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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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那么,法律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又有哪些呢?律图小编带您了解。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九项;

(二)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三项;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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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程序刑事和解的条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适用的程序阶段 根据刑事诉诉讼法第28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都有权对双方当事人的和解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和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由此可见,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直至人民作出最终判决的全部程序阶段。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办案机关负责刑事和解的具体工作。 2.自愿性、合法性审查 首先,自愿性是保证刑事和解正当性的必要条件,因此为了保证刑事和解的有效性,公安机关、和人民有必要在主持制作和解协议时对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是否出于自愿,尤其是被害人的和解是否受到来自外界的压力进行审查。 其次,虽然刑事和解强调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但是刑事和解同样要以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适用案件范围、程序规则等界限为前提,因此,对其合法性也必须进行审查。 最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可能形成书面的协议,对于和解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不但要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应当通过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意见的方式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15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和解的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作了相似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3.和解协议书的制作 当事人达成和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通过查阅相关书面材料、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方式进行审查后认为和解是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赔偿损失的,还要写明赔偿的数额、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内容)以及被害人自愿,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解等内容,和解协议书应当经当事人双方签名。 4.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 首先,刑事和解协议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人民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 18、519条以及第520条则分别不同情形作了规定: (1)双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建议。 (2)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阶段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条件的,可以决定不。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05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其次,刑事和解有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和解协议书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17条规定,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02条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再次,刑事和解可以作为人民不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0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还有关于和解协议书无效的规定。《规则》第52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我的妻子是一个公务员,前段时间给我们家里生了孩子,所以就打算申请哺乳假回去喂奶,但是不知道有什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哺乳假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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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集体合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2、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3、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4、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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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1岁内婴儿的哺乳假含不含路上的时间?
[律师回复] 1.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和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5.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为劳动时间。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
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一年;
(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验时间已超过半年。
9.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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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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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请问最近一次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修改时间以及开始实施时间?谢谢!
[律师回复] 1.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和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5.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为劳动时间。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
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一年;
(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验时间已超过半年。
9.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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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二、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技能的影响;  
三、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四、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体现在许多方面,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四期”从事禁忌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起申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二、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技能的影响;  
三、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四、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体现在许多方面,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四期”从事禁忌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起申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二、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技能的影响;  
三、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四、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体现在许多方面,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四期”从事禁忌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起申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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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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