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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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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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部分企业使用的传真纸为热敏感应纸,该纸张上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模糊和消失,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当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2、传真件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不能直接证明有关事实,法院无法直接采信,必须与其他证据向结合才能证明有关事实。
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是合同签订中一种经常使用的方式。由于这种签订合同的方式,当事人双方可以不同时在场,所以其也是存在很大法律风险的。那么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相关知识。

为提供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很多企业喜欢用传真方式签订各类合同,但是,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风险,最近看到的一起案件,就是因为使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从而造成败诉,因此,应当引起企业的注意。

1、部分企业使用的传真纸为热敏感应纸,该纸张上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模糊和消失,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当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

2、传真件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不能直接证明有关事实,法院无法直接采信,必须与其他证据向结合才能证明有关事实。因此,企业应当保留送货单、提货单等其他证明,以备不时之需。

3、如采用传真件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补签书面的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保留合同的原件。

4、另外,双方应当及时对账,确定每个月、季度、半年、一年的交易金额,欠款金额等,防止出现账目混乱,对方赖账的情况。如有对账单,即使将来起诉也会比较顺利,避免提供送货单等证明欠款金额的证据,降低诉讼风险,提供诉讼效率。

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其优点是能够大大节省双方在旅途中的时间,实现合同的高速签订。但这样做存在的法律风险也不少,比如上文中介绍的传真件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不能直接证明有关事实,法院无法直接采信。所以,以后想要采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的,就需要认真考虑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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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形式订立合同有什么风险
1、部分企业使用的传真纸为热敏感应纸,该纸张上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模糊和消失2、传真件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3、如采用传真件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补签书面的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保留合同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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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今天去运营商那儿去办理业务的时候,对方让我签订的是传真方式的合同,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一)可以用传真签订合同
《合同法》规定:人们签订合同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则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以传真签订合同,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
(二)以传真签订合同法律风险较多。
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因此,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如:传真件应认定为原件还是复印件;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传真件有无伪造、变造情形;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用于补强传真件等。如果只有唯一的传真件而没有其他佐证予以证明且对方又予以否认的,则该传真件为孤证,证据效力有限。同时传真件保存时间有限,在证据保管方面有风险。
(三)应防范以传真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1、要具有良好的证据意识。对于标的较大、周期较长、情况复杂的业务,最好当面签订书面合同。若实属客观不能,最好让对方盖章签订书面合同,再以快件方式送达接受方签署。
2、对情况紧急须以传真签订的合同,最好采取证据补强的措施。应留存能够证明传真件合同内容的其他证据,如相关的委托书、意向书、往来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应保留传真收发凭证并确保传真件上收发件人、收发时间、收发传真号码等信息清晰无误;最好要求对方在发出传真的最短时间内将传真件的原件寄交,以显示证据的同一性和完整性。传真件字迹及签章不得模糊不清。应建立传真收发登记制度,严禁客户随意在公司传真机上发送传真。
3、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紧急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应及时就传真内容补签书面的确认书,或直接在原传真件上重新签名盖章,变传真件为真正的原件。
4、完整保留整个合同履行过程的证据,哪怕按照常理看来比较琐碎的票据。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发现许多貌似不管用的单据有着相当的作用。在某一关键证据存在瑕疵的时候,可以通过这些辅证、旁证来加以补充,从而通过证据链推断出关键证据的证明力,从而有力的支持己方的主张。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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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跟对方达成生意意向,最后是用传真签订的合同,请问一下。合同签订传真这种方式是可行有效的吗?急求,谢谢
[律师回复]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大量的异地交易乃至异国交易的买卖,,因此很多朋友往往会提出用签订合同传真,来减少交易过程的费用与时间。虽然利用传真订立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允许的,但是由于传真订立合同隐患较多,在此,提醒各位朋友谨慎使用传真订立合同。
1、传真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争论不一。一部分人认为传真件属于复印件,其无法真实再现原件经过修补所造成的瑕疵,因而属于复印件。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当事人之间通过传真对书面合同的条款进行确认,与在同一张合同纸张上签字确认并无实质区别。
因此,用传真订立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则没有问题;若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就传真件到底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就难以确定,影响审判结果。
2、传真件缺乏证据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因此,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
、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
、当事人之间传真往来过程是怎样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是通过什么方式商谈的;
