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分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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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程序主要有: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分别是什么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下是律图网的小编为您提供的与离婚条件和程序有关的信息:

一、离婚的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二、离婚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处理离婚案件时的“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还有许多准许离婚条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如果您对此类信息还存在着一些疑问,可以到律图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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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也是诉讼程序的一种,但是程序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均不相同,由法律特别规定。
适用特别程序的程序规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特别程序,都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非讼案件的审理有的不需发布公告,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对这种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的需要发布公告,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其公告期限本身就比较长(3个月或1年),因此对这种案件的审理期限不能从立案之日起算,而应当从公告期满后起算,即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特别程序的30日期限,比通常程序的审理期限要短。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 1、非讼事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2、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3、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其启动有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再审制度是对上诉等常规程序的补充,其实质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裁判再次进行审理,以期纠正原有错误的一种救济制度。由于再审程序与判决的既判力及终极性的内在冲突,频繁地启动再审,必然会动摇裁判的既判力。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和稳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的提起方式,再审事由等均作了相对严格的限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启动再审程序是十分审慎的。再审案件的审理是在原审裁判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或抗诉机关不会对原审裁判涉及的所有问题都有异议,只是对其中的一部份要求再审。因此,再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应主要围绕检察院的抗诉内容和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进行。此外,再审案件往往案情复杂,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和裁决,绝大多数案件得到了解决,只有极少数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这些案件大多属于争议较大,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不同看法。且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经不是单纯的诉讼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但无论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如何,都是针对人民的生效裁判的。无论再审的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判,再审都需要对原审裁判正确与否作出评判。所以,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明显不同于
一、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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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条件和流程分别是什么
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的行为。1、曾有夫妻关系并已按法定程序离婚。2、离婚后未再婚。3、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申请复婚的流程:1、申请。2、填写声明书。3、签名。4、审核登记。5、复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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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和一审程序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作为两个的不同审级的审理程序,除了审级不同以外,
第二审程序和
第一审程序还有许多不同点:
(1)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权而发生。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
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5)裁判方式不同。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审。
(6)审理期限不同。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7)性质不同。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对下一级人民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案件的来源不同
一审是一审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二审是一审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或一审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2)审理的对象不同
一审针对书、自诉状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进行审理。二审针对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审理。
(3)有权进行审理的不同
一审是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任何一级都可以审理一审案件。二审必须是一审的上一级。
(4)审理程序不同
一审必须开庭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审可以采用开庭或调查讯问式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5)审判组织不同
一审可以采用合议庭或独任庭的形式,采用合议庭时,还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二审只能采用合议庭的形式,且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
(6)处理结果不同及其效力不同
一审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一审判决不一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发回重审的裁定或直接改判。除发回重审、以及改判或维持死刑判决外,二审裁判马上生效。
(7)一审是每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二审不是。
(1)适用的审级不一样.
第二审程序是由
第一审的上一级审理对第一审不服而上诉的案件的程序.同一个案件的第二审和第一审是上下级的关系.同刑事的
第三点
(2)程序发动的原因不一样.一审的发动是因为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对争议案件的审判权,第二审程序的发动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与行使法律规定的上级发扬对夏季的监督权.
(3)程序设立的目的不一样.一审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二审除了一审的目的之外还包括了实现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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