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后的赔偿损失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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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知道,合同无效后是会产生相应的赔偿的,那么合同无效后的赔偿损失范围是哪些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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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合同无效后是会产生相应的赔偿的,那么合同无效后的赔偿损失范围是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问题提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后产生几个法律后果,分别为: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在涉及赔偿损失这一环节,除了为了履行合同而已经实际支付的费用之外,损失的范围是否包含合同得到实际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履行利益损失?

二、观点聚

在一起案例中,就上述问题发生了争议。

承包了乙的一个砖厂,签订合同后,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甲添置了生产设备并修建了生产砖窑。在甲尚未实际开展经营、履行合同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主要因乙的过错造成)而被确认无效。甲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乙赔偿添置生产设备及修建生产砖窑支出的费用、并要求乙赔偿承包期内可以获得的经营利润。

那么,甲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三、实务解析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虽然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意,但却不能发生合同受法律保护、认可的法律后果。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其无效的后果即从合同订立之时发生。因履行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实物,均应当返还。因合同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各自分担损失。

该案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承包经营利润能否得到支持,其实涉及的是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范围问题。

首先,需要判别无效合同的损失属于什么性质?有人认为是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该种观点不正确,因为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性质属于有效合同债务。而无效合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的损失与有效合同债务不同,该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性质。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的最主要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对象为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损失指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等而遭受的损失,表现为既有财产的减少,即为了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经济费用。与信赖利益相对应的概念为履行利益(也可称为预期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可以获取的利益。两者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前者适用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后者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形。

此案例中,甲要求乙赔偿承包可得的经营利润,该经营利润本质上即属于履行利益。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甲的经营利润损失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但甲主张的添置生产设备及修建生产砖窑支出的费用,则属于信赖利益范畴,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甲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也存在过错,亦应当在过错范围内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信赖利益的损失分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全部赔偿,间接损失由于较难确定,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予以赔偿。并且,合同无效后的赔偿损失范围不包括履行利益损失。希望以上由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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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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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们公司最近出现了一个已签署了的无效合同,造成了一部分损失,请问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范围是怎样的?谢谢帮助。
[律师回复] 由于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此种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和代价,从而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以后,当事人便蒙受了损失。它又称为消极的契约利益。它和期待利益所不同的是,期待利益是当事人通过合同履行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包括履行利益及利润收入,又称为积极的契约利益。而信赖利益则是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和对方将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费用和代价。
  具体来说,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信赖利益的损失又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全部赔偿,间接损失由于较难确定,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予以赔偿。直接损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包括邮电费、文印费、赴订约地谈判所支出的费用等;二是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费用,购租房屋、厂房、机器设备或雇工所支出的费用等;三是因上述支出费用而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是指如果在缔约过程中,受害人必将获得各种机会,而在行为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使这些机会丧失。简言之,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是有失公平的。但是鉴于间接损失较难确定,因此只有在具备两个条件时才能要求赔偿间接损失:一是缔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实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法律的行为,即其在缔约上是故意而非过失;二是间接损失即本可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可得利益在缔约过失发生时就已具备现实的成就条件,仅仅因为过错方的缔约过失才导致利益的丧失。
  根据许多大陆法国家民法规定,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上不能超出履行利益。所谓信赖利益不得超出履行利益的原则是指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以后,受害人所应获得的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不应该超过有效且得到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这一规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在许多情况下信赖利益的损失是难以确定的,如果不对信赖利益的损失作出一定的限制,则对信赖利益的赔偿便会漫无边际。但是对其作出限制也不能完全适用上述规则,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费用可能会超过合同履行得到的利益。如果不赔偿当事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也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即使适用上述规则,也应考虑具体情况,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尽可能地补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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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自己承包了一个工程自己做工程,前几天工发现发包方的合同无效,发包方在建筑合同无效的损失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现行《商品房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合同法解释二》,就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阐明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先搁置此强制性规定类别的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法建筑物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分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批准的内容违法而占地所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至于租赁合同若被判定无效,后果如何?合同法58条很明确,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对于租赁合同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分为三种情况。
  
