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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活动由于灵活、简便、快速、收益高等优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并广受欢迎,然而,有一利必有一弊,在借贷手续简便、快速的同时,民间借贷也往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为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造成法律上的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无论是生活消费型民间借贷还是生产经营型民间借贷,都将会迎来更加活跃的局面。但是,本期案苑版的几个案例提醒我们,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一定要慎之又慎,防患于未然。首先,无论是亲戚还是朋友,出借人都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而且,借款协议从名称到内容都应当合法、规范、明确,竭力避免含混不清的词语和表述,不给冲突留下空隙。
其次,借贷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方式包括担保人、抵押、质押,双方当事人可以本着有利于更好履行借贷协议的原则选择其中一种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期限和责任形式。同时,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借款协议,以防将来发生纠纷时作为诉讼依据。而且,借款人如果到期未还借款,出借方一定要及时主张债权,以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借贷有风险,诚信是根本。我们期待借贷双方在增强法律意识的同时,牢固树立诚信为本的理念,使民间借贷在活跃经济、扶危济困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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