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对员工有什么不利影响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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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重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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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公司这么做的原因之一就是逃避为员工交保险。因为不签劳动合同,公司往往不会为员工交各种保险,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才会为职员交保险。超过1年,丧失了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对员工有什么不利影响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对员工有什么不利影响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肯定是不符合劳动法的。不签合同其实对员工的危害是比较大的。

首先,公司这么做的原因之一就是逃避为员工交保险。因为不签劳动合同,公司往往不会为员工交各种保险,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才会为职员交保险。另外,按照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没超过1年,且没有签订合同的,员工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如果这种状态超过1年,也就相当于公司和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也就丧失了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再者,这种没有工作合同的状态对员工也是不安全的,公司可以随时裁掉员工,员工却没有有效的维权手段。

如果没签合同的员工在当前公司辞职,对以后找工作也存在不利的因素。现在很多公司要求有工作经验,没有合同就不好证明自己的工作经验。如果再跑到之前的公司去补签或开工作证明,为了逃避员工利用这个去维权,公司肯定不会配合,这个也是比较麻烦的。在此建议员工要及早和公司签订合同,没签合同的,要尽快解决合同迟迟不能签订的问题,以消除各种潜在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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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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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员有影响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吸毒案底是不会对子女造成影响的,根据《戒毒条例》第七条规定如下: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由《戒毒条例》得出,吸毒对于本人的社会权益都不会受到影响,因此其子女也不会受到影响。扩展资料:现实中,有吸毒行为的人,可能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此时就要对此罪进行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一)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参照最高检的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从重处罚因、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的最高判刑是三年并处罚金,根据具体的情节不同,也可能被判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重处罚也是在这个幅度内从重,不会超过三年。吸毒的害处每个人都是有目共睹的,毒品具有很大的瘾一旦接触就很难戒除,因此对于个人的影响是非常大,我国的法规对于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有着更为严厉的处罚,因此我们在生活中要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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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的要求。我国的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中必备的条款,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了签订方的名称、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条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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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孩子的不利影响,如何减少孩子对孩子的影响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于一些想离婚的人士,特别是想离婚的女人来说:离婚不可怕,怕的是离婚对孩子可能造成伤害。特别是当孩子还未成人时,离婚可能对孩子的成长造成重要的负面影响。因之,许多人都在离不离的问题上,犹豫了再犹豫,甚至为此拖上个几十年。孩子在父母的婚姻中到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有人说孩子是父母婚姻的粘合剂。似乎有强力胶水的意思。但事实上,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即使为了孩子能够暂时不离婚,但最后大多还得走上离婚的路。在这种情况来说,孩子又似乎成了父母离婚的负担。我曾经做了一些了解,那种早已名存实亡的夫妻,对孩子成长和心理一样会带来负面影响。我曾经认识一位女士,她的婚姻早已走到尽头,男人和其他的女人姘居,但她为了孩子一直忍辱负重,等到孩子大学毕业后,两人最终离婚了。孩子能对婚姻家庭的稳固性起到某程支撑作用,必须是父母感情还未完全破裂时。那种夫妻间多少有些矛盾,或是一方不安份,但本质上还未走到尽头的婚姻,孩子还是可以成为一种维系婚姻的链条的。在单亲家庭环境中长大的孩子,难免要受到许多负面的影响。主要原因在这样几方面:一是父母离婚本身对其产生的心理、情感伤害。二是离婚后单亲环境中的家庭教育带来的认知片面性,有时还可能是对某种性别的不安全心理。三是对婚姻本身缺乏信心,因为有父母失败婚姻的先例给孩子造成的印象。四是单亲家庭中孩子接受爱的失衡,本身带来的情感体验的不健全。四是孩子之所以生活在单亲家庭,其父或母本身在情感观念上极有可能发生了偏离。这些负面影响,肯定让孩子在情感认识上产生一些不健全的认识,甚至是偏颇的认识。这也正是单亲家庭成长的孩子往往问题多的根源。但父母离婚并不意味着孩子就一定会在单亲的环境中长大,作为离婚的男女,为了对孩子负责,也为自己的幸福考虑,要尽可能地做到以下几方面:一是尽快调整心态,从失败婚姻的阴影中走出来。不把离婚的阴影过多的传递给孩子,同时,也要给孩子再建一个完整的家庭。二是在再婚问题上要审慎。要重点看男人的人品,要能接受孩子,尊重孩子。要通过建立基本还算幸福的新婚姻给孩子以正面的暗示。三是不要把夫妻间的恩仇意识过多地传达给孩子。特别是有可能让孩子得到更多的爱的情况下,不要让孩子成为婚姻的牺牲品。我想,只要处理得当,孩子受到离婚的影响就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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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书该不该签?不签有没有影响?
认罪认罚书能签就签,签了认罪认罚书的话是可以从宽处理的。不签的话也是不会有什么特别的影响。认罪认罚书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陈诉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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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利用影响力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本罪与诈骗罪存在相似之处,如都获得了他人的财物,主观方面都为故意,等等。但两罪的区分也是明显的:1·主体要件不同。如前所述,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诈骗罪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本罪行为表现为利用影响力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诈骗罪则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并做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如果行为人自己说他与某某国家工作人员有着这样那样的关系,可以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理这样那样的事情,如就业、入学、参军、升学、转户口等,因而收取请托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最终事情未能办成,钱财也不退。对于这样的情况,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处理:如果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确实具有密切的关系,对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影响力,其也收取了请托人的财物,即使其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也应以本罪的既遂认定;如果行为人事实上与其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并没有密切的关系,而谎称具有这样的关系,并收取钱财的,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的,应以诈骗罪认定处理;如果既不能证明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的关系,也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应作为民事纠纷性质的案件处理。根据《》第条,【罪;利用影响力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退休金内退对退休人员有何影响,会影响工龄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领取失业金对退休没有影响。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对退休有影响的是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关。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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