一、当租赁房屋处于“免租期”时
  商铺租赁合同中华经常会列明一条“免租装修期”条款(意即免除房租的期限,承租人一般都会提出“房屋要进行装修,此期间内无法进行营业”,因此要求出租人给自己一些时间,这段时间房东不向承租人收取费用)。
  但免租期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只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出于比较公平、合理的角度自愿协商签订的条款。因此,我们在约定此条款时一定要注明此期间免除的费用包括什么。一般而言,此期间仅免除租金,而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等由承租人承担。租赁合同即便无效或终止,已经支付的费用承租人也无权要求出租人退还。
  合同无效后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将房屋返还。对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损坏房屋及其设施的,根据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的规定,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其占用房屋期间的占用费。根 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出租人根据合同获取的房屋租金、押金等费用,因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承租人。 但是,依据公平原则,出租人作为自建房屋的建设者或控制者,本身面临着国家行政机关拆除房屋产生损失和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而承租人则利用了涉案房屋进行 收益,如果因合同无效导致承租人收回租金而不支付任何费用,则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二、关于租金损失的赔偿
  其实,在此类案件中的房屋承租人,不管其租赁房屋时是否知晓房屋为违法建筑,但根据市场经济原则,为保护、鼓励交易,物尽其用,对承租人因房屋拆迁遭受的损 失应当给予适当拆迁补偿。我国《合同法》第58条亦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根据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的第5条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出租人虽然不能取得租金收益,但是有权向 承租人主张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间的占用费,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周边房屋的租金标准。如果自建房约定的租金标准与一般房屋无异,可以参考租金标准酌情降低;如果约定的租金标准已经考虑自建房因素,较低于一般房屋约定的租金标准,也可以按照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具体案件可以具体确定。
  对于承租人而言,因承租的房屋系违法、违章的自建房屋导致合同无效,承租人首先有权要求出租人退还所缴纳的租金、押金、租赁保证金等合同约定的费用。当然如果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在产生纠纷后及时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与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房屋使用费基本相当,不存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形的,对双方互相主张的返还租金、支付占用费的诉求,可以一并驳回,不再处理。
  
三、关于装饰装修的损失
  承租人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的,有权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向出租人主张装修损失。根据最高法院 《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 9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13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情形,如果承租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是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除了承租人可以拆除、出租人同样利用并折价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可以视为承租人在该租赁合同中所受到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应承担的损失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至十三条将此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
  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又分为两种情形:
  
1、未形成附合如何处理
  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形成附合时如何处理
  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我们还要注意区分合同无效、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和合同因一方违约导致解除三种不同情形。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损失补偿方案。
  