、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用于补强合同传真件证据。一个案件中若只有传真件而没有其他佐证予以证明且对方又予以否认的,则该传真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订立传真合同需注意哪些事项
1、以传真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通过信函邮寄合同给对方并分别签署非传真的书面合同。
2、收集、保留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了合同的证据,如有关信函、电话录音、电子邮件、有关的凭证(如电话的记录单)等。
3、传真件上一定要有对方的号码显示。
4、双方最好能够及时就传真内容补签书面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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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部分企业使用的传真纸为热敏感应纸,该纸张上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模糊和消失,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当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2、传真件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不能直接证明有关事实,法院无法直接采信,必须与其他证据向结合才能证明有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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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如何防范格式条款的风险
[律师回复]
一、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如何防范格式条款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商家制定的,而且往往被商家用来限制或者免除其责任。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原则,我国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格式条款的成立和生效上都要求商家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从而达到实现限制商家优势地位的目的。
1、商家有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如果没有提请注意的话,该格式条款不能够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是作为一个单独的合同而成立。
2、对于格式合同中商家免除其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当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商家的理解。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如何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如何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
[律师回复]
一、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如何防范格式条款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商家制定的,而且往往被商家用来限制或者免除其责任。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原则,我国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格式条款的成立和生效上都要求商家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从而达到实现限制商家优势地位的目的。
1、商家有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如果没有提请注意的话,该格式条款不能够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是作为一个单独的合同而成立。
2、对于格式合同中商家免除其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当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商家的理解。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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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签订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
1、部分企业使用的传真纸为热敏感应纸,该纸张上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模糊和消失,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当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2、传真件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3、如采用传真件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补签书面的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保留合同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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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格式合同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格式合同的风险存在是事实,避免损失,做好风险的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制订和使用格式合同,可以有如下一些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方法: (一)基于公平原则制订格式合同。 要求合同所约定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对待”和“对价”关系,但无需“对等”和“等价”。易言之,只要权利义务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允许权利义务的比例衡平。 (二)合理提示方式。 采用合理方式,提示相对方注意“免除责任”、“限制责任”的条款。当然,公平、合理、合法的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配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讼争。 第一,合理方式。系指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引起相对方的注意,诸如:字号、字体、颜色、位置等方式。例如在制订的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均以较大的字体、加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明示。 第二,提示注意的措施与免责条款的关系。免除提供者责任的程度越高,提示注意的措施就越醒目。 第三,可以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特别提示条款”。该条款约定:“乙、丙方(即合同相对方)已特别注意到本合同黑体化线部分,并无任何异议”。 格式合同是否是实现人们追求公平的手段殊值怀疑,从理论到实践都遭到了太多的诘难。但必须承认的是,格式合同的格式化改变了传统合同缔约过程的秘密状态。合同订立的公开化以及主要条款的标准化使得合同的提供者与相对人不能通过那种个别磋商的方式使身份不同、缔约能力有差异的相对人受到不同的对待。这样,格式合同使得利益分配在消费者(相对人)之间是均衡的,从此种意义而言正是格式合同的公平价值之所在。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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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应对的格式条款的风险分析
[律师回复]
一、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如何防范格式条款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商家制定的,而且往往被商家用来限制或者免除其责任。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原则,我国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格式条款的成立和生效上都要求商家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从而达到实现限制商家优势地位的目的。
1、商家有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如果没有提请注意的话,该格式条款不能够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是作为一个单独的合同而成立。
