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与债务清偿的顺序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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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并没有明确指出遗产的分割继承和清偿债务的先后,若是在遗产被分割继承前清偿债务,则不存在顺序问题。
财产继承与债务清偿的顺序

财产继承债务清偿的顺序是怎样的?债务人死后,其财产是优先进行财产继承还是进行了身前债务的清偿之后再进行财产继承呢?针对这个问题,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使个人迅速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随着其中一部分人的财富、信用的急剧增加,他们对于市场交易等各种经济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如何使市场经济本身的运作不受或少受因为市场主体权利能力变化(如法人的破产、自然人的死亡)的影响而产生不稳定的因素,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课题。颁行于80年代中期的继承法显然未能预测到这样的社会背景,更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特别是未到期的债务如何清偿,由于现行相关法规缺少具体可操作的规范,已经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其中,突出的争议焦点在于:债务清偿是应发生在财产继承之后还是应在其之前?而未到期的债务的清偿又该如何进行?如何在保证继承权顺利实现的同时保障其它相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此外,我国的遗产税法呼之欲出,而因遗产税而形成的债务如何清偿?遗产税的征税对象、扣税环节等操作细则也需要我国继承法在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等方面作出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以防止相关人虚设债务、逃避税负,保证这部税法的顺利实施。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最高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法虽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债务应予清偿,清偿的限额以遗产或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但未规定这些债务何时、怎样清偿。从立法用语上看,清偿可以发生在遗产分割前,也可以在分割之后,一般而言,实践中,后者更为普遍。这种时间上的差异对于债权人来说却有重大的意义。简而言之,债权人在遗产分割后再追索债权的难度要较前者大的多。作为被继承人的债务人已经死亡,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利义务本身的真实性越来越难已确认;且作为继承人在接受遗产后,再要求他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先享受权利,后履行义务的操作,既容易使义务人产生逃避义务的动机,又使义务人可以比较方便地转移、隐慝所继承的遗产,逃避清偿债务的义务;另外,《意见》第62条虽然规定了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清偿顺序和方式,但没有规定这些清偿义务人之间的连带清偿责任,极大地增加了债权人追索的难度。可以这样设想:从一桶水中舀取一杯水要比将一桶水分成若干杯,再倒入若干个桶,再从若干个桶中各舀出若干分之一的水以凑成一杯水简单的多。

综上,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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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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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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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债权为
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
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交付遗赠为
第三顺序。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破产公司债务的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清偿顺序,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对债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规定的偿付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普通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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