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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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有时并非一个要约和一个承诺的简单相加,可能要经过要约、反要约或新要约、承诺的复杂过程。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实务上可分为保险人劝诱、投保人投保、保险人核保及承保四个阶段。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般要求经过订约提议(要约)和接受提议(承诺)这两个主要步骤。

具体说来,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要约人除表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和决心外;还必须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便对方考虑愿否接受,这种订约提议即为要约。当事人另一方对对方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即为承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亦是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通常先由投保人填写保险人事先即就的投保申请收,保险人经过审核后认为可以承保并收受第一期保险费后签发保险单,合同乃告成立。

要约与承诺都是一种法律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必须条例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其中对人身保险尤为重要的一条,要求意思表示真实,只有意思表示真实,方能发生表意人所希望的效果。对作为射幸合同的人身保险合同,特别要强调“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投保人不真实告知导致保险人的错误判断而作出的承诺,保险人可以撤销由于被欺诈而作的意思表示,解除法律对自己的约束。在这里,人身保险虽无正式法规规定,但可参照《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精神,投保人如对主要危险情况不申报,或者有隐瞒,或者作错误申报,保险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据此,投保人在要约时,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须履行告知义务的人一般规定为投保人,但是就人寿保险而言,对于保险标的物(即被保险人)的情况,最为了解的莫过于被保险人本人,因此,被保险人亦应负告知义务。至于何种内容必须告知,往往以“重要事项”或“重大事项”作为应行告知之事项,因此告知范围并非无限的,有时采用“书面询问”方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经就投保申请书或体格检查书所记载的询问事项据实告知,即作为已履行告知义务了。告知与陷瞒可说是事物的两个方面,告知是积极的,而隐瞒却是消极的,投保人于要约时,必须采取积极的行为,以免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当然,告知义务不仅限于投保人,应当说是保险双方当事人都有告知义务。在订约过程中,保险人亦应将洽谈中的保险有关内容告知投保方,特别要介绍清楚保险种类及保险基本条款。如果事先缺乏交待以致投保人因不了解保险基本条款的 内容,不理解保险人应承担那些责任将产生很多纠纷。例如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交费不足一年,保险期不满一足年而要退保,不能领取保金,即使超过一足年而要退保的,可以领取的退保金往往亦少于过去已交的累计保险费。而保险人在投保前却又往往强调保险的储蓄因素,使投保人误解为参加保险即等于储蓄,现在因早期退保却不能领回本金,从而产生不满情绪。为此,保险人在投保人申请保险时,亦须将重要事项向对方交待清楚,特别是投保条件必须详细介绍。不过保险人的告知方式可以采取不同形式,如作口头解释,或向投保人散发书面材料,也可以大会宣讲。总之,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可作为保险人已履行告知的义务。所以作为投保人必须对保险人提供的各种资料包括签发 保险凭证的内容,必须予以足够的关注,以免失去原来所期望的保障。

