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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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结婚离婚频率日益增高的今天,使更多的人关注离婚的问题,离婚财产纠纷案例更是比比皆是,关于离婚财产纠纷您知道些什么呢?下面律图小编为您带来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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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离婚频率日益增高的今天,使更多的人关注离婚的问题,离婚财产纠纷案例更是比比皆是,关于离婚财产纠纷您知道些什么呢?下面律图华律小编为您带来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简述: 如果想分割该套房子,必须先进行确认该房子是共同财产的确认之诉,然后再申请公证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赠与公证后才能提起财产分割之诉。

[案情简介]

韦××诉称:2002年3月28日,韦××与陈××登记结婚,生育有一女儿。在共同生活中,陈××性格暴躁多疑,常无故打骂韦××。2007年5月28日,在陈××的威胁下,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离婚,韦××被迫在陈××早已打印好的离婚协议上签字。离婚时,韦××没有分到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房产A和房产B,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房产A由陈××非法赠与陈小×;房产B也是陈××以陈小×的名义办理产权证,陈小×当时还在上学,不可能有经济能力购房。陈××欺诈胁迫韦××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其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应予撤销。韦××起诉请求判令:

1、撤销离婚协议书;

2、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房产A和房产B。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所争议的离婚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留存,根据一般习惯,应当推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韦××以 “被欺诈、胁迫”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被欺诈、胁迫”,但其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韦××主张平均分割的房产A和房产B,此二处房产登记在陈小×名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陈小×系本案争议财产的产权人。在争议不动产被确认为甲、陈××共同财产之前,韦××直接主张分割该争议不动产,程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法院当庭判决驳回韦××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件评析]

