应视为实施未了的抢夺未遂。

  量刑认定:即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认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从轻处罚的量罚情节包括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两种类型。其中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法官有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故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了从轻处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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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案例分析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抢夺罪案例分析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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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物权的其中之一,用益物权也可以称作排他物权。它指的是依法享有他人他物的使用和收益权。经济的发展带动资源的需求,而很多资源是非常有限的,比如土地资源就比较的稀缺。用益物权制度不仅节约了资源,又最大限度的利用了资源,因此,用益物权的应用范围很广。下面律图就以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为案例,来对用益物权做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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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们好,请问抢夺罪的量刑标准,内容是什么,我妈妈犯了抢夺罪,被抓了,我很担心她谢谢
[律师回复]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抢夺罪是数额犯,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可以立案追究。
根据您说的情况,之前的抢夺如果要追诉应当累计计算;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抢夺财产数额(具体是对手机的价值鉴定)。被拘留或被逮捕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除非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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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案例分析
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借助“基金财产由证券公司托管”,骗取投资者信任;要量力而行。符合《私募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要摸清底细。了解私募管理人登记及工商注册情况,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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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夺属于抢夺罪吗
[律师回复] 对于多次抢夺属于抢夺罪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抢夺罪是数额犯,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可以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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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565条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可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而审判实践中的情况多数是,享有解除权的一方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处理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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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罪与抢夺罪怎么认定,抢夺罪和抢夺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持刀抢劫如何认定,抢劫罪与抢夺罪区别是什么 一、持刀抢劫的认定 持刀抢劫不是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与普通抢劫量刑上没有区别,但是,入室持刀抢劫就不同了,是一个加重情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与抢夺罪区别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比如: (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暴力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 (3)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几手准备,哪种手段能达到目的,就使用哪种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到作案现场后,发现不需要实施暴力、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盗窃的故意,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人发觉,遇到反抗,继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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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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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失去自由身,抢夺失去自由身,抢夺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抢夺2000元失去自由身2009年4月7日,被告人河南省兰考县村民闫培与被告人本村村民王卫合谋实施抢夺行为。二被告人等候在兰考县爪营乡邮政储蓄所门口寻找合适的作案目标。看到被害人武小某从储蓄所出来坐上其亲戚的电动车离开,闫培立刻骑上自己的摩托车载着王卫追了上去,趁武小某不备之际,将其红色挎包(内有现金2000元)抢走。在逃走过程中,闫培又强行骑走符某停在路边的摩托车,被符某擒获。抢夺怎么处罚河南省兰考县人民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王卫因犯抢劫罪,曾被山西省文水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9月18日因减刑9个月释放。认为,被告人王守卫、闫培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王卫、闫培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实施抢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卫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闫培逃跑途中盗开机动车辆未遂的情节,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卫、闫培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均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2009年8月20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卫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闫培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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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抢劫罪是使用暴力,或者是使用了胁迫的方式,比如说用语言威胁,“不交出钱我就伤害你”等,以这种形式来达到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抢夺罪是趁人不注意时实施抢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与抢夺的区别: 1、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2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但是,携带凶器抢夺,或者犯抢夺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都构成抢劫罪。 抢劫是使用暴力以及足以压制他人使他人不敢反抗的方式强取财物,而抢夺虽然也有一个抢字,但它不依靠暴力的强制,而是乘人不备夺取,依靠的是突然性,快速与敏捷,基本属于巧取的犯罪,而不像抢窃是豪夺的方式。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这个凶器一般指管制刀具,也包括其他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器具。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在犯罪中使用,客观上该凶器处在随时可用的状态,就足以转化为抢劫罪。至于是否向被害人显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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