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建立职业年金的好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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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朋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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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这种延期支付的目的,是为职工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还可以促进人事管理,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吸引、留住人才,促进人才流动。

2024年建立职业年金的好处有哪些?

一、职业年金的好处

1、基本养老保险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柱,但此项改革如要实现平稳过渡并得到持续和良性发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尚需多个支柱,其中之一就是职业年金。为了保持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待遇,应该建立一个职业年金制度。与企业中的企业年金相对应,在事业单位中可以称为职业年金。

2、建立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形成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多支柱型养老保险模式,有利于事业单位持续深入地改革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制度,有利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收入稳定化和来源多元化。同时,事业单位设立职业年金也是其人力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举措,有效的职业年金有利于保留和吸引事业单位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进而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内部的凝聚力和外部的市场竞争力。

二、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主要特点有:

⑴职业年金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⑵职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职业年金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

⑶职业年金以货币资产的形式存在,资金的本质属性是保值和增值,从而决定了职业年金资产对投资的内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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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
2.专项扶贫措施要与贫困识别结果相衔接,深入分析致贫原因,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集中力量予以扶持,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稳定脱贫目标。
3.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就是要对贫困户和贫困村进行精准识别,了解贫困状况,分析致贫原因,摸清帮扶需求,明确帮扶主体,落实帮扶措施,开展考核问效,实施动态管理,检查帮扶责任人履职情况和贫困对象脱贫情况。对贫困县和连片特困地区进行监测和评估,分析掌握扶贫开发工作情况,为扶贫开发决策和考核提供依据。
4.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在确保完成国家农村扶贫标准识别任务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按本省标准开展贫困户识别工作,纳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统一管理 。
5.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底全国农村贫困人口规模8249万人为基数(2013年各省贫困人口数量及贫困发生率见附件1)。省级统计数大于国家发布数的,可在国家发布数基础上上浮10左右;个别省级统计数与国家发布数差距较大的,上浮比例可适当提高;具体识别规模经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省扶贫办报国务院扶贫办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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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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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所在单位是否允许员工从事工作;
二、工作不能对本职工作的完成造成严重影响;
三、不要因而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四是应与所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五是在寻找工作时,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上当受骗。建立劳动关系吗会根据用人单位及个人以及工作时长等因素来鉴别是否是属于劳动关系或者是属于劳务关系,但是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都是会受到我们的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如果在进行的过程中,自身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可根据实际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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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双方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法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构成劳动关系中的用工方,自然人不能构成用工方,劳动者则必须是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则非常宽泛,单位和单位之间,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均可构成。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考核制度、奖惩规范等),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劳务关系双方完全平等,仅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三、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员工不占有生产资料,单位对劳动力有支配权。劳务提供者大多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自行组织、安排劳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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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算建立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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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兼职算吗?
兼职是否算劳动关系要看实际情况,如果兼职的单位为其签署劳动合同,符合用工主体条件,可以认定是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该用劳动法调整。而有些大学生就是简单到企业干活,没有严格制度约束,应该认为是劳务工,不算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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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总的来说,工伤保险无论对劳动者个人还是对企业,都是一项“双赢”的保障措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障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制度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回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工伤保险制度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
首先,就工伤保险制度的贯彻实施,对劳动者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一下三点:
1.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医疗及职业康复的权利,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2.工伤保险制度能够保障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本人或其家属在生活发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受工伤的劳动者或其家属陷入生活贫困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保险制度是为受工伤的职工及其家属提供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3.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了受伤害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对劳动者所做的社会贡献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其次,工伤保险制度的贯彻实施对企业经营发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一下两方面:
(1)工伤保险保护了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小企业。因为工伤保险具有互助互济的特点,它统一筹措资金,分担风险,所以对于企业和雇主来说,尤其是资金紧张的企业,当遇上一个重大的工伤事故,需要支付受伤职工大宗补偿费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范围内调剂基金进行支付,能够弥补企业资金的不足,也可以把工伤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
(2)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伤保险通过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教育、防病防伤宣传、医疗康复等措施相结合,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由此减少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如何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构建税收法律顾问的工作网络。2015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在政策法规司设立了税务公职律师办公室,并要求地方各级税务机关也要抓紧设立税务公职律师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这一工作举措为下一步推行税收法律顾问和税务公职律师制度提前打下了一个很好的工作基础。立足于这一工作基础,下一步可以考虑加大推行这两项工作制度的力度。如抓紧在各级税务机关中普遍设立税收法律顾问,设置支持税收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相应的税务公职律师,构建税收法律顾问的工作网络。

二,明确界定税收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与其他机构的职责范围和界限,理顺税收法律顾问工作网络的运行机制。税收管理先进的国家的税务机关内设机构一般是按纳税人属性设立的,如税务局设立了4个主要征收机构,即大企业与国际部、小企业与自雇经营部、穿透企业与特别行业部、免税与政府机构部。我国税务机关内部机构主要是按税种职能设立的,如货物与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与行为税司。基于这一内设机构格局,我国税法解释职能就分散在这些职能部门中。我国当前正在进行“营改增”,税收改革任务繁重程度前所未有。在当前形势下,对内部机构做大的整合恐怕会影响“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基于此,税收法律顾问和税务公职律师制度的推行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比如可以分成两个阶段完成:
第一个阶段的目标是各级税务机关普遍设立税收法律顾问,在地市级税务机关完成法规部门和税政部门的职能整合,征收局和稽查局不需要设立新的税收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将此项职能明确在综合部门或审理部门即可。
第一阶段工作内容近期就可操作。
第二阶段的目标是待“营改增”完成后,再考虑国家和省级层面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整合问题。

三,加快实施公务员分类改革,将税务公职律师纳入行政执法类,以提高这类专业人才的待遇水平。据统计,全国税务系统有近4000名税务人员具备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税收法治各项任务最终要由人来完成,要实现税收法治工作目标,有必要考虑对税务公职律师这类专业人才率先实行公务员分类改革,以便留住现有税务队伍中的法律人才,吸引更多的社会律师加入税务队伍中,从组织上保障税收法治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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