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承租人死亡后如何确定新的承租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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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2、不能按第一条协商戋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
拆迁中承租人死亡后如何确定新的承租人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戋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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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公有房屋承租是社会历史遗留的产物,也是社会福利性质的房屋安置方式。承租人租赁房屋后,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和承租人一样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二、公房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继承者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居住人往往对承租人身份展开争夺。因为承租人是谁决定了谁有权和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法律规定也明确,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某种意义上讲具有继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丧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那么究竟谁应该认定为新的承租人呢《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也就是说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中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被视为同住人”。回沪知青及其子女的情况即符合该项规定,属“同住人”的一种“特殊情况”,有权分得房屋安置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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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多年后拆迁纠纷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一、争议焦点:
1、拆迁补偿款的性质、构成和补偿对象。
2、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原承租人即原告父亲的遗产。
二、答辩要点和结果
1、拆迁人支付给被告的拆迁补偿款是基于对承租人居住权丧失的补偿。
根据《拆迁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拆迁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未购房的,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不再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规定,在涉及承租公房拆迁时,拆迁补偿金是对承租人居住权丧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作为涉案公房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唯一承租人,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2、被告纪某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不是原告父亲贾某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的规定,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公民个人的财产。而涉案房屋是公房,显然不属于原告父亲贾某个人所有的财产。而拆迁人于2020年开始拆迁该公房,对该公房的承租人进行补偿,其时,原告父亲贾某已经去世并被注销户口多年,所以,拆迁补偿款也不是其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所以,涉案的拆迁补偿款没有作为原告父亲贾某遗产的要件,不属于贾某的遗产。因此,原告主张将拆迁补偿款作为遗产分割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拆迁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拆迁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房屋承租人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照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未购房的,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不再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拆迁房屋如何确定遗产继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拆迁房屋如何确定遗产继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拆迁房屋如何确定遗产继承
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按《继承法》的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平均分配。
拆迁中涉及到的农村房产问题,被继承人应当是需要拆迁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已故的使用权人。目前,在实践操作中,能够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的文件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登记审批表》、《宅院地使用许可证》、《新建房屋审批表》、《翻建房屋审批表》等。在认定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被继承人时,还要结合村集体、所属区县的档案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留存的宅基地权属状况的证明文件。
如果拆迁在没有变更为老人的产权前,该房产在法律上依然是原房主的,不能分割。只能先以原房主的名义拆迁,待回迁后,先办成原房主的名下的房产证,再由原房主出手续,办理过户。
二、怎样打房产继承官司
发生房产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
1、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
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也不受法律保护。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提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提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是解决,要注意证据的收集。
拆迁承租人由哪个赔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解除租赁合同的
房子拆迁过程中,你和房东达成一致,解除了租赁合同,或者说房东已经给你进行其它安置的,在房屋拆迁后拆迁方给被拆迁人补偿后,将不需要再给你进行任何补偿,
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在这期间房东已经对你进行了新的住处安置,这也就不算有损失了,房东也就没有其它理由再进行货币或其它方式的补偿。
2、没有解除租赁合同的
在拆迁方提供新的房屋置换情况下,房东需要重新跟你签订租赁合同,也就是跟你签订新提供的住所的租赁合同,其中可以要求获得相应的 搬迁费、停产或停业等相关损失费。
3、如果承租人对房东的补偿并不是很满意,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要是确定申请复议的你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a、首先要看一下申请复议是否有足够的条件
(1) 要知道明确的拆迁人信息;
(2) 有详细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3) 你必须是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4) 在依法申请复议的范围内;
(5) 提出的复议申请应该在受理机关的管辖内;
(6) 应符合相关法律的其它条件;
b、还需要看一下申请是否在期限内
一般情况申请行政复议的,应该在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以内提出是最好的,除特殊情况规定的。
c、可以选择多种申请方式
按照相关规定,你申请复议的选择有多种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选择书面形式进行申请的主要是填写有关部分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即可,对于口头申请的,复议相关部门会对你当时所描述的进行记录,这样也不会口说无凭,没有证据,所以可以不必担心其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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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在这期间房东已经对你进行了新的住处安置,这也就不算有损失了,房东也就没有其它理由再进行货币或其它方式的补偿。
2、没有解除租赁合同的
在拆迁方提供新的房屋置换情况下,房东需要重新跟你签订租赁合同,也就是跟你签订新提供的住所的租赁合同,其中可以要求获得相应的 搬迁费、停产或停业等相关损失费。
3、如果承租人对房东的补偿并不是很满意,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要是确定申请复议的你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a、首先要看一下申请复议是否有足够的条件
(1) 要知道明确的拆迁人信息;
(2) 有详细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3) 你必须是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4) 在依法申请复议的范围内;
(5) 提出的复议申请应该在受理机关的管辖内;
(6) 应符合相关法律的其它条件;
