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案例分析?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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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第565条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可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而审判实践中的情况多数是,享有解除权的一方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处理善后事宜。
解除合同案例分析?

解除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的缘故,很容易产生纠纷,无论是解除的时间还是解除后的效力追溯,在解除合同案例的实际审判都有所体现,其反映出的不足可以为后来的诉讼起到借鉴作用,在这里,律图小编将通过以下案例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  案例回顾

2008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王某承揽被告工程的模板制作工程,如果原告延误工期,被告有权对原告予以经济处罚,如果原告不按合同完成工程质量、工期,被告有权终止合同。2008年7月11日,监理工程师针对原告的模板工程给被告下达质量整改通知。当日,被告给原告王某发出通知,因原告施工中柱偏位,罚款2,000元。7月14日,被告通知原告停工,终止承揽合同。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返还罚款2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案件焦点是原告的支模质量是否合格,因原告工程质量不合格,延误了工期,被告依约有权与原告终止合同。2,000元系因原告违约而给被告造成损失的赔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上诉称柱子偏移非其模板工程不合格而致,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的模板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即使不存在质量问题,诉讼中被告已另外将工程承揽给他人施工完毕,所以无法继续履行。驳回其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

二、案例的问题综述

上述案例反映了如下问题: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2、如何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在判决时合同履行期已过的情况下是否有解除的必要;

3、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赔偿损失的范围是否包括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损失;

4、相对方超过三个月才提出异议,或者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时已经超过了通知的三个月期限,法院是否还要审查合同解除是否符合解除条件。

三、审判结果和分析

实际上,在相对人超过了异议期而未提起异议之诉的情况下,合同已经解除,再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已经没有意义。如果相对人不履行合同解除之后的行为,解除权人只提起解除后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之诉即可;当事人只诉求解除合同,并没有其他诉讼请求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如果同时要求解除合同和其他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认定合同已经解除,因为其对已经确定的无争议的事实提起诉讼,依据无纠纷即无审判的原理, 不在法院审理范围之内,法院可以驳回其起诉。

案例中法官认为已经过了履行期,没有必要再论合同是否解除。实际上应当认定,如果认定合同解除成立,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解除不成立,就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如果认定解除不成立,则应向原告释明,其有提起违约损害赔偿的权利。如果系二审中,则原告可以就损害赔偿另行起诉,或者案件发回重审,原告增加该诉讼请求。

综合上述解除合同案例可知,当合同一方向法院上诉要求解除合同时,需要确认解除的时间点,才能判定是否有解除必要,这也是合同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判断,涉及到当事人的履行情况以及损害赔偿的起算点,更多了解可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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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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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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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效力状态有: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等定几种。该合同因电脑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重大误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该合同属变更或可撤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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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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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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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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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
2、可以。因为:

1)原来的遗嘱无效。

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2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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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3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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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调解案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时,只能分割家庭成员间共有的那部分财产,不能对属于家庭成员个人的财产进行分割。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等地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划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3.分家析产优先照顾鳏寡孤独人、丧失劳动能力人和未成年人,并落实赡养、抚养费用,安排好他们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生活。
4.对共有物的分割不得损害物的经济价值。共有财产是可分物在分割后无损于物的使用价值的,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不可分割的物,共有人中有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如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的,可把共有物作价出售由共有人分割价金。
5.没有分配的遗产,只能属于有继承权的人共有,没有继承权的家庭成员,不是未分配遗产的共有人,原则上不能分得遗产。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同意分给其他家庭成员,才可以作为共有财产参加分割。
6.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在进行分家析产时,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规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收获物仍属家庭共有财产,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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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分析1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仲裁案例分析1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杨某诉称其于2008年5月进入珠海市某制衣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由于公司管理层的领导实行,故意以工作上的无理问题强加给他,2009年7月,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被无理解雇。杨某认为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制衣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该制衣公司辩称: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5月6日至2011年5月5日。在职期间,杨某多次违反《保安守则》和《厂规》,公司均给予其改正的机会,但最终因杨某多次严重违反《保安守则》和《厂规》,在一年内被书面警告达3次,分别是:
第一次是杨某作为公司员工打卡的监督者,而自己却叫同事翟某代打上班卡,违反公司《保安守则》和《厂规》,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是杨某违反公司《保安守则》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没有及时打开消防门,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第三次是杨某多次擅离职守(公司电子眼留了记录),违反公司《保安守则》
第二十三条。鉴于申请人多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天为杨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和结清工资。问题: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为由将劳动者辞退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分析:经仲裁庭了解,该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将《职工制度》和《厂规》列为合同的附件,并经香洲区拱北街道办劳动保障所鉴证,杨某应遵守该公司的《保安守则》和《厂规》等管理规章制度。在杨某违反该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后,该公司向杨某多次发出了警告信,杨某也作了签收,而相关违规行为也有电子监控记录,证明了杨某有存在过错的事实。结论:仲裁庭经审理,杨某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虽然杨某解释称是由于自己疏忽或是由于有其他事离开造成的,但在该公司作出处理并对其发出3次警告信后仍然不改正,已经构成。因此裁定该公司辞退杨某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杨某经济赔偿金。点评:劳动者如果在职期间因为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书面处置后,劳动者应当提高警惕,避免同样的或类似的情况发生。另外,对用人单位关于的具体规定要比较清楚,如果在一年内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多次,累积构成了,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对用人单位关于自己的行为处理不服可以向工会或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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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案例分析
触犯刑法,要受到刑事制裁。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抢夺罪具体应该怎样认定?抢夺罪的量刑情节有哪些?下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来看一则案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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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  PK少年唐亮自认为是网络游戏高手,但是自从在虚拟世界中遭遇另外一位游戏玩家,唐亮被对方杀死23次以后,分不清虚拟世界和真实世界的他,决定采取一种特殊的报复方式,一起悲惨的网络血案由此发生。通过现场勘察和对目击者刘洵进行询问,警方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四个年轻人,并且其中有人与死者古世龙相识,犯罪动机很可能是报复。  那么古世龙与这四个年轻人到底有什么过节儿呢唐亮和古世龙是在网络游戏中认识的朋友,但由于古世龙在网络中杀死了唐亮的朋友和抢了唐亮在游戏中的老婆,两人在游戏中多次厮杀,唐亮总是失败。终于,在被古世龙在网络游戏中杀死23次之后,唐亮决定叫上几个平时一起玩网络游戏的兄弟,去找到现实当中的古世龙,好好教训他一顿。一场虚拟世界里的厮杀终于演变成了一场现实当中的厮杀,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在真实的世界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分析:网络以惊人的速度飞速发展,据2009年CNNIC第24次调查数据,我国共有青少年网民1.67亿人,占网民总体的55.9%,其中未成年网民占55.6%。青少年在网吧上网的比例为57.5%,其中,有48.4%的中学生在网吧上网。在青少年网民中,有9.72%的人有网瘾,也就是1600多万青少年有网瘾。大约87%的网瘾青少年是对网络游戏成瘾。这一系列的数据,既包含了互联网普及程度提高的喜悦,也有对青少年不能健康上网所带来犯罪情况的担忧。青少年的不健康上网数量的庞大,不仅这些问题在读上面数据时会跃然心头,甚至上面的数据会让我们触目惊心。特别是网络游戏成瘾给孩子带来的伤害所急需的解决措施已是刻不容缓。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家庭的推力。家庭在青少年的成长中有着重要地位,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但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一些家长的“网络素质”显然跟不上发展要求,他们不知如何对孩子进行网络教育,缺少对孩子的网络引导  
二、学校的推力。目前,我们在学校教育方面,也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一些学校为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青少年的青春期教育。一些学校对成绩好的同学呵护有加,而对成绩差的学生则放任自流。有的学校甚至对差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等措施。不少学生流入社会后,成了“问题少年”。  
三、青少年自身的原因。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从生理上看,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各种心理活动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和盲目性。一般来说,青少年思维相对简单,自控能力较差,情绪不很稳定,易感情用事,一旦受到某种诱惑和,容易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同时,青少年明辩是非的能力较成人低,好奇心和模仿性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侵蚀而发生心理畸变。法制意识淡薄。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评判是非曲直的重要标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少青少年不学法,不懂法,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基本的分辨能力,以致于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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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的案例分析
[律师回复] 中国人小林与日本人小山村1982年结婚在日本从事房产生意,1998年到深圳发展并设立公司。2001年该夫妻又到英国从事服装贸易,并定居英国,有住所。2004年小林回国探亲遭遇车祸身亡,小山村准备继承遗产。已知死者财产:日本房产可值200万美元,深圳存款500万美元,英国不动产值100万美元,动产20万美元。小林父母仍健在。英国冲突规则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中国与英国相同;日本冲突规则:继承适用死者的本国法。英国法规定,妻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国法规定,妻子与父母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日本法规定,妻子为没有其他顺序继承人时的继承人。法律问题:原告在何国可获得较多遗产妻子作为原告1适用中国和英国的冲突规范:

