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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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合同违约的话违约方会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合同违约责任是什么呢?有哪些违约责任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 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当承揽的民事责任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对当事人违约的经济制裁,它表现为违约方丧失一定经济权利或增加一定的经济义务。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但在实践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仍不可能避免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这必然给另一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带来困难,造成损失 。因此,给违约者以制裁,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2、 合同违约责任的特征

(1)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即使与该合同有牵连,也不构成该合同的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

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尽管有强制怕特点是,但是仍有很大的任意性,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事先安排。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可以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此种约定避免了违约发生后确定损害赔偿的困难,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及时解决,也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地未来可能承担的风险。当事人的约定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同时,为了保障当事人设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公正合理,法律也要对其约定予以干预。如约定违约金过少或过多,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如果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 ,也将会被宣告效或撤销。

(3)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债务既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劳动,也可能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劳动。无论何种义务,都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如不履行债务,其后果就会产生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为条件的。合同作为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就会产生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的成立 ,必须以一方违反合同义务为条件下。

(4)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制裁性双重属性

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其补偿性是指设定违约责任的目的在于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损害赔偿以对方的实际损失为标准。违约责任具有制裁性,不过其作用逐渐被减弱。

(二)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违约事实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1、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预期违约又可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实际违约又可分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

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下,但并不是所有的不发霉地、不适当履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只有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时,才承担违约责任。

2、有损害的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上损害 。这种损害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害。

对于尚未发生的损害,不能赔偿损失。损害是可以确定的,首先要能够通过金钱来计算确定 ;其次,债权人能够通过举证举证加以确定。损害是当事人可以预见的,也就是说,这种损害只能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预见范围内的损害 ,如果当事人无法预见性,则不构成损害 ,当事人对此种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违约损害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直接损害是指违约行为直接造成标的物的损害 ,如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已花费的开支等到。间接损害是指违约行为造成标的物的损害以外的其他损害 ,如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收入,因违约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等。

3、违约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前因后果的关系。

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因果关系对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表现在因果关系决定着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区分,而且也是对损害赔偿范围作出限定的标准。因果关系也是确定双方种自应承担的责任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只要有违约行为,无论其主观上是否不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 ,违约人在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如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的故意等情况,也不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主观上的过错并不一定是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采取补救措施等。这些方式有时单独适用,有时同时适用。

a)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劳动,并不得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

继续履行是在对方违约时,守约方维护自己利益的方式 ,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 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如果守约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则合同不得继续履行。

(2) 违约方有履行能力。如果违约方客观上已无继续履行的能力 ,则合同也不能继续履行。

b)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约后,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支付违约金是合同普遍采纳的一种责任形式。

违约金是预先规定的,即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而产生,不论违约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是否已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只要有违约事实且无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就要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违约金。

违约金责任的产生是违约金条款生效的结果表明。但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并非任何情况下都当然生效。如违约金条款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1) 载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无效,被撤销或不成立 ,则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此时,当事人虽有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其依据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违约金条款。

(2) 在违约金条款与赔偿损失条款并存时,可以认定违约金条款无效。不然,违约金条款可使守约方获得双倍或较高赔偿损失,违背了违约金作为民事责任的补偿性。

(3) 违约金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合同中的价款或报酬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价款或报酬的总额。不过,一般是对超过的部分确认无效,未超过部分有效。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主要依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依照法定约定违约金计算成本。

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后,不能当然免除其继续履行的义务。当事人迟延履行时,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人

c) 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钷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这里所说的赔偿金,是指违约赔偿金。实际上,当事从没有违约时,也存在支付赔偿金的问题。违约赔偿金的数额与当事人的损失一般情况下是相等的。

支付违约赔偿金的条件:一是存在实际损失;二是有违约行为,一违约方有过错;三是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到;四是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违约金。

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出口;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由违约方承担。

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发生损失的,如果当事人因同一原因而获得某种利益时,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中,应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

d)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当事人一方有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时,法律赋予对方当事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既是对受害方的一种补救手段,防止因对方违约造成更大损失 ,也体现了对违约方的惩罚与制裁。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加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但受害方解除合同后不能再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1、免责事由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是由于发生了某种非常情况或者意外事件 ,使合同不能按约定履行进,就应当作为例外来处理,这就是所说的免责。

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地,将被免除履行义务劳动,并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统称为免责事由。法定的事由通常就是指不可搞力。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则包括了免责条款和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一般来说,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只是对法定的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的补充。对于约定的其他免责条款,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在这些约定的事由发生以后,法律承认它们具有免责效力,但违反法律规定的则无效。

2、不可抗力的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动作,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具有如下特性。

(1) 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一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改革腓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发生不能预见到。在正常情况下,对于般合同当事人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客观方面,即于一般合同当事人能否预见到的或具有专业知识的一般水平的人能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二是主观方面,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条件来判断对事件的预见性。

(2) 不可避免性。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发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合理措施,但是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就是事件发生的不可避免性。

(3) 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情况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这一后果克服不了。如果某一意外情况发生面对合同履行产生不利影响,但只要通过当事人努力能够不影响克服,则这一意外情况不能构成不可抗力。这种不可克服性,往往是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4) 履行期间性。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时,其发生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发生后,履行期限届满前。当呈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任。

3、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一个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后,可能引起三种法律后果: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全部责任;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当事人可部分履行合同,并免除其不履行部分的责任;三是合同不能按期履行,当事人可延期履行合同,并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当逼供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 不可抗力条款

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称为不可抗力条款,其作用是补充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所规定的不足,便于当事人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及时处理合同。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条款应包括下述内容:

a) 不可抗力的范围。

由于不可抗力情况非常复杂,往往在不同环境下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是有必要的。

b) 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通知另一方的期限。

c) 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机构及证明的内容。

d) 不可抗力发生对合同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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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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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是违约责任吗?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1、支付违约金。2、损害赔偿: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3、继续履行。4、其他补救措施: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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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正在设计搬迁,所以在郊区买了一块地皮,准备在那里盖新的厂房和办公楼,已经设计好了,找了建筑公司承接建筑,合同签了,但是和没有合同日期交付,没有约定违约金,可以要求违约金吗,关于工程违约金合法吗?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不,能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但是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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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违约金没有具体法律标准。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在建设工程上,由于违约的种类繁多,客观上为以法律方式制定违约金标准带来困难,事实上目前我国亦无相关具体的法律标准。在务实中,通常违约金合同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性违约指的是一旦有违约行为就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具体性违约指的是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可以约定不同的违约金数额。本案属概括性违约金合同,规定只要违约就要向对方支付法定违约金,既没有约定具体违约金数额,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办法,约定存在瑕疵,属违约金约定不明。
对建设工程违约金约定不明的实践处理。可援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明确规定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即为违约损失,违约金数额一般以给损失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同时损失方负有举证义务,以证明对方有违约行为以及因对方违约给自己所带来的实际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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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2.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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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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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嗷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区别开来。
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其
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其
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做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不得径行判决。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2)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
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第
一、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第
二、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第
三、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第
四、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二、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第
三、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4)违约金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人请求;(3)由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5)定金责任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对此担保法做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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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可否不约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违约形态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合同中可否不约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违约形态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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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金支付,如何约定违约金
[律师回复]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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