2、对于格式合同中商家免除其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当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商家的理解。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怎样预防格式合同的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导读:格式合同的风险存在是事实,避免损失,做好风险的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制订和使用格式合同,可以有如下一些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方法: (一)基于公平原则制订格式合同。 要求合同所约定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对待”和“对价”关系,但无需“对等”和“等价”。易言之,只要权利义务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允许权利义务的比例衡平。 (二)合理提示方式。 采用合理方式,提示相对方注意“免除责任”、“限制责任”的条款。当然,公平、合理、合法的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配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讼争。 第一,合理方式。系指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引起相对方的注意,诸如:字号、字体、颜色、位置等方式。例如在制订的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均以较大的字体、加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明示。 第二,提示注意的措施与免责条款的关系。免除提供者责任的程度越高,提示注意的措施就越醒目。 第三,可以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特别提示条款”。该条款约定:“乙、丙方(即合同相对方)已特别注意到本合同黑体化线部分,并无任何异议”。 格式合同是否是实现人们追求公平的手段殊值怀疑,从理论到实践都遭到了太多的诘难。但必须承认的是,格式合同的格式化改变了传统合同缔约过程的秘密状态。合同订立的公开化以及主要条款的标准化使得合同的提供者与相对人不能通过那种个别磋商的方式使身份不同、缔约能力有差异的相对人受到不同的对待。这样,格式合同使得利益分配在消费者(相对人)之间是均衡的,从此种意义而言正是格式合同的公平价值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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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有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格式合同有哪些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二)免责条款风险。对免除或限制相对人责任条款及以适当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的风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格式合同制订者以能引起相对人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合同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以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等。提请相对人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否则,则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如果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借款人可以依法要求确认其无效。
(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如果格式合同制订者与相对人就格式合同的条款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特别条款的效力就要优于格式合同条款,因为它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格式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它由格式合同制订者一方预先拟定,又未与相对人预先协商,因此,法律要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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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模式的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许经营,俗称特许连锁或加盟连锁,是经济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创业经营形式。特许经营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实际操作中,基于国内特许经营行业不成熟的现状,且加盟商往往缺乏经验,难以做到总部所要求的保质保量。因此近年来,一种“托管模式”的特许经营便应运而生了。一些管理难度相对较大的领域如餐饮、美容、珠宝等更是如此。在这种模式下,加盟商只负责筹集开店及日常经营的费用,其余选址、经营事务则全权委托总部公司委派人员负责管理;同时加盟商有权监督管理……但在笔者看来,这种模式所隐藏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大的。一旦店铺经营失败,合同双方就难免发生争议。笔者遇到一起这样的典型案例:杜先生经过考察洽商,与某餐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由杜先生出资租赁店面、装修、购买相关用品,开办某品牌面馆;某餐饮公司负责餐厅的营运管理,包括人员招募、培训以及成本利润的核算等、杜先生不直接参与管理,有监督和建议的权利;杜先生需保证完全采购并且使用某餐饮公司的所有原材料、消耗品,必须遵守某餐饮公司提供的商品价格按市场价格浮动;在面馆盈利的前提下,某餐饮公司每月享有30%的利润分红,如有亏损则不予承担。合同签订后,杜先生向某餐饮公司支付了加盟费8万元,又支付62万元用于租赁房屋、装修、购买店内用品,门店在西安高陵区某较为繁华的地段开立了。然而随后的几个月,面店经营状况始终不尽人意,生意惨淡,员工也陆续离职。因亏损严重,入不敷出,仅仅十个月之后,杜先生便不得不关店停业。在杜先生看来,某餐饮公司所提出原材料、消耗品等材料价格畸高,过量采购,且不尽职管理,是造成门店关停的主因。由此,杜先生不得不委托笔者将某餐饮公司诉至。笔者认为,案涉《特许经营合同》虽然名义上与一般特许经营合同无二,但因为它纳入了“托管模式”,故还包括了委托合同的成份。有关某餐饮公司每月享有30%的利润分红的内容,甚至涉及到了合伙关系的成份。类似的争议之所以容易产生,根本原因在于具有特许权的一方,基于其话语优势,在行使托管义务的时候易损害加盟商的利益。目前我国在特许经营方面的立法相对薄弱,导致这样的《特许经营合同》实质上是欠缺公平的——
首先,这种模式中,加盟商要承担注入大量资金的义务,但只有监督和建议的“虚权”;而特许总部全面控制加盟店的人、财、物,且往往还要求享受利润分成但不承担损失。这实质上与特许人的直营店或者合伙并无二致。此种情况下,却只将承担经营损失的风险全部转嫁到加盟商身上,是不公平的。《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假如约定了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人,或者由部分人承担全部亏损,明显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虽然特许经营“托管模式”名义上并非合伙,但完全是以擦边球的形式,触及到了《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禁止性规定相同的实质。
其次,因合同约定特许人不承担经营亏损,也就是我虽然我托管了,但不为经营效益负责。加之合同要求加盟商必须向特许总部采购原材料、消耗品,并遵守特许人提供的商品价格,不可私自进行原材料的采购。这样特许人就没有了约束,在托管活动中就可能不顾经营成本,高价采购、过量采购,以期优先满足自己的利润要求,从而伤害了加盟商的利益。再次,作为特许人,加盟总部作为经验和具有资源、专业优势的一方,相对被特许加盟商来说应承担更多的审慎注意义务。然而,由于我国特许经营方面的立法较薄弱,只有一部2007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成为特许权人的门槛较低。现实中不少商家虽然符合“两店一年”(两家以上的直营店,一年以上的经营业绩)的法定条件,但必要的人才和管理技术特别是向被特许者提供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是比较欠缺的。商业宣传或许很诱人,但真正做起来,恐怕并没有想总那么精专。案例中,某餐饮公司所选择的店面面积过大、房租又高,店址又偏离主城区域;人员管理上又简单粗暴,频繁更换店长,员工不断离职……这些也是店面亏损的主因。所以,作为加盟商,在签订托管模式的特许经营合同时务必谨慎,最好为己方争取一些实质可操作的权利,防止特许权人滥用权利侵害自己的利益。(文/陕西伟天律所黄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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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用传真方式订立吗?
