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单位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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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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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种挂靠形式往往是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比如政府指定和基于人情关系和营运效益的需要而为。对于这类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名义上是被挂靠公司的车,受害人行使权利的对象当然是被挂靠公司。

挂靠单位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赔偿?

挂靠单位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赔偿?怎么赔偿?法律对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是怎么规定的?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从事营运的行业主出于行驶便利、经济结算快捷等原因,将私有机动车辆挂靠在某些单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引起赔偿主体上的争议。如果我们仅依 照立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概然性地将挂靠单位也列为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显然与立法精神和物流行为理论以及客观实际相违背,因而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1、名义上挂靠而与被挂靠单位无运行利益分配之情形。挂靠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既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又不是肇事车辆的受益者。因为它无法对挂靠车辆行 使正常管理权和支配权,挂靠车辆的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都由挂靠人独立行使,只要车辆所有者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如依法缴纳营运管理规费等),挂靠 单位无权进行干预。因为此种情形下挂靠单位只是机动车(肇事车)的“名义主体”。因而不能追究挂靠单位的赔偿责任,这也是合乎侵权归责原则的要求的。

2、名义挂靠而与挂靠单位有运行利益分配之情形。个体运输业主在车辆挂靠在单位时双方基于约定,由挂靠人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所谓的“提存费”或者 “管理费”的,在实践中应当慎重把握,在这些方面,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仍未涉及,根据侵权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原理,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可将挂靠单 位视作“准收益人”,如果机动车未参与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在个体业主无力赔偿或无力全部赔偿的情况下,为使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得到及时的补偿而不 致落空,应由挂靠单位代为全部赔偿或部分赔偿,而不适用免责,这也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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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单位要担责吗?
如果挂靠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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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挂靠公司出事谁负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挂靠车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依赖双方之间的挂靠经营协议进行约定,但是双方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因为,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三人之所以与挂靠人进行交易,往往是基于对被挂靠单位商誉的信赖,所以,为了保护第三人的这种信赖利益,司法实践中,一般把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视为一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经营是一把双刃剑,给被挂靠单位带来管理费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可能为挂靠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因此,法律界建议,应谨慎使用挂靠经营形式,挂靠当事人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 挂靠关系 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挂靠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依据;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结算属于内部承包经营行为。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 但在有些行业法律不允许挂靠行为。 比如建筑业,此类行为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有重大隐患,造成严重亏损,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挂靠企业。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历来被我国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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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挂靠出事谁负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挂靠车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依赖双方之间的挂靠经营协议进行约定,但是双方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因为,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三人之所以与挂靠人进行交易,往往是基于对被挂靠单位商誉的信赖,所以,为了保护第三人的这种信赖利益,司法实践中,一般把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视为一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经营是一把双刃剑,给被挂靠单位带来管理费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可能为挂靠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因此,法律界建议,应谨慎使用挂靠经营形式,挂靠当事人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 挂靠关系 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挂靠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依据;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结算属于内部承包经营行为。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 但在有些行业法律不允许挂靠行为。 比如建筑业,此类行为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有重大隐患,造成严重亏损,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挂靠企业。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历来被我国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禁止。
个人挂靠车辆证书归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申请条件
在本市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
二、办理地点
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或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市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位于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
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其他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三、办理时限
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五、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但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3、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六、办理程序:
1、查验机动车。需要查验机动车的,先要查验机动车然后再进行资料审核
2、审核资料。车主将资料交办事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制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