b、还需要看一下申请是否在期限内
一般情况申请行政复议的,应该在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以内提出是最好的,除特殊情况规定的。
c、可以选择多种申请方式
按照相关规定,你申请复议的选择有多种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选择书面形式进行申请的主要是填写有关部分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即可,对于口头申请的,复议相关部门会对你当时所描述的进行记录,这样也不会口说无凭,没有证据,所以可以不必担心其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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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确定其死亡的先后顺序,这是一个比较复杂并且关系到继承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有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上述有关推定死亡时间的解释,主要是基于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和遵循自然法则。
其含义概括为以下几点:
(1)根据实际死亡的先后时间确定
几个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能够确定他们死亡的时间,应当以此为继承的开始。例如,夫妻二人在同一事故中罹难,丈夫当场死亡,妻子在抢救去医院的途中死亡,则可以确定丈夫死亡在前,妻子死亡在后。如果夫妻二人各有一弟,再无其他亲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丈夫遗产先由妻继承,妻子死亡后遗产再行分配。
最后夫妻的全部财产都由妻子的弟弟继承,丈夫的弟弟不能继承。
(2)根据保护继承人利益和自然法则确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如果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但几个人辈份相同的,应报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分别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遗产。例如,一个四口之家,有父亲、大哥、二哥和小弟。大哥、二哥都已娶妻生子,小弟未婚。某日,小弟驾驶自家汽车,拉着父亲、大哥、二弟到省城去谈生意,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四人死亡。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不能确定四个人的死亡先后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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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对承租人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拆迁补偿,首先要认定房屋性质。如果属于违法建筑,即使有居住证,也不能享受动迁补偿。
提问:
前几年租了别墅区的房子,但是他租的房子是另外搭出来的。和房东签了租赁合同,后来也办好了居住证。最近,听说他住的房屋要拆除,还听朋友说有居住证的人可以享受拆迁补助,不知道上海是否有这样的政策?房屋被拆影响居住能否维权?
回答:
房屋拆迁补偿,首先要认定房屋性质。如果属于违法建筑,即使有居住证,也不能享受动迁补偿。
目前违法建筑的定性是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由上海市城建部门接受举报,然后将信息流转给管理部门,认定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局。具体拆违执行是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综合协调。
只要是无规划,无建设许可,无房产证的都是违法建筑。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文件在有效期内)
正常合法租赁房屋是否享受补偿?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并且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对承租人具体补偿标准是什么?首先,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一)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房屋承租人还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100%。)房屋产权人拆迁补偿和承租人拆迁补偿没有关系,互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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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租赁房屋时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租赁房屋时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有必要对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和安置,维护他们正当、合理的利益。那么拆迁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享有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根据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8)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其次,对于承租人的义务,有以下的几点:
(1)履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拆迁协议书的义务;
(2)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3)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4)其他应当由承租人履行的义务。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故承租人可以就与拆迁人、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可要求与被拆迁人就安置房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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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额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额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额如何确定呢
倾向性意见认为,对于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若无约定的,出租人则应赔偿由此对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升值损失的确定,应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日、承租人知悉或应当知悉权利被侵害之日等的房屋市场成交价格变化等情况,还应综合考虑承租人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予以合理确定。
在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时,承租人只能请求财产损害之赔偿。损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接损失
主要是指承租人为了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支出的费用。如承租人为确定出租人是否出卖房屋进行的调查取证费用,为确定房屋价格而发生的鉴定费用,为与出租人交涉而产生的费用等。
(二)间接损失
主要是指房屋价差损失。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出租人按市场价出卖房屋给第三人,但出卖房屋时的市场价格较低,而承租人要求赔偿时的市场价较高,这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两者的价差损失;
(2)房屋市场价格维持不变,出租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了第三人,此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市场价与交易价之间的价差损失;
(3)交易的价格高于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时的市场价的,此时对承租人而言不存在价差损失。
对于价差损失的赔偿,可参照以下方式: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无法协商的,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出发,以承租人的请求为基合,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房屋过户登记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另外,还需注意:一是承租人的损失赔偿额应扣除必要的交易税费。房屋转让和登记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税金和登记费用,这些费用无论由出租人承担还是由第三人承担,均应从价差损失中予以扣除。二是现实交易中经常出现真实交易价格与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合同的交易价格不一致情况,此时应根据真实交易价格来确定,而不能依据备案合同的交易价格为基准来计算价差损失。
(三)附带损失
这里是指,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另行租赁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对此,应分情况而定,如果承租人已得到了房屋价差损失赔偿,此时租金若上涨了,一般不应给予租金价差的赔偿,因为此时承租人已经实现了房屋价差的损失,而租金来源于取得房屋所得到的收益,此时承租人已经确定的不能再取得房屋,当然就不能要求赔偿因取得房屋所产生的收益;如果承租人没有获得房屋价差赔偿,而此时租金若上涨的,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考虑,出租人应适当地赔偿承租人的租金价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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