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密措施与岗位调动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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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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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条规定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脱密措施与岗位调动
案情介绍


双方理由:


评析:


  但是,《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该条款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 位商业秘密的事项作了授权性规定,对约定的“有关事项”赋予了法律效力;《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 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 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该条规定,是对《劳动法》规定的细化,是对“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中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提 前通知期”的专设条款。根据该条款,当事人可以在保密协议中对劳动者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 用人单位可以在该提前通知期内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所谓的脱密措施,就是用人单位依法针对保密要求采取的措施,当然是包括对需保密资料的封存和需保密岗位的变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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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措施(脱密期)是怎么样的?
脱密措施具体指承担保密任务的员工在离职前(无论是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还是一方明确要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先岗位,在接触不到商业秘密的新岗位例如行政等内勤部门工作一定时间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特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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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措施定义是怎样的?
脱密措施一般是指在脱密期间(提前通知期—特指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不是《劳动法》规定的30日的提前通知期),承担保密任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明确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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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措施与竞业限制期的选择
选择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适用范围。一般在科技型企业或者高新技术开发领域适用,或者一些智力密集型企业等技术比较快的企业,不能适用于所有企业。2、前提条件。脱密措施应用的前提必须是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否则其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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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期和脱密期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密协议和脱密期讲的不是同一个事情,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保密期的含义
接受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保守该商业秘密,这有点像是法定的义务。现在企业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进一步约定该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离职后不得从事与原公司相竞争的行业)不同,保密的义务可以是终生的,只要那个商业秘密一直还处于未公开的状态,员工就得一直保守秘密(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或者离职多少年后),没有时间限制的。
脱密期的含义
脱密期中的“密”指的是“商业秘密”。何谓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实践中,商业秘密对于用人单位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商业秘密没有保护好,很可能带给单位致命的打击。
因此很多用人单位一般都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从我国的立法来看,我国早在1996年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以做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利用脱密期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权利。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二项:“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脱密期”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实质上是有所违背的,前者赋予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脱密期却将提前通知期延长到了最长6个月,虽然从现在的立法状况看,尚无一部法律说“脱密期”是不能约定的,但是作为法律的《劳动合同法》即上位法与作为部门规章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下违法相抵触时,优先适用上位法。某些公司会选择采取脱密期这种方式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脱密期这种方式,与竞业限制比较起来,公司无需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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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选择脱密措施或竞业限制
脱密措施是指在脱密期间,承担保密任务的劳动者,在终止前或明确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受到,也是常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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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保密期和脱密期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密协议和脱密期讲的不是同一个事情,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保密期的含义
接受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保守该商业秘密,这有点像是法定的义务。现在企业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进一步约定该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离职后不得从事与原公司相竞争的行业)不同,保密的义务可以是终生的,只要那个商业秘密一直还处于未公开的状态,员工就得一直保守秘密(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或者离职多少年后),没有时间限制的。
脱密期的含义
脱密期中的“密”指的是“商业秘密”。何谓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实践中,商业秘密对于用人单位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商业秘密没有保护好,很可能带给单位致命的打击。
因此很多用人单位一般都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从我国的立法来看,我国早在1996年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以做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利用脱密期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权利。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二项:“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脱密期”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实质上是有所违背的,前者赋予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脱密期却将提前通知期延长到了最长6个月,虽然从现在的立法状况看,尚无一部法律说“脱密期”是不能约定的,但是作为法律的《劳动合同法》即上位法与作为部门规章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下违法相抵触时,优先适用上位法。某些公司会选择采取脱密期这种方式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脱密期这种方式,与竞业限制比较起来,公司无需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
如何区分保密期和脱密期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密协议和脱密期讲的不是同一个事情,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保密期的含义
接受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保守该商业秘密,这有点像是法定的义务。现在企业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进一步约定该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离职后不得从事与原公司相竞争的行业)不同,保密的义务可以是终生的,只要那个商业秘密一直还处于未公开的状态,员工就得一直保守秘密(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或者离职多少年后),没有时间限制的。
脱密期的含义
脱密期中的“密”指的是“商业秘密”。何谓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实践中,商业秘密对于用人单位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商业秘密没有保护好,很可能带给单位致命的打击。
因此很多用人单位一般都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从我国的立法来看,我国早在1996年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以做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利用脱密期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权利。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二项:“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脱密期”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实质上是有所违背的,前者赋予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脱密期却将提前通知期延长到了最长6个月,虽然从现在的立法状况看,尚无一部法律说“脱密期”是不能约定的,但是作为法律的《劳动合同法》即上位法与作为部门规章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下违法相抵触时,优先适用上位法。某些公司会选择采取脱密期这种方式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脱密期这种方式,与竞业限制比较起来,公司无需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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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脱密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目前对脱密措施的规定,同竞业限制一样仅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缺乏法律层次的规定。在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项中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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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摩托三轮车脱审三年多了,还能上路吗?有补救措施吗?
[律师回复] 可以注销,需要罚款200元
1、《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摩托车取消了最高15年的强制报废年限,自5月1日起施行。届时将对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强制报废。
2、机动车脱审过期,交警查扣会罚款200元扣3分处罚。
3、新的124号令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予以注销。所以只要超过三个周期即强制注销。
4、例如:车审验到1月1月,那么,201
6、201
7、2018连续三年没有审验,过了1月1日,机动车就会被注销。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一次。车辆检验签注期限统一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使用年限为9年,其中三轮摩托车为8年,使用超过年限的,可延缓使用3年。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你的机动车未灭失,可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回收企业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到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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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施工措施费怎么申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全面推行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湘建价[2007]403号)、《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湘建价〔2006〕45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第四条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工作。市、县(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费率足额计取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六条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报价,不得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规定的下限值。并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进度和作业环境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使用项目、投入计划。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投标单位可根据招标人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第七条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严格管理和使用专项措施费,并要求对专项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分项目、分阶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应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支付到位;
(二)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
(三)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总包单位预付分包单位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比例及时间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未单列、未足额计取、未明确支付方案或支付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商业性银行开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首付金额支付到专用帐户上,并向工程建设造价管理部门和安监机构提交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附件一)和存款凭证复印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及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办理安全受监、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和施工单位向市、县(市)建设安监机构领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及支付计划提交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并按本规定足额支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未将安全文明费首付金额支付到专用帐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用帐户银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签订《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四方监管协议书》(见附件二),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落实后,施工单位应当在7日内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申请验收,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或经整改合格的,应当在3日内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分包单位落实措施所发生费用由总包单位验收确认,具体程序适用本条规定。第十六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验收合格或经整改合格后,由施工单位通知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监督评定。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标准进行监督评定。评定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按安全监督机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要求监督评定,若
第二次监督评定仍不合格,不予支付该阶段的安全文明费。评定合格的,安监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手续。第十七条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管理采用施工过程中定量预付、工程竣工后结清的方式进行。
(一)合同工期为一年以内的:
1、开工时预付总费用的50%;
2、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完工、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70%时支付40%;
3、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10%。
(二)合同工期为一年以上的建筑工程
1、开工时预付总费用的30%;
2、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量完成50%、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50%时支付30%;
3、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完工、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80%时支付30%;
4、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10%。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从专用账户支取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时,必须向安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取申请表(附件三);
(二)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存款凭证复印件;
(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认所发生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证明文件。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将强制委托有关单位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或技术辅导,从施工单位未拨付费用中列支宣传教育或技术辅导费,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安全文明费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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