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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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正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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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主要有: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判;所有的人在法庭面前一律平等;凡受刑事指控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以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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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要剥夺犯罪嫌疑人生命的程序,最高院在这个程序中决定是否对上报的死刑执行死刑。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究竟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应当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

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应当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这一结论首先意味着死刑复核程序属于一项诉讼程序,因为在一个非诉讼程序中无所谓诉讼权利的存在。然而,运行于刑事诉讼机制之内的死刑复核程序究竟是否诉讼程序?这一问题看似荒谬却是目前学界一种真实的困惑,也是本文首先必须讨论的前提问题。

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与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复赛程序在某种程度上可谓一脉相承,与这种渊源关系密切相关,我国古代司法活动中“司法行政不分”、“行政控制司法”的典型特征也在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中留下了痕迹。死刑复核程序的单方性和封闭性特点甚至使得这一程序在性质的界定上陷入争议和尴尬之中。有学者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是“在法院系统内部对死刑裁判的审核把关性质”,“中国的死刑复核的本质是‘核’而不是‘审’,‘核准’的性质更接近于‘批准’,有点类似于政府对重大项目的审批。因此,不能按照独立审级的模式来把握复核程序,而应当按照审批的思路来设计复核程序。”还有学者认为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质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判处死刑案件的一种监督程序”。一般看来,上述观点一定程度上是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运行特点及功能的如实描述,但若简单地把现象现为本质,则必然导致对死刑复核程序本质的误读。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人民法院这一司法权的专属机关对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的程序,其性质理应属于司法权的运行程序也即诉讼程序,而绝非其他。无可否认,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运作方式具有较浓厚的行政审批色彩,但事实上这是对死刑复核程序本质的扭曲,是司法权异化而产生的症候,解决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克服司法权的行政化倾向,让死刑复核程序在诉讼轨道内按照诉讼活动的内在规律运行。

对死刑复核程序性质的定位有助于把握对该程序予以改革完善的方向和思路,不仅如此,只有在肯认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程序属性的前提下,讨论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才有其逻辑可能性和必要性,因为诉讼权利是参与者在诉讼过程中才会依法享有的为实现一定的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包含请求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能力和资格。在一个非诉讼程序中,则无所谓当事人或其他参与者的诉讼权利。正是以对死刑复核程序性质的认识为基础,一般认为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应当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

二、国际公约中关于面临死刑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相关规定

自贝卡利亚在《论犯罪刑罚》中对死刑提出质疑,数百年后的今天,死刑在刑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已不复存在,死刑由滥用走向慎用。与实体法上的这一演变趋势相应,通过程序限制死刑的理念亦逐渐形成并在实践中得到彰显,随着世界范围内人权意识的高涨,关于对人权的保护,其中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两权公约》)和1984年的《关于保证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以不简称《保障措施》)集中体现了对死刑案件中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强调和保护。具体而言,上述国际文件中关于面!陆死刑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面临死刑的被告人应当享有普通案件审判程序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死刑案件被告人因其所涉罪行及可能判处刑罚的严重性而区别于普通案件审判程序中的被告人,但面临死刑的被告人首先是一个处于被追诉地位的程序主体,这一点与普通案件审判程序中的被告人并无二致。因而面临死刑的被告人首先应当事有与普通案件审判程序被告人同样的诉讼权利。《保障措施》第5条的规定无疑充分肯定了这一点:“只有在经过法律程序提供确保审判公正的各种可能的保障,至少相当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所在的各项措施,包括任何被怀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刑罪的人有权在诉讼过程的每一阶段取得适当法律协助后,才可根据主管法庭的终审执行死刑。”根据该规定,确保死刑案件审判公正的各种保障措施,至少应该达到《两权公约》第14条规定的标准,而《两权公约》第14条主要是通过赋予普通案件审判程序中被告人一系列特定诉讼权利的形式来确立审判公正基本要求的。显然,《保障措施》认为面临死刑的被告人首先应当享有普通案件审判程序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从《两权公约》第14条的规定来看,这些诉讼权利主要是:

(1)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判;

(2)所有的人在法庭面前一律平等;

(3)凡受刑事指控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以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4)迅速被告知对其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

(5)有权亲自辩护和选择律师辩护,并享有法律援助权利;

(6)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

(7)在法庭上有权于同等条件下询问对其有利或不利的证人;

(8)在法庭上有权免费获得译员帮助;

(9)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10)被判有罪者有权由较高级法院进行复审

(二)面对死刑的被告人应当享有特殊的诉讼权利

面临死刑的被告人应当享有普通案件审判程序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程序,但这只是保障死刑判决正确文明适用、提高死刑判决可接受性的最低要求。作为面临死刑的特殊程序主体,死刑案件被告人理应得到特殊的保护。《保障措施》第5条规定中的“至少”一词也表明《两权公约》第14条中的诸项诉讼权利对于面临死刑的被告人而言只是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标准,针对死刑案件的特殊性,《保障措施》和《两权公约》进一步规定了面临死刑的被告人有权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特殊的上诉保障权。《保障措施》第6条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均有权向拥有更高审判权的法院上诉,并应采取步骤确保这些上诉成为强制性的。”据此,复审成为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死刑案件的上诉不仅是一种权利性行为,而且是具有强制性或者说自动性的行为,这也正是死刑案件中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特殊性所在,目的在于确保所有死刑案件均能得到更高级别的法院的重新审理,减少死刑案件错判的可能性。

2.特殊的律师帮助权。《保障措施》第6条规定,只有在任何被怀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刑罪的人都有权在诉讼过程的每一阶段取得适当法律协助后,才可根据主管法庭的终审执行死刑。这些规定表明,面临死刑的被告人应当享有比非死刑案件被告人更为充分的律师帮助权,没有获得律师帮助的被告人最终不能适用死刑。

3.申请赦免、减刑的特殊权利。《两权公约》第6条第4款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可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保障措施》第7条亦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有权寻求赦免或减刑,所有死刑案件均可给予赦免或减刑。”《保障措施》第8条相应规定,“在上诉或其他求助程序或者与赦免或判决的减轻有关的其他程序未决时,不得执行死刑。”申请赦免、减刑是终审判决死刑的人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其目的在于赋予面临死刑者更多的救济手段以尽可能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

以上内容就是我国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在逐渐开放的过程中,我国司法制度也在于国际接轨。充分吸收了国际司法制度后,我国制定了属于自己的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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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审被告人。
提审被告人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环节。提审被告人不仅有利于使其得到最后辩解的机会,而且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发现和纠正错判,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因此,提审被告人是高级人民复核或核准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2、审查核实案卷材料,简称为“阅卷”。
阅卷是非常重要的复核方式,通过全面审查案卷,可以发现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是否正确,以便结合提审被告人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
审阅案卷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2)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3、制作复核审理报告。
最高人民、高级人民对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
复核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2)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
(3)案件的侦破情况;
(4)原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
(5)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和认定;
(6)合议庭评议意见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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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判定复核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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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一、复核时间、对象与方式:
(一)时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对象: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方式:书面复核申请。
二、受理复核的时间和处理:
(二)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
方式: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方式:
(1)审查认定书认定的事故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
(2)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四)手段: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聆听当事人意见。
次数:以一次为限;
(五)结论:
(1)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3)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4)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提讼并经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复核途径是行政监督的一种,能进一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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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一、复核时间、对象与方式:
(一)时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对象: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方式:书面复核申请。
二、受理复核的时间和处理:
(二)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
方式: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方式:
(1)审查认定书认定的事故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
(2)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四)手段: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聆听当事人意见。
次数:以一次为限;
(五)结论:
(1)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3)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4)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提讼并经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复核途径是行政监督的一种,能进一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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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当事人怎样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行使),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分别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涉外的除外)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
当事人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
[律师回复] 当事人怎样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行使),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分别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涉外的除外)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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