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代驾发生车祸谁来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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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祎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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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使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一般情况由车辆所有人负责,但当代驾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也会承担连带责任。
无偿代驾发生车祸谁来承担责任?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很好地履行这一规则,代驾出现了,无偿代驾发生车祸谁来承担责任?本文对此作了详细阐述,欢迎浏览!

无偿代驾发生车祸,谁来赔?

日前,江西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朋友帮忙代驾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车主和代驾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与王某是好朋友,2012年11月的一天,王某要参加一场聚会,考虑到席间肯定少不了喝酒,就事先通知张某帮忙开车接送自己。“朋友之间帮个忙,小意思。”张某爽快地答应了王某,没想到他开着王某的轿车行驶到一处路口时,不慎与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唐某当场受伤。事后,唐某将肇事的张某、车主王某及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车子虽然是我的,但我没有开车”,王某认为本案中自己虽然作为车主,但没有直接控制车辆,不应担责。“我纯属好心帮忙,出了事故我有责任,但也不能都让我担吧?”张某也在法庭上辩解。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法院认为,张某作为驾驶员无偿帮助车辆所有人王某代驾,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车辆运行目的还是受王某指示的,王某并非对车辆运行没有支配力,因此车主王某同样不能逃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唐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对超出保险公司理赔外的1万余元,由张某和王某共同承担。

法官说法: 张某出于朋友情分无偿帮忙开车,符合义务帮工的性质。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被帮工人,系代驾活动的受益人,故本案应当由张某、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帮工?

帮工,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明确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无偿代驾谁来承担责任的规定,在代驾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注意区分是谁的责任,同时要注意代驾的性质,若是有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在司机身上的话,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就又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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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代驾发生车祸谁承担责任,无偿代驾发生车祸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一、代驾发生车祸谁承担责任
(一)酒店提供的免费代驾发生车祸,酒店不能免责现在很多酒店为招徕生意,专门为喝酒后的顾客免费提供代驾服务。如果司机在代驾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使顾客或他人受伤,酒店不能免责。因为酒店为饮酒顾客免费提供代驾服务,是酒店招徕生意的一种手段。酒店有保障顾客消费安全的义务,不能以提供的是免费服务为由而要求免责。
(二)司机自己雇佣的代驾发生车祸,按雇佣关系认定责任饮酒司机雇请他人代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伤的,属于雇佣关系发生事故。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代驾公司人员驾车发生事故,由公司承担责任目前,还有一部分代驾公司。如果代驾公司的司机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了车祸,依照相关法规,公司职员在完成公司指派的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自身损害,且职员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在主要责任以下的,视为工伤。
二、无偿代驾发生车祸谁承担责任
(一)无偿代驾的性质是义务帮工无偿代驾不计取报酬,属于义务帮工性质。无偿代驾致人损害的,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无偿代驾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被帮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帮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如下:
1、帮工关系的客观存在。构成帮工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存在帮工关系。
2、帮工人的行为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帮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为被帮工人因帮工人的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替代责任。
3、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
4、帮工对致人人身损害有过错,必须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的,如果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帮工人应当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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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费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按照规定,招标代理费通常由招标人支付.招标公司为接业务,才违违法与招标人串通公告由中标人支付。  招标代理费是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拟招标项目投资额,双方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在双方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的拟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此笔费用一般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给付,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了此笔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则从其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  根据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招标代理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委托单位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包括了所有的费用,不再另行支付其他的费用,例如评标专家费、招标现场场所租赁费。由此可以确定,专家评审费应包含在招标代理费中,应有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委托单位支付评标专家费,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委托单位对法律法规学的不深不透,没有完全掌握法律法规规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专家评审费;二是委托单位对招标代理费的取费标准和取费范围不够了解,对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不够规范;三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不精,造成多次废标,增加了招标代理成本,提出让委托单位承担专家评审费等情况;四是存在人情关系,委托单位的招标活动往往有固定的招标代理公司代理,久而久之,由于人情关系,存在委托单位为招标代理公司支付专家评审费的现象。  招标代理费的承担一般是由招标人来支付的,但招标代理费的额度招标人是可以和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协商确定,而不是一个固定的金额,招标代理费设置一定要合理才可以。
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出车祸,车祸赔偿金额是由谁承担的?
[律师回复]
一、发生车祸由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发生车祸后怎样确定赔偿比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赔偿原则,即: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不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大的就应该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小的就应该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我们说的以责论处。交通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事故责任者有3方以上的,参照上述分担原则确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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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开车发生事故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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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人伤残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车祸致人伤残由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
(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
(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3、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和承担: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依法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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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车祸误工费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上下班时间车祸误工费怎么赔偿
(一)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调查核实为准)
(二)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若受害人系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应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其他自然人若能作此证明的亦应以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为准,来计算每天收入状况;对无法举证的,由受诉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对无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计算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
(五)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为造残疾了,丧失劳动能力了,这个时候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在确定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损失之间从那个界限开始算,那就是从定残这一天算起,定残前赔偿误工费,定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的时间计算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误工时间的计算
对误工费的计算时间应区分不同情况,主要分三类:一是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二是构成伤残的;三是死亡的。
(一)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时间,应为受害人自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到康复所需时间而定(康复时间应以法医指定的康复时间为准)。
(二)构成伤残的,应为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但因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合理康复期满,仍怠于定残的,其定残时间应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也即到康复之日为止。
(三)构成死亡的,应为接受治疗至死亡之日的期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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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车祸的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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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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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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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诱发主动脉夹层费用谁承担,肇事者无证酒驾逃逸
[律师回复] 肇事者无证酒驾逃逸,诱发主动脉夹层肇事者应当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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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在现实中,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有几种观点:1、车主方过错的话,损失应当由车主负责,代驾司机有重大过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代驾经营公司和代驾人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均可以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应对代驾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代驾是酒店代驾,这属于餐饮消费的延伸服务,是消费行为的延续,是消费者与酒店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酒店提供的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表明酒店没有尽到自己将顾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由酒店承担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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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的财产,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也就是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至于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以及保管人是否给付保管凭证,均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关于在保管合同履行期间的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合同法》第374条有明确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保管人在无偿保管情况下的“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或者应知保管物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基于以上分析,你到酒店就餐时,按照酒店保安人员的要求,将摩托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后,保管合同关系即已成立。酒店虽未给付保管凭证,但丝毫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也并不免除酒店的保管义务。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你的摩托车被他人撬开车锁后盗走,这足以证明是由于酒店怠于履行保管职责,忽视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而可以认定酒店一方存在“重大过失”,依照《合同法》第374条对保管风险的规定,即使酒店是无偿保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的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规定,酒店负责人所强调的“本店场地停车不收费,如有丢失、损坏均与本店无关”声明,由于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也不能作为酒店减轻或免除其自身赔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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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车祸责任谁承担呢?
现在普遍采取的观点是承揽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给第三人或自身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指示或者选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也就说在代驾过程中除车主有过错外,应当由代驾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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