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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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被盗财物被毁灭或无法找回、无法提供等情况的,可按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人员应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进行实物勘验。

最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对待盗窃的犯罪分子不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被盗财物进行评估后,还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文整理了最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详情请看下文。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生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一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

(一)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

(二)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

(四)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辩别基准日状况的;

(五)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

(六)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被盗财物灭失的,除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要求办案机关在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中详细载明被盗财物购置时间(启用时间)、购置价格;在基准日的状况、新旧程度、使用情况(使用强度、使用环境、是否正常使用)、鲜活程度;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并注明根据办案机关确认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必要时可要求办案机关提供《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有效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不予受理:

(一)被盗财物为人民币、外币、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或其价格办案机关可直接确认的;

(二)被盗国有馆藏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口,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

(三)被盗财物已灭失,且不能通过文字、照片等材料全面准确反映被盗财物的品质及价格形成、影响因素的。

第八条价格认定人员应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进行实物勘验。

(一)被盗财物为工业品的,应对其品名、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购置日期、技术指标、质量等级、保质期限、外型尺寸、数量(重量)等进行勘验,并确认其基准日的状态;应根据磨损程度、损坏程度、维护修理状况、物理形状变化、操控性能、配置状况等因素,确定成新率;

(二)被盗财物为农产品中种植产品的,应对其立地条件、栽培面积、品种、生长势、生长时间、生长发育阶段、正常产量、品质、成品率等进行勘验;为养殖产品的,应对其种类、品系、养殖条件、面积、规模、用途、出栏率、产品周期、生长时间、生长发育阶段、主产品和副产品正常产量、仔畜死亡率等进行勘验;

(三)被盗财物为字画、珠宝玉石、文物等需要进行质量、真伪等检测的,应结合办案机关提供的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对作者、创作年代、作品质量、历史价值、尺寸或重量、品相、材质、颜色、净度和配件等进行勘验;

(四)被盗财物已灭失,但其属于某设备(设施)的组成部分时,可对该设备(设施)剩余部分进行勘验,结合勘验情况确定被盗财物状况;

(五)应注意区别实物勘验日与价格认定基准日时实物状况可能存在的差异。

第九条被盗财物灭失的,不进行实物勘验,必要时可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结合《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有效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

第十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告知办案机关,由其修改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补充材料或对相关情况予以确认,必要时,可中止价格认定。

(一)勘验的实物与办案机关提供材料不符的;

(二)被盗财物已灭失,且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有效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对其描述不一致的;

(三)办案机关应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真伪等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而未提供的;

(四)办案机关提供材料不完整不能达到价格认定要求的。

第十一条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常用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等。

根据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类别、状态、价格类型、可以采集的数据和信息资料情况、工作时限等因素,选择一种或几种价格认定方法。采用多种认定方法时,应综合考虑不同方法的测算思路和参数来源,分析每种方法对应结果的市场合理性,最终确定价格认定结论。

第十二条 具备充分发育的交易市场,能搜集相关交易实例和正常价格信息的,可采用市场法。应选择可比性强且调整因素较少的实例作为参照,相关因素调整时,单项因素修正不应超过20%,综合修正不应超过30%。

第十三条 具备可采用的成本资料,能取得被盗财物重置价格和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或成新率等指标的,可采用成本法。勘验确定的成新率与通过年限测算的成新率有差异时,应综合分析确定成新率。接近经济使用年限上限,或虽然超过经济使用年限但尚能正常使用的,成新率应结合勘验情况确定,一般不低于10%。

第十四条 被盗财物属性特殊、专业性强,难以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时,可采用专家咨询法。在运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过程中咨询有关专家的,不属于专家咨询法。

第十五条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盗财物组成部分为实行政府定价的,采用政府定价标准确定;

(二)被盗财物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与浮动幅度结合市场情况合理测算;

(三)被盗财物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价值标准,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和在当地调查掌握的资料情况,选择以下与其相适应的方法进行测算;

1、生产领域的产品,产成品按出厂价计算;在产品按完工程度比照产品的出厂价格折算;自制生产资料按照生产企业的合理生产成本测算;

2、流通领域的商品,按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相同或相似的同类商品的中等价格测算。其中:

(1)专供外销商品,国内无销售的,按离岸价测算;

(2)进口商品,国内市场可采集到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按该价格计算;无法采集国内市场价格但可采集到国外市场相应价格的,按国外价格考虑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税费测算;国内外均无法采集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可通过比较质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综合推算。

3、农产品,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同类同等级产品的中等价格测算;

4、珠宝玉石和贵金属制品,根据工艺、品质、品牌等,按与其相当的经销商店或专业市场的中等价格测算;无销售的,可采用专家咨询法或成本法测算,不考虑新旧因素;

5、民间收藏的文物,按国有文物商店、文物市场的中等价格或文物拍卖企业的拍卖价格,结合专家意见测算;

6、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销售价格测算;无销售的,根据原始销售金额、发行数量、发行年代、品相和当地相近似的收藏品、纪念品市场行情,结合专家咨询意见测算;

7、特殊用途的专用物品,根据相关机构、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提供的同类物品价格进行测算;

8、生产或购置年代较远,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已无交易但仍然在用的被盗财物,可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原购置价格和基准日时的具体情况,参考当地价格变动情况或者分类价格指数推算;

9、残次品,有使用价值的,比照合格品价格折算;废品或者不具备原有使用价值但可回收利用的物品,可按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的收购价格测算;既无残值又无使用价值无法回收利用的,其价格为零;