(1)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对装饰装修物形成不当得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折价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同因一方违约导致解除的,由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双方皆违约的,按照各自过错承担;不可以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由双方依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但若在此种情形下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的,基于不当得利仍需向承租人支付一定费用。需特别注意的是,承租人尤其是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的,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以便开展经营活动有合理性。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除非出租人能够提供相反证据,应推定为出租人是同意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如果出租人没有相反证据,就装修损失,对出租人不能以承租人没有经过其同意对房屋擅自装饰装修而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见,应审慎对待。
您好!我有一个朋友之前签了一份合同,昨天被告知合同无效,我想请问一下那个关于合同无效损失赔偿范围方面的规定。
[律师回复] 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向对方当事人进行损失赔偿,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断吝项损失应否全额赔偿;若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1日,王某与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签订了《砖厂承包合同书》,约定村委将村里一窑厂承包给王某,承包期限为5年,窑厂所需土源由村委提供,用地手续由村委负责办理。后村委向当地土地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时被告知,约定取土之土地为耕地,并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故村委的申请未被批准。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返还承包费2万元,并赔偿损失80万元,具体包括:
(1)修建砖窑的费用5万元;
(2)因提供不出成品砖,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3万元;
(3)购买制砖设备费用22万元;
(4)承包期内砖厂可得的经营利润50万元。
【法院裁判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
涉案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村委对合同无效存在主要过错,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经营利润50万元属于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不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所购买设备不专属于涉案合同,仍可继续使用,不应全额赔偿,王某也已另行与第三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但合同无效的确导致了设备在一定期间内的闲置,故酌定折旧费5万元。王某对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对自己所受损失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关于合同无效及返还2万元承包费的认定,改判村委应向王某赔偿损失9. 1万元〔(5折旧费十3违约金+5修建费用) 70%二9.1]
【主要观点及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经研究,观点如下:
(一)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无效后,依据《合同法》第58条和第59条的规定,产生三种法律后果:
(I)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
(3)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从起源上看,“缔约上过失”这个概念最初产生时,就适用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但合同无效有多种情形,是否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应当结合《合同法》第42条、43条和第52条的规定判断。有的合同无效情形可能不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恶意,不存在一方过错致善意方受损的问题,故双方之间不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时象为信赖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的最主要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对象为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遭受的损失。在大陆法系上,信赖利益对应的概念为履行利益(英美法上称为期待利益),两者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履行利益是指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利益。而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就是补偿一方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的损失,从而使得其利益恢复至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故其损害赔偿的对象为信赖利益。
综合《合同法》中对合同无效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来看,合同无效情形下的损失赔偿对象也不包括履行利益。《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第58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下的损失赔偿不包括履行利益。
(三)信赖利益之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害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
所受损害又称直接损失,是指既有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如为签订合同而支出的交通费、咨询费等合理费用)、准备履约费用(如为履行买卖合同而租赁仓库支付的租金等合理费用)、已付金钱产生的利息等。若合同成立一段期间后又被认定无效,且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则这方实际履约的费用也应算作所受损害而得到赔偿;
所失利益又称间接损失,是指既有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部分,包括因丧失了与第三人另行缔约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等。如一个关于时令性水果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水果不再新鲜,卖主只能低价卖与他人,因低价出卖是由于丧失交易时机所致,则无效合同价和最终卖价之间的差距形成的损失可作为卖主的所失利益由买主赔偿。
信赖利益范围内的损害赔偿不必然是全额赔偿。即使是属于信赖利益,应否全额赔偿,也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形予以认定。如果缔约过程中支出的某些费用属于不缔约也要支出的费用,则不应得到赔偿;如果为准备履约而支出了费用,但同时获益的,应把获益部分予以扣除后再计算费用;为准备履约而购买的设备、工具等,也要考虑在合同无效后是否仍有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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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保险范围,车辆损失险免责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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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损失险保险范围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参加保险的车辆过程中,因为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意外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车辆周围的火灾、爆炸对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车辆遭受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所造成的损失;以下自然灾害对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对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赔偿项目:包括事故中车辆自身的损失和对车辆采取的合理的施救及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免赔金额:根据您事故责任的大小,符合赔偿的金额5%-20%。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二、车辆损失险免责范围有哪些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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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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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包括依合同取得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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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赔偿的目的是在金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使受害人置于合同正常履行所能达到的同样状态;
(二)损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发生的损害;
(三)违约时侯受害人有权取得的实际损失是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违约可能产生的结果;
(四)如何确定当时是否可以合理预见,要根据当事人的知识来认定。认定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推定,另一种是根据实际具有某种知识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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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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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法中赔偿损失的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指在发生违约情事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则上,通过赔偿损失应使受害人处于如同合同已经履行时的同样状态。通常认为财产上损害赔偿范围即合同法规定了三类:  
1、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如果当事人有赔偿损失的约定,则应优先适用。  
2、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对涉外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指利润),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赔偿时,则应适用法定赔偿。  
3、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在有特别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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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被车给撞上了,现在重伤住院,无法继续工作生活,要求对方给赔偿误工费,误工费直接损失吗
[律师回复]
1、误工费的定义及计算标准
所谓误工费,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因其无法进行生产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当事人因此而未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其他补贴等。

交通事故误工费应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对于收入状况,当事人有固定 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 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误工费的举证及证据收集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误工费应由主张误工费赔偿的一方当事人举证。索赔误工费应收集、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
1、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从业许可证证书;
2、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3、事故前及事故发生后的工资表、或者银行代为发放工资的流水证明;
4、误工证明;
5、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7、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从业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8、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或者明细单;
9、居委会证明;
10、承包合同及施工合同;
1
1、其他。
司法实践中,月收入超过3500元的,一般应有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凭证。
3、误工费的相关法条及其合理性
误工费的产生原因分为侵权和违约两种情况,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包含的误工费属于由侵权引起的误工费。有关侵权所引起的误工费问题,《民法通则》等多部法律法规都对其作出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未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对于误工费的规定,综合考虑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差异,伤者对于误工费的认识一直处于误工费等于实际误工损失的层面,希望今天的讯息能为需要帮助的您答疑解惑。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损失赔偿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财物方面。 财物受损的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具体赔偿原则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应赔付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 (二)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人身方面。 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其本身是不能用金钱折价的,所赔偿的只是由于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而引起的实际财产损失。 人身受到损害应赔偿的范围为: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精神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工伤赔偿损失有哪些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赔偿损失有哪些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如果确认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保险报销,那么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是什么呢总结下来大致包括以下项目:
一、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三、辅助器具费用;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为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劳动关系解除时,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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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损失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吗?
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国家会保障公民的利益。当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是,国家就会依据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至于无形损失国家赔偿吗这个问题,只要是国家能给予规定的赔偿,国家是不会拖欠的。我国的国家赔偿中也是含有精神损失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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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130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综上可知,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可以是由法律规定,也可以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而要是在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会赔偿全部损失。如果你在索赔的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来电向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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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130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综上可知,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可以是由法律规定,也可以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而要是在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会赔偿全部损失。如果你在索赔的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来电向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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