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财产受到监护人的损害后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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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监护人资格。在法院撤销原监护人资格之后,其他享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当然,在其他人取得监护人资格之后,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向法院起诉,主张被监护人由于之前监护人的行为给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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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张女士有两个孩子,一个儿子,一个女儿。现张某患有精神病,经法院指定由儿子作为其母亲的监护人,在儿子享有监护权期间,母亲所有的房屋正赶上拆迁安置,儿子便以母亲监护人的身份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且将被拆迁人的名字改成自己的名字,拆迁补偿款也据为己有。其小女儿认为,房子是母亲所有的,被拆迁人应该是母亲。那么,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律师解答:

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确定的范围及程序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损被监护人利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监护人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在法院撤销原监护人资格之后,其他享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当然,在其他人取得监护人资格之后,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向法院起诉,主张被监护人由于之前监护人的行为给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失赔偿

律师提示:

首先,作为精神病人的张女士,虽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却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可以有自己的财产,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那么,咨询中的张女士自己的房屋在拆迁后就变更为其儿子的房屋,很明显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其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首先应由享有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了,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并且如果在确定监护人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没有尽到很好照顾义务或者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且可变更到自己为监护人。

最后,作为案例中张女士的女儿,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哥哥的监护权,然后取得其母亲的监护资格。在成为张女士的监护人之后,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回房屋,这样就可以维护其母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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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有监护权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精神病人有监护权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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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精神病人的财产受到监护人的损害后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精神病人的财产受到监护人的损害后该怎么办?
张女士有两个孩子,一个儿子,一个女儿。现张某患有精神病,经指定由儿子作为其母亲的监护人,在儿子享有监护权期间,母亲所有的房屋正赶上拆迁安置,儿子便以母亲监护人的身份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且将被拆迁人的名字改成自己的名字,拆迁补偿款也据为己有。其小女儿认为,房子是母亲所有的,被拆迁人应该是母亲。那么,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确定的范围及程序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申请撤销变更监护人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在撤销原监护人资格之后,其他享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人可以向主张自己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当然,在其他人取得监护人资格之后,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向,主张被监护人由于之前监护人的行为给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失赔偿。
律师提示:
首先,作为精神病人的张女士,虽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却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可以有自己的财产,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那么,咨询中的张女士自己的房屋在拆迁后就变更为其儿子的房屋,很明显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其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
首先应由享有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了,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并且如果在确定监护人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没有尽到很好照顾义务或者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人可以向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且可变更到自己为监护人。
最后,作为案例中张女士的女儿,可以向要求撤销其哥哥的监护权,
然后取得其母亲的监护资格。在成为张女士的监护人之后,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要回房屋,这样就可以维护其母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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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精神损害赔偿,什么叫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是否严重,是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前提条件。被告的行为要具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必须是“超出了过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仅仅只是引起些微的不高兴或不舒服的行为不构成精神损害侵权的诉因。就“严重”一词的把握,可从以下角度理解。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维持生理机能所必需的具体人身权益。在侵害这些权益时,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一般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实践中,一般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当然,相比身体、健康被侵害导致伤残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而其他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存在个体差异性,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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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监护人能改吗?
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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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精神病人没有监护人或者精神病人能监护吗
[律师回复] 第
一,不能判处刑罚。根据《刑法》
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可以判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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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精神损害赔偿的" 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是否严重,是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前提条件。被告的行为要具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必须是“超出了过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仅仅只是引起些微的不高兴或不舒服的行为不构成精神损害侵权的诉因。就“严重”一词的把握,可从以下角度理解。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维持生理机能所必需的具体人身权益。在侵害这些权益时,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一般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实践中,一般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当然,相比身体、健康被侵害导致伤残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而其他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存在个体差异性,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什么是精神损失费,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包含以下11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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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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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监护人:1 配偶。2 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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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精神损害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损害赔偿律师告诉你,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2001年3月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公布,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2001年3月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公布,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会上普遍关注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人民审判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比较统一的操作方法,避免了司法不统一的现象。然而,在实务操作中,致害人致他人精神损害达到何种程度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精神赔偿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一般不予支持;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致害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种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掌握《精神赔偿解释》中的“严重后果”,成了实务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损害赔偿律师告诉你,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司法制度必将与世界接轨,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国外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一番了解。在国外,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独人伤残或死亡结果,就属于损害结果严重。这些“严重后果”的判断和认定,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主要依靠法官的素质、良知、水平、道德等自由心证和裁量,也靠司法实践的积累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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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以判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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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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