3、领取等级证书。现场领取和邮递领取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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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出事故谁来赔偿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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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挂靠公司出事了,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挂靠车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依赖双方之间的挂靠经营协议进行约定,但是双方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因为,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三人之所以与挂靠人进行交易,往往是基于对被挂靠单位商誉的信赖,所以,为了保护第三人的这种信赖利益,司法实践中,一般把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视为一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经营是一把双刃剑,给被挂靠单位带来管理费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可能为挂靠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因此,法律界建议,应谨慎使用挂靠经营形式,挂靠当事人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 挂靠关系 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挂靠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依据;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结算属于内部承包经营行为。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 但在有些行业法律不允许挂靠行为。 比如建筑业,此类行为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有重大隐患,造成严重亏损,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挂靠企业。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历来被我国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禁止。
我伯伯有个货车,是挂靠在某个公司的,如果出现了事情的胡啊,这种情况下,车主属于谁呢?货车挂靠公司车主归谁呢?
[律师回复] 一方面,经济发展,个人运输车主增多,为了规范管理,自2004年起,国家相关部门规定,运输车辆需持有道路运输证;另一方面,在多数城市,个人很难办理道路运输证。如烟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规定,须取得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后,才能为其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新业户取得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必须符合的五个条件之一是: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一般情况下,个人车主很难满足这样的条件,只得将车挂靠到公司,由此,物流挂靠公司应运而生。
二、挂靠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
物流挂靠公司运作的常见的手法是,与货车销售商联合,销售商以整车的低价(一辆车比其他销售商便宜几万元)吸引车主购买,并告诉车主个人不能办理道路运输证,自己这里就有挂靠渠道,办理非常方便,两三天就可拿证。甚至有些销售商处的货车已经上户到挂靠公司,只要车主购买,马上就可以上路运输。
首先车主易被低价诱惑,再者车主买货车就是为了挣钱,自然希望能迅速办证上路,挂靠公司与销售商的说法正好迎合了车主的心理。当车主签了合同才发现,挂靠后司机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进去即被套牢。
三、车主被套牢问题出现
问题1:车辆被抵押
签订挂靠合同后,挂靠公司将扣留车主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驾驶证等资料。并且车辆登记证上署名为公司,且不显示挂靠关系。如果公司以车辆登记证抵押贷款,车主虽不知情,但如果挂靠公司老板跑路,车主仍要承担法律风险。网友爆料,一辆车被挂靠公司抵押多次的情况都有。
问题2:挂靠费飙升数倍
挂靠完成后,车主每年需向挂靠公司支付挂靠费。国家并未对挂靠收费有统一规定,所以不同的挂靠公司收费从几百到几千上万不等。最坑的是,有公司签约时挂靠费只几百元/年,后公司被转手卖给别人,挂靠费直接从4000元飙升到20000元之多,车主也只能照单全收。
问题3:高昂的车检费用
挂靠合同约定,车主需通过挂靠公司办理保险、年检、补办证件、二级维护保养等事宜,车主往往认为这些检查都是些小项开支,殊不知,这也是挂靠公司“捞钱”的重要渠道。
表中可以看到,各个挂靠公司收取的维保费并不便宜,有公司二级维保还分去车与不去车,不去车就只是将证件收回公司盖个章,根本没有真正对车辆进行检测维护,部分车主还乐于这样做,因为不会耽误“赚钱的时间”,殊不知检测不到位,给车辆安全埋下隐患,易因小失大。
不得不说的是车险。有部分挂靠公司与保险公司沆瀣一气,对每一位挂靠的车主收取不菲的保险费用,其实根本没有按规定为其购买保险。如果有车辆事故需要报保险,再临时通过“合作”保险公司购买,其他无事故货车车主的保险费即被私吞。
问题4:转出条件苛刻
有车主或因合同到期,或因其他原因想从挂靠公司将车转出,但被告知要转出车辆,只有两种方式:付费,或者转介绍别人买车挂靠,进一辆出一辆。据网友爆料,有挂靠公司规定转出时按照车辆年限以6000-12000的价格付费。深圳张师傅的纠纷就属于这种,挂靠公司要求付费12000元以赎回机动车驾驶证。
诸如以上问题已并不少见,有些挂靠公司还会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如风险费、各种押金等,但车主也无可耐何,因为目前大部分城市个人车主仍需挂靠公司来办理运营证。但也有城市逐步放开了个人办证的政策。如,东莞地区每年超过6成的用户买车选择私人户口并办理个人营运证。相信随着政策进一步放开,挂靠现象或将有所好转。
但在此之前,建议车主买车莫贪眼前蝇头小利,尽量选择口碑好的货车经销商和挂靠公司,签合同时擦亮双眼,为自己争取更多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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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单位车辆挂靠司机死亡劳动关系能否确立?
《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譬处理车辆挂靠司机死亡劳动关系的确认要考虑到这个基本法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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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怎样解释挂靠,挂靠合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样解释挂靠,挂靠合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什么是挂靠行为?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2、挂靠合法吗?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有效吗?
各地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4、如何认定挂靠行为?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挂靠:
(1)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的;
(2)挂靠人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被挂靠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3)挂靠人承揽工程经营方式表现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包括为确保管理费收取为目的的出借账户),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
(4)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实质上工程款收付关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义进行工程款支付,或者仅是过账转付关系的;
(5)施工合同约定由被挂靠人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实际并非由被挂靠人进行采购、租赁,或者被挂靠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情形。
对于挂靠和内部承包,简单的说就是挂靠是建筑企业只拿钱不管事,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发生争议,争议的关键在于责任的承担,而内部承包则在于包管结合,既要拿钱,又要对其进行人财物的管理,而且还需承担责任,这就是当前大环境下,提倡内部承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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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后质量保修责任谁来承担
挂靠之后的质量保修责任也应该由施工方承担,况且,签完工程承包合同以后施工方私自把工程挂靠出去的行为是违法的,对于承包方来讲,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工程质量有问题,施工方要承担返工、改建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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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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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后质量保修责任谁来承担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挂靠后质量保修责任谁来承担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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