1)不动产适用日本法和英国法,即日本的房产妻子没有;英国的房产妻子继承即价值100万

2)动产适用住所地英国法520万妻子继承共计620万2适用日本冲突规范:适用本国法中国法:820万的一半归妻子;另一半由妻子与小林父母均分=410万+136.7=546.7据此在中国或英国对原告有利涉外继承怎样处理由于涉外继承具有不同于国内继承的特殊性,因此,在适用法律上也不同于国内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涉外继承适用我国法律;在另外的情况下,则适用外国法律。所以,对于具体的涉外继承,必须根据具体的案件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根据情况,一般分为以下几种:()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的遗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2)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适用我国法律,被继承人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我国的法律。(3)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就适用我国的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就适用我国法律。(4)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不动产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5)我国与外国订有有关继承问题条约、协定时,处理继承问题则按协定、条约的规定办理。
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r案例1r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r问:
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r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r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r答:
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r
2、可以。因为:

1)原来的遗嘱无效。

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r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r(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r案例2r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r问:
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r
2、本案应如何处理r答:
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r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r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r(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r案例3r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r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r答: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r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r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r(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r案例4r原告韩某2003年5月2日,通过身份认证,在实惠网上注册,成为该网的注册用户。5月6日下午,在实惠网浏览时发现赛洛在网上店铺销售二手帕特轿车。帖子上除了标注着“帕萨特(原装车)热卖中”“起始价10元,一口价人民币16。4万元”等字样和有关的车辆信息外,同时注明了竞拍结束时间为当天下午16点16分。韩某立刻键入竞拍价人民币100元,不多时,系统显示另一网友又出价111元,韩某马上跟进人民币112元,并同时启动了系统自动代理报价功能,网页上竞价标内显示出系统自动给他加价到了人民币116元,直到16点16分竞拍时间截止,韩某收到网站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该交易成功。当韩某要求履行协议时,称该车出售起始价是10万元,由于电脑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输入信息错误。要求撤销该合同。r问: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r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r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r答: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r合同订立必须经要约和承诺两程序。该网上交易属拍卖,有起拍、竞拍、拍定几个必备环节,一旦拍定,承诺达成,合同即成立,该网上拍卖合同成立。r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r合同效力状态有: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等定几种。r该合同因电脑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重大误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该合同属变更或可撤销状态。r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r合同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r本案合同一经撤销,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损失应予以赔偿金的支付,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r案例5r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34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杨某回家后调试彩电正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院费1000元,杨某找到百货大楼要求赔偿找生产厂家。杨某欲向百货大楼。r问: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r答:
1、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r
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r
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r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杨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药费1000元。r
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案例6r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甲认为自已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r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r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r答:
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r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r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r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r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r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r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r案例1r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r问:
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r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r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r答:
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r
2、可以。因为:

1)原来的遗嘱无效。

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r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r(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r案例2r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r问:
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r
2、本案应如何处理r答:
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r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r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r(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r案例3r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r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r答: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r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r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r(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r案例4r原告韩某2003年5月2日,通过身份认证,在实惠网上注册,成为该网的注册用户。5月6日下午,在实惠网浏览时发现赛洛在网上店铺销售二手帕特轿车。帖子上除了标注着“帕萨特(原装车)热卖中”“起始价10元,一口价人民币16。4万元”等字样和有关的车辆信息外,同时注明了竞拍结束时间为当天下午16点16分。韩某立刻键入竞拍价人民币100元,不多时,系统显示另一网友又出价111元,韩某马上跟进人民币112元,并同时启动了系统自动代理报价功能,网页上竞价标内显示出系统自动给他加价到了人民币116元,直到16点16分竞拍时间截止,韩某收到网站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该交易成功。当韩某要求履行协议时,称该车出售起始价是10万元,由于电脑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输入信息错误。要求撤销该合同。r问: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r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r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r答: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r合同订立必须经要约和承诺两程序。该网上交易属拍卖,有起拍、竞拍、拍定几个必备环节,一旦拍定,承诺达成,合同即成立,该网上拍卖合同成立。r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r合同效力状态有: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等定几种。r该合同因电脑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重大误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该合同属变更或可撤销状态。r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r合同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r本案合同一经撤销,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损失应予以赔偿金的支付,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r案例5r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34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杨某回家后调试彩电正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院费1000元,杨某找到百货大楼要求赔偿找生产厂家。杨某欲向百货大楼。r问: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r答:
1、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r
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r
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r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杨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药费1000元。r
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案例6r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甲认为自已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r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r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r答:
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r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r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r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r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r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r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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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案例分析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抢夺罪案例分析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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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r案例1r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r问:
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r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r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r答:
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r
2、可以。因为:

