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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仲裁前置的,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委做出的仲裁结果不满意,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不服仲裁结果一方该把谁列为被告呢?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列为被告呢?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都会搞错。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正确的被告应该是谁。
法律咨询:
您好,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列为被告?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50号)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λ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8〕24号)进一步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不能将仲裁委列为被告的,这就是小编告诉大家的答案。即使一方不服仲裁结果,那也只能说明是对原有的纠纷还没有解决,此时的被告当然是仲裁中的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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