合同是可以用传真方式订立的,一般只要所订立的内容表达出双方的真实意思,而且也不违背法律的规定,那么此合同就可以认定有效;但在合同传真过来之后,一定要双方签字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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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在签订虚假合同的时候,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诈骗的话,这个时候会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有的虚假合同不会构成犯罪但是是无效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以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以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传真属于《合同法》第11条所指的“数据电文”的范畴,传真具有易伪造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如无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一旦对方否认,单独的“传真合同”很难获得的支持。因此,对于大额合同,我们不建议使用传真形式签署,为提高效率一定要用传真形式签署的,在传真签署后要及时交换正本。一般说来,为提高效率,对于一年中多次交易的小额的合同,在签署了《框架性协议》的情况下,使用传真形式签署合同较为妥当。
二、以电子邮件形式确认的合同是否有效
电子邮件亦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数据电文”的范畴。合同的核心是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双方的合意。如果业务双方保持着连续性的业务往来,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签署了一系列的合同并且双方均已经履行,可以视为商业惯例,这种形式签署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得到的认可。
三、仅加盖合同专用章,但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合同有效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合同,合同最后一条写明“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但实践中仅加盖了公章,但法定代表人并未签署。一旦发生争议,一方便声称由于合同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合同并不生效,并以此理由而反悔。但是这种反悔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合同上的签章是指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或签字加盖章,三者有其一即可。因此,尽管合同中约定了“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但是,合同的本质是意思表示真实。通过盖章已经表明了自己的意思,因此该合同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
在实践中,在合同上只要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视为签署:
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2、授权代表人的签字;
3、加盖公司公章;
4、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四、仅加盖公司职能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效力问题
职能部门章一般是为便于公司管理而自行刻制的章,理论上它已经得到公司的许可。从这些章的使用范围来看,它一般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如果对外签署合同,仍需要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与合作单位的对账章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在上加盖人事部门的章,依然可以得到的认可。因此,加盖公司职能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强烈建议,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尽量不要加盖职能部门章。
五、总经理超出授权范围签署的合同效力问题
我们曾经遇到过这样的一个案例,我们的客户与A公司签署了一份,合同标的为人民币128万元,合同上A公司未盖章,仅由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签了名。当我们准备履行时,A公司给我们发了一份书面通知,称其总经理对外签署合同的权限是50万元,因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其签署这份合同是无效的。于是我们代表客户提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经审理后认定: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原则上及于法人,公司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予以适当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合同时视为法人的全权代理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仅对公司内部有效,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载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终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风险投资的方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风险投资的方式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风险投资的方式有哪些
风险投资一般采取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运作。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是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而风险投资公司则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该基金的投资运作,并获得相应的报酬。在采取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基金,可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政府也通过这种方式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
风险投资运作过程
风险投资的运作包括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四个阶段。
融资阶段解决“钱从哪儿来”的问题。通常,提供风险资本来源的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大公司、大学捐赠基金、富有的个人及家族等,在融资阶段,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投资者和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利益分配关系安排。
投资阶段解决“钱往哪儿去”的问题。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通过项目初步筛选、尽职调查、估值、谈判、条款设计、投资结构安排等一系列程序,把风险资本投向那些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
管理阶段解决“价值增值”的问题。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通过监管和服务实现价值增值,“监管”主要包括参与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在被投资企业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更换管理团队成员等手段,“服务”主要包括帮助被投资企业完善商业计划、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帮助被投资企业获得后续融资等手段。价值增值型的管理是风险投资区别于其他投资的重要方面。
退出阶段解决“收益如何实现”的问题。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通过IPO、股权转让和破产清算三种方式退出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实现投资收益。退出完成后,风险投资机构还需要将投资收益分配给提供风险资本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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