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区管理处及分处业务管理规则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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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规则依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订之。
加工出口区管理处及分处业务管理规则

第1条 本规则依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订之。

第2条 本规则规定事项,由加工出口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各加工出口区分处(以下简称分处),及依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之单位执行之。

第3条 区内事业之设立、合并、增资、减资、撤资及变更投资计画,应检具申请书,向所在区管理处或分处提出申请。

前项申请书之格式及应送份数,由管理处定之。

第4条 区内事业设立、合并、增资、减资及变更投资计画申请案,除经授权管理处、分处径行核定者外,分处应于一周内拟具初审意见送管理处,管理处于一个月内审查核定,并就核定内容及应行洽办事项通知申请人。

第5条 区内事业经核准设立后,应依有关规定向所在区管理处或分处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

前项登记,如有变更、解散或歇业时,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解散或歇业登记。

管理处或分处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应副知当地税捐稽征机关,并于核定后公告其登记事项。

第6条 经核准设立、合并、增资之区内事业,应按计画于核定之日起二年内完成;如因实际困难未能按计画开始或完成者,得于期限届满前向所在区管理处或分处申请展期。

第7条 区内事业投资计画之生产设备如有变更时,应于投资计画完成取得开工许可前,向所在区管理处或分处提出修正前后之对照表申请核备。

第8条 区内事业于投资计画完成,并依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取得开工许可后,因生产上需要,得先行购置增资扩展之生产设备。但应于该生产设备进区日起一年内提出增资计画及申请审定投资额;逾期者,其所增加之资金,视为投资计画外之投资。

第9条 区内事业经核准以分支机构型态设于加工出口区内者,会计科目、帐簿、凭证及报告表应行独立,销售额应向所在地稽征机关申报。

第10条 区内事业如拟迁往课税区、转投资课税区或在课税区设置分支机构,应依本条例及公司法或商业登记法之有关规定办理。

第11条 申请在加工出口区区内设立区内事业之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向所在区管理处或分处申请预订公有土地或厂房者,应于提出投资申请以前,按下列标准缴存预约金及签订预约书:

一、土地预约金:按预订土地面积六个月之租金标准计算之。

二、厂房预约金:预购者按预订厂房面积售价百分之五计算,预租者按厂房面积一年之租金计算之。

前项投资人向所在区私有权人预定、租、购土地或厂房者,应于提出投资申请时,检附土地或厂房使用证明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前二项投资人之代表人,于法人未成立前,以该法人之代表于预约及提出投资计画时,应在代表人名义下注明:「预定创设法人之名义(即预定公司)筹备处代表人」其资金来源并应为法人筹备处之名义项下。

区内事业因增资、合并或扩充投资计画而需增租、购厂房或租地时,准用第一项或第二项之规定。

第12条 核配厂房优先级如下:

一、依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得优先核配者。

二、区内事业因事业需要扩充,经提出扩充计画业经核准,并已依前条之规定缴纳预约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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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原准则的债务重组方式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五种方式。新准则中债务重组方式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四种方式。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三)债务重组计量属性的变化原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在原债务重组准则会计处理在计量属性上按账面价值入账,主要内容有:“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能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
(四)债务重组损益处理的变化原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可能极大地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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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原准则的债务重组方式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五种方式。新准则中债务重组方式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四种方式。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三)债务重组计量属性的变化原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在原债务重组准则会计处理在计量属性上按账面价值入账,主要内容有:“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能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
(四)债务重组损益处理的变化原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可能极大地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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