总之,应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律图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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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就相信对方,有的企业因没有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同时也要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三.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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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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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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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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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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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明确了订立合同主体的条件,即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部力。而合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合同的订立需要邀约和承诺两个环节,这两个环节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具体表现为填写投保单和承保两个阶段:
(一)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或者说,保险合同的要约,就是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写并向保险人提交投保单。很显然,保险合同的要约与其他商事合同的要约在形式上不太相同。在保险合同的实际订立中,往往是保险人把承保危险规范化,订立统一的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标准,制定包括投保单、暂保单和保险单等在内的有统一格式和内容的保险合同有关文书,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往往需要填写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单。这样一来,有些人就误以为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要约。其实,这只能视为要约邀请行为,是保险人规范自己业务,方便投保人,招揽生意的作法。投保人填写了保险单并将其送交保险人,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行为。
(二)承保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经逐项审核,认为符合保险条件从而接受投保的意思表示就是承保,或者说是保险合同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它在形式上表现为向承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保险合同也可以采取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据此,遇下列情况可以推定保险人承诺(承保):
一是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
二是向投保人出具保险费收据表示同意;
三是法律上承认的能够表示同意的其他书面形式(如书信等)。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成立就不以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为要件,而是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承诺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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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订立步骤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保险合同的订立步骤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这一规定明确了订立合同主体的条件,即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部力。而合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合同的订立需要邀约和承诺两个环节,这两个环节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具体表现为填写投保单和承保两个阶段:
(一)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或者说,保险合同的要约,就是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写并向保险人提交投保单。很显然,保险合同的要约与其他商事合同的要约在形式上不太相同。在保险合同的实际订立中,往往是保险人把承保危险规范化,订立统一的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标准,制定包括投保单、暂保单和保险单等在内的有统一格式和内容的保险合同有关文书,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往往需要填写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单。这样一来,有些人就误以为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要约。其实,这只能视为要约邀请行为,是保险人规范自己业务,方便投保人,招揽生意的作法。投保人填写了保险单并将其送交保险人,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行为。
(二)承保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经逐项审核,认为符合保险条件从而接受投保的意思表示就是承保,或者说是保险合同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它在形式上表现为向承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保险合同也可以采取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据此,遇下列情况可以推定保险人承诺(承保):
一是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
二是向投保人出具保险费收据表示同意;
三是法律上承认的能够表示同意的其他书面形式(如书信等)。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成立就不以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为要件,而是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承诺为依据。
订立合同时应该怎么样避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订立合同时怎么避险
合同的内容要精确规范,对合同文本的设计和书写必须完整、周密、精确、规范。在内容上,对于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要有明确约定,何种规格、功能,适用何种质量标准,欲达到何种使用效果,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交货地点和期限,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继续履行还是损害赔偿,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等;在文字上,一定要精确、规范,如在对金额的约定中,应正确使用“以上”、“以下”这类用词,如在对期限的约定中,应正确使用“之前”、“之后”这类用词,在设定权利、义务时应正确使用“应该”、“可以”、“有权”、“不得”这类用词等等,很多时候,用语的不当致使整个合同的权利义务失衡,不但给合同目的的实现造成障碍,也给纠纷解决带来困扰。
对企业来说,通常会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合同样本,这种条款内容相同、格式近似、事先准备的合同,很容易被定性为格式合同,如果被定性为格式合同,则合同提供方在纠纷解决中会遭受许多不利,某些免除、减轻责任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而对于有效的格式条款的解释,多选择对非格式合同提供人有利的解释。因此,作为制式合同的准备者和提供者,在签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向对方说明、解释条文的含义,并与对方就条款内容进行适当的磋商,以免在争议中合同被认定为格式合同,从而承受对格式合同提供者的不利后果。
对于合同的生效要件,要予以充分的重视,约定签字、盖章方能生效的,就一定要签字、盖章;约定附条件生效的,就要尽力促使条件成立。在这里应当注意,促使条件成立的方法要正当,因为法律规定不当促使条件成立的,视为条件不成立,采用合法的方式促使生效条件成立,避免日后因此环节欠缺而使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审查批准的项目就一定要向有关部门报备审查,以免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审查而无效;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就一定采用书面形式,免得日后合同得不到认可;法律规定须经登记方才生效的合同,就一定要送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免因欠缺登记手续而无效。
合同订立前该怎么防范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的达成往往需要经历交易双方的多轮谈判,特别是内容重大、结构复杂的合同。双方在讨价还价中会不断调整各自的最大利益和退让底线,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使不合自己利益初衷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约束力。
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只是想探询对方是否有合作的意愿,则应斟酌词句,避免使其成为要约,因为,要约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中的内容便成为要约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若不履行,即构成违约。因此,若没有一经对方接受便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则应将发盘作成要约邀请,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件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等字样;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是想严格按照发出条件成立合同并履行的话,则应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要约不得更改,一经更改,要约失效”等字样,因为,法律规定,承诺方对要约进行非实质性更改,要约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承诺方的承诺为准,此时,若没有要约上的特别声明,要约人就很有可能要受到不完全符合自己本意的合同的约束了。
此外,如果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超期到达,而要约人不愿就此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法律约束的话,要约人应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因超期而无效,否则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仍要就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束缚。
关于承诺,也应慎重,因为承诺一经做出,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条件不满意,则不要轻易做出认同的表示,也不要履行与要约相关的任何内容,因为法律规定承诺不但可以书面表意做出,也可以履行要约内容的方式做出,而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承诺人对要约条件非常满意,则应尽快做出承诺以使合同成立,避免因超过承诺期限而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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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订立流程是怎样的?
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承诺又称“接受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表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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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订立保险合同业务员笔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变更
[律师回复] 订立保险合同业务员笔误1994年12月30日,原告彭炳秀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公司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险证,保险证记载:原告每月向被告缴纳保费5元,交款期自1995年1月起至2005年12月止,受益人系原告本人,到期返还4850元。此后原告按照约定如期交纳保费,并且多缴纳一年保费60元。2006年1月初,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保险金4850元。被告以保险证上的数额是业务员笔误为由,只同意按照投保单上的保险金额715元给付原告。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变更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八条明确规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份数计算。每份保险费不分年龄和期限,每月人民币一元。每份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不同年龄和投保期限分别规定见附表”。1995年1月,原告投保时的年龄为58岁,并投保了5份,符合附表一中第四栏所规定的51—60岁。满期时每份应获得保险金额为143元、份×5份=715元。虽然原告持有的保险缴费证所记载的金额为4850元,但是被告主张保险证系被告公司业务员的笔误、应予以更正的意见可以采信。且原告10年所交保险费600元,其保险证上记载的保险金额为4850元,大大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的调控标准。故原告主张按保险金额4850元给付之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多收取原告的保费60元,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彭炳秀保险金715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原告彭炳秀保费60元;驳回原告彭炳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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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前应该怎么防范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订立前应该怎么防范风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达成往往需要经历交易双方的多轮谈判,特别是内容重大、结构复杂的合同。双方在讨价还价中会不断调整各自的最大利益和退让底线,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使不合自己利益初衷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约束力。
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只是想探询对方是否有合作的意愿,则应斟酌词句,避免使其成为要约,因为,要约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中的内容便成为要约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若不履行,即构成违约。因此,若没有一经对方接受便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则应将发盘作成要约邀请,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件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等字样;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是想严格按照发出条件成立合同并履行的话,则应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要约不得更改,一经更改,要约失效”等字样,因为,法律规定,承诺方对要约进行非实质性更改,要约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承诺方的承诺为准,此时,若没有要约上的特别声明,要约人就很有可能要受到不完全符合自己本意的合同的约束了。
此外,如果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超期到达,而要约人不愿就此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法律约束的话,要约人应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因超期而无效,否则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仍要就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束缚。
关于承诺,也应慎重,因为承诺一经做出,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条件不满意,则不要轻易做出认同的表示,也不要履行与要约相关的任何内容,因为法律规定承诺不但可以书面表意做出,也可以履行要约内容的方式做出,而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承诺人对要约条件非常满意,则应尽快做出承诺以使合同成立,避免因超过承诺期限而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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