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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是一家餐饮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用被告的城中村房屋经营饮食业务。合同签订后,被告交付房屋给予原告,原告一边经营一边办理证照。岂料房屋未通过环保部门的环评以及油烟排放检测,原告无法首次获得环保部门的审批。原告以未能办理证照,合同目的未达到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办案思路及心得
被告委托本所律师应诉。接案后,本所律师依据法律和租赁合同认为,合同并未约定被告有办证的责任和义务,原告作为多年餐饮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办证程序和要求,且合同目的落空并非合同解除的约定理由,被告并无违约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餐饮业的经营者和承租人,依法负有办理经营餐饮的各项政府许可手续和证照,故办证义务主要属于原告,被告作为出租方负有配合义务,此点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约定明确,原告以无法通过环评手续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不服继续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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