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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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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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办理取保候审有两种方式,分别是提供保证人和缴纳保证金,法律对保证人和保证金都有相应的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履行哪些义务?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有哪些义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什么是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具体诉讼事项所指定的期间。比如指定当事人在期间内补正起诉书中的欠缺。指定期间是对法定期间的必要的补充,是一种可变的期间,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某一诉讼行为的实施期间,可以适当延长或者缩短,甚至还可以取消原来指定的期间。人民法院指定期间时应注意:指定期间要明确、具体,有起止时间;指定期间的长短要与行为实施的难易程度相适应;指定期间不能与法定期间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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