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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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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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发生后,普遍关心的是赔偿问题,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什么原则呢?本文对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高速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惟一的免责事由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故交通事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行人同在道路上活动,汽车等机动车辆的钢筋铁骨相对于行人的血肉之躯而言,是一种有高度危险的机器,机动车辆的保有者(使用人或所有人)比行人有更大的优势,更有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行人往往是事故的受害者,受伤后有的神智不清,有的被立即送往医院,难以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机动车方当场收集证据的能力远远大于行人,有的甚至恶意伪造现场。并且,机动车的运营利益与行人的人身安全利益相比,处于较低位阶,作为机动车辆的运行利益享有者,机动车方理应付出更多的代价,承担更严格的责任,才能体现法律对强者与弱者的公平保护。

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有的学者在过错责任原则中又分出一个过错推定原则(如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地上物特殊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基本归责原则,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具体民事争议的归责原则,一般情况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情况。根据该原则的要求,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加害人所致,而加害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是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又无法律依据,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原则。

根据《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道路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两种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事故适用民法通行第106条第三款规定的过错原则和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过错原则的规定,交通事故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以及因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人损害的事故。相对于行人而言,机动车的高速运行属于高度危险的作业,机动车与行人相互接触发生的交通事故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违反交通规则有明显过错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民事责任。因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乘车人损害的,如受害人提起侵权之诉,车方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应依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确定。

1、机动车伤害行人与非机动车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机动车撞死行人的事故,确定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是机动车撞死了人,就必须赔偿损失,不能根据过错程度而免责,只有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行人而言,行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机动车处于强势地位,立法对此予以倾斜。此类交通事故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排除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行人和非机动车如存在重大过失的,可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机动车保有者的赔偿责任,但必须明确的是减轻,而不是免除。

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比照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处理方法,应承担无过错赔偿,有证据证明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减轻非机动车责任。

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第七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况下垫付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第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2、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行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实行过错比较,按照过失相抵原则确定双方的责任。不存在哪方优势的问题,它们相互接触发生的交通事故应首先考虑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法查清双方的过错的,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机动车发生碰撞,确定责任大小,除考虑过错大小外,还应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有原则,是现代法治“抑强扶弱”基本精神的体现。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进行民事赔偿时,应当确定双方的过错,再依法承担。这样比照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赔偿的过错原则,有利于纠正无过错原则一些负面效应,如无效道路状况,行人过错以及驾驶员已尽到注意义务.

3、在确立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前提下,考虑过失相抵原则、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合理界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梁慧星先生曾撰文:“法官在使用过失相抵归责时,要在受害人的过错比例上再打一个40%—50%的折扣。结合我国情况,介绍其操作概要:如受害人被认定负全部责任,加害人、受害人各负50%赔偿责任;如受害人为主要责任,可减轻加害人30%的赔偿责任;如受害人与加害人为同等责任,可减轻加害人责任10%;如受害人为次要责任,则过失相抵原则无使用余地,受害人得到全额赔偿”。当然这样硬性教条理解在实践中亦不可取,但应该明确的是损害赔偿责任是民法概念,应以考虑归责原则、当事人过错大小及过错与损害间原因力大小考虑,而不等同于只考虑违章及违章与事故间原因的行政确认。

4、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原则,是指当事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因此,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领域。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归责原则的一些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交通事故一般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当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要承担不少于10%的赔偿责任,这又是无过错责任,以上就是是律图小编为你整理提供,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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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体现国家对违约行为立法政策的选择。如严格责任在于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体现了维护非违约方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而过错责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相一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则能体现合同责任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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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危险事项的增多,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原则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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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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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本身就具有隐蔽性,被侵权人同时还要证明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十分困难的。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侵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单一的采用某一种归责原则无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在立法上当确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过错推定责任为主。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推定、转移等方式,由原告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而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被控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权利人尽到合理的保密义务,此时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在推定被控侵权人过失的情况下,还应区别被控侵权人的注意义务,若被控侵权人没有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构成重大过失若被控侵权人违反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则是具体的轻过失若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则是抽象的轻过失,相应地被控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应较低。但对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第三人通过合同使第三人承担保密义务的,应当执行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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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合同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论其是组织还是个人,不论其经济实力大小、社会地位高低,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受外来压力的迫使。
2.自愿原则,即自愿订立合同原则。其含义是:合同当事人从事何种经济交易,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在目前,主要在一些格式合同中,许多条款违反自愿原则,是强制性的。如一些店堂的“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告示。需说明的是,自愿订立合同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愿的、随意的终止合同,自愿订立合同强调单方面的意思自治,合同一旦订立,就形成对双方的约束力,终止合同有各种情况,如单方终止合同必须有法定事由,否则视为违约,自愿原则不能滥用。
3.公平原则。公平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对经济活动所带来的预期利益,畅阀扳合殖骨帮摊爆揩双方要公平合理,不能存在显失公平,即一方获利超过约定的利益,而使另一方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主体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讲道德,守信用,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按照双方的约定行事。以避免欺诈、诱骗、恶意串通等不法行为的发生。5.合法原则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主要指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合同内容要合法,履行合同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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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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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论其是组织还是个人,不论其经济实力大小、社会地位高低,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受外来压力的迫使。
2.自愿原则,即自愿订立合同原则。其含义是:合同当事人从事何种经济交易,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在目前,主要在一些格式合同中,许多条款违反自愿原则,是强制性的。如一些店堂的“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告示。需说明的是,自愿订立合同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愿的、随意的终止合同,自愿订立合同强调单方面的意思自治,合同一旦订立,就形成对双方的约束力,终止合同有各种情况,如单方终止合同必须有法定事由,否则视为违约,自愿原则不能滥用。
3.公平原则。公平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对经济活动所带来的预期利益,畅阀扳合殖骨帮摊爆揩双方要公平合理,不能存在显失公平,即一方获利超过约定的利益,而使另一方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主体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讲道德,守信用,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按照双方的约定行事。以避免欺诈、诱骗、恶意串通等不法行为的发生。5.合法原则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主要指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合同内容要合法,履行合同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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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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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合同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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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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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归责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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