1)原来的遗嘱无效。

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r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r(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r案例2r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r问:
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r
2、本案应如何处理r答:
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r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r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r(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r案例3r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r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r答: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r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r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r(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r案例4r原告韩某2003年5月2日,通过身份认证,在实惠网上注册,成为该网的注册用户。5月6日下午,在实惠网浏览时发现赛洛在网上店铺销售二手帕特轿车。帖子上除了标注着“帕萨特(原装车)热卖中”“起始价10元,一口价人民币16。4万元”等字样和有关的车辆信息外,同时注明了竞拍结束时间为当天下午16点16分。韩某立刻键入竞拍价人民币100元,不多时,系统显示另一网友又出价111元,韩某马上跟进人民币112元,并同时启动了系统自动代理报价功能,网页上竞价标内显示出系统自动给他加价到了人民币116元,直到16点16分竞拍时间截止,韩某收到网站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该交易成功。当韩某要求履行协议时,称该车出售起始价是10万元,由于电脑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输入信息错误。要求撤销该合同。r问: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r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r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r答: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r合同订立必须经要约和承诺两程序。该网上交易属拍卖,有起拍、竞拍、拍定几个必备环节,一旦拍定,承诺达成,合同即成立,该网上拍卖合同成立。r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r合同效力状态有: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等定几种。r该合同因电脑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重大误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该合同属变更或可撤销状态。r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r合同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r本案合同一经撤销,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损失应予以赔偿金的支付,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r案例5r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34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杨某回家后调试彩电正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院费1000元,杨某找到百货大楼要求赔偿找生产厂家。杨某欲向百货大楼。r问: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r答:
1、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r
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r
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r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杨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药费1000元。r
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案例6r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甲认为自已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r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r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r答:
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r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r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r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r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r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r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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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调解案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分家、与析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分家是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所谓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分家析产,是家庭成员间的矛盾、纠纷或其他原因,不愿意再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对家庭中的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分的活动。  原告:A  被告:A某(男)、胡某某(女)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案情介绍:  原、被告系祖孙、祖孙媳关系。2004年4月涉及动迁,原被告共安置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某新村的两套住房。现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故原告于2010年5月21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要求将动迁的两套住房予以分析,并要求分割其中的一套小户归原告所有。后,被告委托律师代理这起分家析产纠纷。  律师分析:  律师收案后,认真听取了被告的要求,并仔细分析了相关证据,发现被告胡某某也要求分割那套小户归其所有的请求很难被支持。因原告先提起了分家析产之诉,其对该套小户掌握了主动权。目前,被告A某与胡某某已离婚,女儿归胡某某抚养。据此,本律师及时与法官沟通,要求在保护老年人居住权的同时也应该保护妇女孩子的权益。  判决结果:  后经过本律师积极沟通调解,原、被告对该分家析产纠纷达成调解协议:  
一、诉争房屋(动迁房屋中的一套小户)房产归被告胡某某所有,但该房产至原告A去世前,由原告A居住、使用,被告胡某某不得将该房屋出租、出售,否则,赔偿原告十万元;  
二、动迁房屋中的一套大户归原告与被告A某所有。其中,原告拥有15%的产权份额,被告A某拥有85%的产权。  
三、被告A某于2010年7月起至原告A去世时止,每月支付被告胡某某房租800元,于每月的20日前给付。  律师心得:  该分家析产纠纷案调解达到了三赢效果,即保障了原告老年人的居住权,又达到了被告胡某某的要求,同时,也保障了被告A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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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父债子还
"父债子还"在中国有着根深蒂田的文化传统根源和法律传统根源。但是,父债子还与法制建设不相符合,那么父债子还是不是使用于现在的法律呢?请阅读下面以案例解析父债子还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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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案例分析报告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案例分析报告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分析报告注意事项:1.有个人的见解。要防止单纯复述或罗列案例提供的事实,用所学过的管理理论和知识,发现经营管理中已经出现的或潜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加以逻辑排列,从中抓住主要矛盾。2.文字表达要开门见山,在案例分析中,为使论点突出,可以使用小标题,在各段落的开始,应突出该段的主题句子,紧接着可用陈述句支持主题句,这样分析,思路清晰、逻辑性强,便于他人理解和接受。3.提出的建议要有特色。首先是提出的建议要符合具体情况,有明确的针对性,防止出现空泛的口号和模棱两可的观点及含糊不清的语句。应当注意的是,管理的实际问题可能有多种解决办法,不会是唯一答案,关键是对问题的分析要符合逻辑,对所提出的观点和建议方案要有充分的信息支持和必要的论证,并进行合理的比较。4.要重视方案实施的步骤和可操作性。在分析案例时,对提出的解决问题方案,常能列出很多优点,有时却难以操作,这样就失去实际意义,也缺乏说服力。因此,需要对实现目标所需要的条件加以说明。5.对你的假设或虚拟的条件要作必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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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律师回复] 被告:a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是aa花园18幢602房住户。2003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住宅管理合约》,约定由原告使用位于14幢楼下编号分别为1421、1425的两个摩托车车位,用以停放车牌号分别为粤和粤的两辆摩托车,每辆每月交纳30元费用,被告委托工商银行代收上述费用等。2004年1月21日18时30分,原告将粤摩托车停放在第14幢楼下编号为1421的停车位上,至同月23日11时发现摩托车丢失。原告即告知被告的保安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该辖区的宏基派出所对此案立案侦查,但至今该案尚未侦破。原告起诉认为,按原、被告双方的管理合约,被告负责住宅小区的管理事务,其职责包括保障治安及加强对车辆的进出管理。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车辆的停放及停放的场地,内容包括安全防范服务。因此,被告有法定的义务对车辆的停放进行管理并保障其安全。现由于被告未能对车辆履行足够的管理,导致原告摩托车失窃,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成立的是车辆停放合同关系,不是保管合同关系,因此被告对原告的车辆只有一般的治安保障义务,没有保管义务。而被告已在小区的4个出口设立门岗,并实行24小时保安巡逻,履行了管理合约约定的保障治安、加强对车辆的进出及泊位管理的义务。且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之前,不能仅根据原告的陈述就认定其摩托车是在小区内被盗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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