一、夫妻离婚后,一方发现离婚时对方有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双方自愿离婚并且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先是按离婚协议拿到了巨额财产,后为了多分财产又想去否定这个协议的效力,这其实是一种出尔反尔反悔行为,违背了民法学的禁止反悔原则,也违背了民事行为中最主要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不动产的归属以登记为准。本案争议的两处房产,其登记的所有权人均为第三人,而非原告或者被告。对于房产A,系被告把个人财产经公证合法地赠与给了第三人。在程序上,如果原告想分割该套房子,必须先进行确认该房子是共同财产的确认之诉,然后再申请公证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赠与公证后才能提起财产分割之诉。原告直接提出分割第三人的房产在程序上是错误的。对于房产B,原告如认为自己或被告有出资,那也是一种债的关系,应当在返还欠款的诉讼中解决,而不能直接提起不动产的分割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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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家析产优先照顾鳏寡孤独人、丧失劳动能力人和未成年人,并落实赡养、抚养费用,安排好他们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生活。
4.对共有物的分割不得损害物的经济价值。共有财产是可分物在分割后无损于物的使用价值的,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不可分割的物,共有人中有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如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的,可把共有物作价出售由共有人分割价金。
5.没有分配的遗产,只能属于有继承权的人共有,没有继承权的家庭成员,不是未分配遗产的共有人,原则上不能分得遗产。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同意分给其他家庭成员,才可以作为共有财产参加分割。
6.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在进行分家析产时,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规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收获物仍属家庭共有财产,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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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被告:a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是aa花园18幢602房住户。2003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住宅管理合约》,约定由原告使用位于14幢楼下编号分别为1421、1425的两个摩托车车位,用以停放车牌号分别为粤和粤的两辆摩托车,每辆每月交纳30元费用,被告委托工商银行代收上述费用等。2004年1月21日18时30分,原告将粤摩托车停放在第14幢楼下编号为1421的停车位上,至同月23日11时发现摩托车丢失。原告即告知被告的保安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该辖区的宏基派出所对此案立案侦查,但至今该案尚未侦破。原告起诉认为,按原、被告双方的管理合约,被告负责住宅小区的管理事务,其职责包括保障治安及加强对车辆的进出管理。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车辆的停放及停放的场地,内容包括安全防范服务。因此,被告有法定的义务对车辆的停放进行管理并保障其安全。现由于被告未能对车辆履行足够的管理,导致原告摩托车失窃,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成立的是车辆停放合同关系,不是保管合同关系,因此被告对原告的车辆只有一般的治安保障义务,没有保管义务。而被告已在小区的4个出口设立门岗,并实行24小时保安巡逻,履行了管理合约约定的保障治安、加强对车辆的进出及泊位管理的义务。且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之前,不能仅根据原告的陈述就认定其摩托车是在小区内被盗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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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两个共有一套房,现在其中一个想把房子卖掉,另外一个不同意怎么办?这类兄弟共有房产纠纷案例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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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是共有人都不能在共有的房产中分出自己的份额。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房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平等的义务。如配偶之间对房产的共有,除了双方另有约定者外,一般均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房产若要转让,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任何一个共有人都不能擅自处分,否则这种处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对于一些形成时间较久的共有房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共有人都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各自的份额,应当认定这种共有为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房产共有人的权利
一、房产共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共同共有房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换而言之,在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期间,部分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部分共同共有人伪造其他共有人签名或私章,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共有人,可以该行为未经自己同意为由,向法院主张该行为及相关合同无效,并且侵权人应将房屋状态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在这种交易中,第三人取得房产的行为往往是善意的(这仅限于第三人不可能得知房产权属为共同共有),对该侵权行为不负责任。如果恢复原状将严重影响第三人的生活,那么侵权人应对第三方进行补偿或赔偿。
二、共有房产的分割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包括共有人死亡、婚姻关系终止、共有等几种情况。对于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应对共同共有房产进行等分。鉴于房产是特定物,受不可任意分割的限制,故多采用折价进行分割。无论是协议分割还是折价分割,原则上都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房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活、生产等。
三、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共同共有房产分割完毕后,一部分房产所有人需要出卖其所有房产的,如果该部分房产作为未分割前共同房产的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那么,另一部分房产所有人享有优先的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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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解邻里小纠纷 共建睦邻大家庭 永春县司法局五里街司法所 2009年5月 在城市中,由于人口众多,群聚而居的现象非常普遍。拥挤的楼房及繁重的工作给人们的情绪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生活中的一点点小事都有可能导致争吵,甚至互殴。表现在邻里关系上就是人们之间的理解和沟通不够,相互之间缺乏谅解礼让、摩擦较多。 2009年3月,儒林社区某单位集体宿舍楼李女士与同楼邻室退休老工人陈某争吵起来,双方互不相让,由口角很快发展到动手。李女士刚搬到此处不到两个月,每天下班后发现门口摆放着数十辆楼上邻居的自行车和助动车,影响了自己家人的出入。于是李女士未和楼内任何人商量便在楼道门旁的公用部位装了一扇铁门。这一下自行车及助动车是进不来了,但引起楼内其它邻居的强烈反映:你怎么有权随便安装铁门把公用部位拦进自己独用?这不成了你自家的停车场了吗?陈某便代表楼上的其他住户与李女士交涉,没想到话不投机半句多,双方很快发生争吵并打了起来。 陈某向五里街镇调解委员会和镇司法所的同志反映了情况,请求法律帮助。司法所助理员陈耀辉同志给予了接待,并带上社区调解主任辜克民同志及时介入调解。调解人员先到现场勘察, 2 再到物业查找相关的规定,并向其他居民及居委会干部了解情况。随后又找来了李女士,告诉她相关的规定,指出,“装防盗门谁也管不着,但按规定要离门20—30公分处,也就是不超过一墙厚。但你安装的铁门却是走道铁门,已超出1.5米,成了你自家的自行车棚了。”并说陈某打人不对,是有错的,但引起事情的原因与她装铁门是分不开的,是李女士有错在先,并且不接受陈某等人的反映意见。为此司法所和社区调解人员征询李女士的意见,问她想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没想到李女士脱口说:“还能怎么办,你打我也打了,你骂我也骂了,我岂不是白吃亏呀?现在谁怕谁啊!”调解人员严厉地说:“现在是法治国家,你说的是不对的。还有,举国上下都在建设和谐社会,邻里之间互动友爱是一种美德的体现。古人都晓得远亲不如近邻,你们怎么不明白呢”。并耐心开导她:“年轻人第一火气不要大,第二要讲法,第三要讲德。你耐心地听我讲,自行车停得太多,影响了你正常出入是他们不对,是不合理的;你可以提出不能停车、保持空间、方便走路的合理要求;可违章装—个铁门把它拦起来有两个不对:第一是违章,第二是占为已有,走道是公用的,不能设障。你的要求是合理的,是为防乱停放自行车,但行为却是违法的,要纠正。另外,整个楼内的18户对你擅自安装铁门都有意见,联名写信反映你,怎么办?只有一条,遵纪守法,尽快拆除。当然了,自行车、助动车乱停乱放也不对,也要协商。”听了这些话,李女士答应回去好好想想,第二天给个答复。 3 第二天,调解人员召集社区民警、物业、社区调解主任以及18户居民代表和李女士在社区居委会开会协商此事。调解人员草拟了协议书发给双方,提出开会要协商两点,一是李女士要拆除铁门;二是楼上居民不准在此乱停放自行车和助动车。陈某首先发言,为自己的打人行为向李女士道歉,并说协议内容合法合理,应当照顾到两方面的情况。此后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发表意见,都提出由社区居委会干部监督,由物业人员现场看管,防止走道内自行车乱停乱放,影响全栋楼居民的生活秩序,重新滋生矛盾问题,最后大家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在社区平时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社区安定。其实邻里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通风、采光、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布在我们城市的大街小巷,贴近我们的生活;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了解我们的生活。邻里纠纷也就那些小事情,不至于闹的你死我活的,更不至于闹上法庭,而人民调解就很快捷方便的满足了市民的需要,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促进了社区的健康与文明,是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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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起诉称:双方在昌平建委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原告将房屋抵押给被告,以向被告借款治病。被告要求原告用其房抵押才同意给付600000元,原告被迫同意。至今,被告从未履行给付义务,所以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房产抵押合同及借据亦未生效。故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
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房产抵押予以解除;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产证;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B答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03年春节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700000万元、美金99000元。2008年初,原告主动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被告以补偿对被告的亏欠。2008年6月,原被告双方因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不得交易,而协商签订《借款合同》及《房屋抵押合同》,约定先以涉案房屋抵押,等涉案房屋符合政策要求后再将其过户给被告,如因政策或其他原因无法过户的,原告应当偿还前述借款。至于合同中借款金额于前述不符的问题,系有关部门告知涉案房屋价值应当低于500000元,所以双方将借款金额改为610000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2500000元,依约超额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后,双方立即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对其主张的已将借款全额支付给原告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指定,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检材《借款合同书》中“程蓬勃”签名与样本中的“程蓬勃”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解除原告程蓬勃与被告程大林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
(2)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程蓬勃办理房屋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五、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向法院主张被告未交付借款,根据举证规则,被告应当承担证明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的责任,由于被告未提交有力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被告不能证明担保的债权客观存在,即可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应予以解除,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被告持有涉案房屋房产证,故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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