10、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被盗财物,按规定的报废价格计算。

(四)被盗财物是伪劣商品或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时,按其在市场上可实现的价格进行价格认定。

第十六条 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侵犯财产罪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 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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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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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鉴定程序
第四章鉴定方法
第五章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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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组建行业协会,拟定行业规范,起草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法规、办法和标准。统一印发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文书。
3、组织开展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考核,负责核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章。
4、负责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
5、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6、建设汽配价格信息网络,发布车辆及零部件的市场价格信息。
(二)设区市价格认证中心
1、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
2、建立业务工作档案,按要求定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3、受理下级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的复核裁定工作。
4、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业务。
5、市价格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职责划分,市物价局应按照发挥系统整体优势、充分利用人力技术资源、有利于快速反应、便于工作的原则,与市交警支队协商确定。
(三)县及县级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
(四)区级价格认证中心按市物价局与交警支队确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七条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人员需持有《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资格证实行年度审核制。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资格证章的鉴定人员签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专用章。
房地产价格的评定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做到客观。公平、科学。合理,必须遵循房地产价格形成运动的客观规律。这是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基本原则,具体说,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遵循如下原则:1.价值决定价格原则房屋是商品,凝结着社会必要劳动,具有价值。商品房价格决定于它的价值。2.供求原则房地产价格与其他商品一样,受供求关系变动的影响。进行房地产评估时,必须充分考虑房地产的供求状况。由于房地产具有地理位置的固定性。地区性和个别性,这种供求状况主要指当地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状况。分析房地产供求变化时,除了要分析一定时间内供求总量的变化外,还要分析供求结构的变化。此外,由于房地产在某地区、某城市的供给量是有限的,故分析房地产供求,应侧重于分析房地产需求的总量与结构。3.房地分离评估、综合计价原则该原则是指分别对房屋和土地进行评估,然后把房和地两个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最终以一个价格体出来。这一原则是由房地产价值构成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房屋价格与土地价格的形成不同。房屋价格是房屋商品价值的体现,可采用与其他商品价格相似的计算方法求得。但土地价格则不同,有一套评估制度,须通过一定的估价程序后获得。4.依法原则房地产价格评估,要以有关法律为依据,如《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土地的用途、容积率,建筑物高度与建筑风格等,房地产评估就必须考虑这些规定。评估人员必须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做到依法评估,保证评估结果的实际可靠。5.替代原则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市场上,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物品,应具有同一的价格,即具有完全的替代关系。房地产价格也符合这一规律。在评估中,房地产价格可由效用均等的替代房地产来决定。由于房地产具有个别性特性,很难找到完全相同的房地产。但是,在同一市场上,同类型房地产的效用可以相互替代,如住宅与住宅,办公楼与办公楼。在选择比较对象时,应选择具有较大替代性的房地产,替代原则是市场比较法的理论基础。6.最有效使用原则房地产具有用途的多样性,每一种用途为使用者带来的收益可能都不同,所谓最有效使用原则,就是以获取最大收益的使用方式来衡量房地产价格。例如,在评估某一闹市区的土地时,当然要考虑建高层建筑用作商业楼或写字楼来评估其价格,而不应按照一般地区,用作建造普通房的效益来测算价格。对当前最有效使用的确定,往往是基于对未来效用的预测并与当前效用对比的结果。预测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这种判断的可靠性。7、边际收益先递增后递减原则进行房地产投资时,一种生产要素可变,其他生产要素不变财,开始时每增加投入一单位该生产要素,收益递增。但收益达到某一数值后,如果再追加投资该生产要素,每增加一单位投入,其收益则递减。理解此原则,即可找出房地产的边际有效使用点。8、评估时日原则房地产市场是变动的。评估某一房地产价格时,必须假定市场情况停止在某一时日。一般选择现查勘日期为评估时日,或因特殊需要将其它日期定为评估时日。该原则意义在于,评估时日是确定房地产权益责任的界限和评估时值的界限。如政府有关房地产法规的发布、变更。实施日期均可能影响房地产权益人的利益和房地产的价值。故确定评估时日非常重要。9.预测原则及变动原则对房地产价格的评估,重要的并非过去,而是未来。房地产价格是由反映其未来的预期收益所决定的。预期收益越大,房地产价格越高。预测原则与变动原则是相关联的。变动原则的含义:房地产价格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动,房地产价格也必然随之增减。进行房地产估价时,应密切关注各种因素的动态,并对这些因素变动造成的房地产价格的波动作出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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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是什么?
毁坏财物根据毁坏程度分为完全毁坏和部分毁坏。财物的毁坏程度应由办案机关确定,毁坏程度不明或有争议的,应要求办案机关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出具质量技术检测报告或专业意见。认定毁坏财物损失价格,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计算公式:损失价格=财物毁坏前的价格-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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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盗窃价值3000元的物品
[律师回复] 一般盗窃罪以涉案金额定罪处罚,涉案3000元,基本属于盗窃罪中“数额较大”标准,依法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各省市对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请再查询犯罪地标准参考。)初次犯罪,主动退还的,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罚。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3、《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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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价格1500判刑多久?
盗窃价格1500元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只要实施盗窃数额的时候已经成年了,需要支付的罚金数额就不会低于一千元。对盗窃价格1500判刑多久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用阅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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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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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手机怎么鉴定价格
盗窃的手机,应当委托物价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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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运丢的货物保价与货物价格不一致,该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如果当事人就货物保价金额已经做了明确约定,那么当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的,无论该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是多少,赔偿的金额都不能大于保价所约定的金额。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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