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最新修订 | 2024-06-04
浏览10w+
薛鹏律师
薛鹏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主办律师
专家导读 第一条 为保证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保证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办案工作程序,人事部印发了《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律图小编整理了有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

必须遵守的规则不可以无理取闹,要在有原因的情况下与他人争论,不可以对他人造成伤害,若能调解,则应调节。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也可视情况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的直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授权单位所在地的地(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本委管辖范围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 仲裁参加人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法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在仲裁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更换,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继续参加仲裁活动,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行为有效。

第九条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死亡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仲裁活动。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明确或者互相推诿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仲裁申请理由的,应推荐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经申请并获准后可参加仲裁活动,必要时也可由仲裁委员会直接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四章 受理和准备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事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该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五)仲裁申请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请人补充。对以上内容的审查应自接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结束。

第十四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时效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五条 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5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初步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审查结束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决定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或以上(总数须是单数)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办事机构指定。

第十七条 仲裁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审查证据,分析案情,查明所争议的事实。

第十九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时,可以调查取证。调查人员调查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告知被调查人应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

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在遇到专门问题时,仲裁庭可向专家咨询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勘验或鉴定。

第二十一条 各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按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完成调查,逾期不能完成的应及时函告委托方。

第五章 处理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仲裁庭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仲裁庭认为不需要或不宜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书面仲裁应在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二十五条 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处理。

第二十六条 开庭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入庭,并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书记员宣布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庭。

(三)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

(四)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休庭。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首席仲裁员在重新开庭时予以驳回;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延期开庭

(五)申请人陈述和被申请人答辩。

(六)仲裁庭对需要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询问证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七)调查结束后,应当进行辩论。

(八)辩论结束后,应当当庭再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九)仲裁庭复庭,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

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者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定期裁决。

(十)首席仲裁员宣布裁决后,应当宣布闭庭。

独任仲裁员开庭处理案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裁决应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记入笔录。仲裁庭对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二十八条 书记员应当庭记录开庭活动。开庭笔录应当庭宣读或交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阅读。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笔录无误的,应在笔录上签名;拒绝签名的,书记员应在开庭笔录上记明情况;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申请仲裁庭补正。

开庭笔录最后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签名。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当庭宣布裁决的,应在5日内发给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的,宣布裁决后立即发给裁决书。

第三十条 仲裁裁决书应写明: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职务、工作单位和住址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案由、仲裁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裁决结果。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三十二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三十三条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四条 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一方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调解书必须直接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七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章 归档

第三十八条 案件终结后,应将案件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立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申请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勘验笔录、鉴定笔录、谈话笔录、开庭笔录、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回证等。

副卷包括:立案表、合议笔录、汇报笔录、请示报告、领导批示、会议笔录、文书底稿、结案表等。

第四十条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案卷借阅、查阅制度,保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就是本次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有关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全文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1w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7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一键咨询
  • 138****70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0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6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8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0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0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4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7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5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8****46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8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1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3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21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3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劳动争议·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沭阳178****8880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88****5835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52****522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规则流程是怎样的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规则程序是: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适用范围有哪些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有以下适用范围: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
47浏览 2024-10-21
刑法分则争议
10w+浏览2024-11-29
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劳动纠纷
人事争议仲裁处理原则与案件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人事争议仲裁处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及时、公平、合理;其他。案件管辖规定: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其他。
2浏览 2024-09-05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纠纷是非常常见的,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所决定的。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合法权利被侵犯,就可能忍气吞声。因为劳动争议内容比较简单,法律就规定了仲裁前置,这样既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那么,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br/>一、劳动仲裁<br/>1、概念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br/>2、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br/>(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br/>(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br/>(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br/>(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br/>(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br/>(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br/>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司法实务中,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的,人民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综上,就是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的全部内容。首先,我们要明白,不是所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都是劳动争议,一定是因为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定要先申请仲裁,不经仲裁直接,不予受理。
321浏览
人事争议规则
10w+浏览2024-10-13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政治制度逐渐完善,法律体系渐渐完备,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渐渐提高。国家为了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的质量,及时处理群众关于劳动仲裁的问题,出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的内容。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的原则
10w+浏览2024-10-0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24规定受案范围是什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的受案范围是,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相关组织跟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一些劳动争议,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因终止人事关系或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跟用人单位之间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10w+浏览
劳动纠纷
人事争议的原则
10w+浏览2024-11-19
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办案规则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办案规则是发生一些劳动关系之类的争议,一次性裁决完毕之后,就不能够再次的来进行一个劳动仲裁了,如果说此时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存在着很多纠纷的话,可以到法院来进行诉讼,但是不再受理仲裁事项。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原则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1)案件受理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调查取证阶段。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 (3)调解阶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 (4)裁决阶段。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 (5)调解或裁决的执行阶段。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当事双方都应该自觉执行。 劳动争议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按照规的程序,以规为依据,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1、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主要的法定维权渠道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2、目前两个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劳动者需出庭举证、办理比较繁琐的仲裁诉讼手续,劳动者常常由于应诉能力不强导致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按照程序举报投诉,可以免去出庭应诉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劳动监察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司法体系的有力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处理难、执行难现象十分突出。
406浏览
仲裁法原则争议
10w+浏览2024-10-18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争议 >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镇江178****8596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京152****2940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81****2569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