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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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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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2、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违约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违约的免责事由有哪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是法定的责任事由,而免责条款则是合同双方的约定。下面是律图网的小编为您提供的与合同违约免责事由有关的详细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一) 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二)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这表明:

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既然是一种合同条款,就必须是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具有约定性。

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者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这是免责条款最重要的属性,是区别于其他合同条款的明显特征。

由此可见,违约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免除责任赔偿的。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全部信息,如果您对以上内容还存在着一些疑问,或者需要了解更多与之相关的内容,可以到律图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您提供解决方案,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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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 。2、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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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的免责事由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违约的免责事由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若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则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违约行为都需要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免责事由,具体包括:
首先是法定的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
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第
一,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二,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其次是约定的免责条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来可能发生的某些事由免责任的条款,但是如果以下列事由作为免责条款的无效:
(1)排除人身伤害之法律责任
(2)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法律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条规定体现的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此,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合同相对人不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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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约的免责事由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若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则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违约行为都需要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免责事由,具体包括:
首先是法定的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
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第
一,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二,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其次是约定的免责条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来可能发生的某些事由免责任的条款,但是如果以下列事由作为免责条款的无效:
(1)排除人身伤害之法律责任
(2)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法律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条规定体现的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此,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合同相对人不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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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要件为: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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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是一名毕业生,最近发生了一些工作纠纷,想问一下不支持违约金的理由有哪些?怎么避免交违约金?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该条款,违约情形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类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谓不履行合同义务,又称毁约行为,指债务人拒绝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所谓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其中,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如果合同未对履行期限作出规定,那么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的,则构成了履行迟延。所谓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是指合同债务人所作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指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及其他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做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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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方面
1、免责事由2、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概念。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要件为(3)不能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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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什么,违约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什么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违反合同,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谅解,无需承担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民事活动的内容是权利义务,而权利义务的焦点是财产责任,合同的顺利履行就是财产权利的顺利实现。因此,确立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和免责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二、违约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不可抗力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对约定的合同制度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在合同生效后至终止前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无论合同履行到何种程度,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成本和费用的损失,由损失方自己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法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况主要是《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现实表现为过分强烈的自然灾难,例如严重的地震、水灾、风灾、雨灾、雪灾、高温、低温等人力所不能或很难抗拒的自然突况,而这些情况是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或不能确定的。而约定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有所预计,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情况,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就可免除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一方可以减免违约责任吗
[律师回复] 那么对方当然是应当全额赔偿的,对于无偿保管行为你好 首先你所说“”我认为是可以减免的.无偿保管,保管人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负责,“就是找了许久找不到相关的规定才来百度的遇到一个案子张三和李四关系很好张三让李四把某种货物运到某地李四承诺张三在货物中夹杂了一沓现金(后来取证时李四承认张三告诉过他)李四到目的地后现金不翼而飞张三李四现在判决的是保管合同违约但是李四辩护律师想张三也有一定的过失能否以此减轻李四的违约责任寻找不到明确的法律条款来支持”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拓展一下思路,因此即使是无偿保管,当然是可以免于支付提高司法效率的,有偿的保管合同中,这种情况就类似双方违约。2,但是很显然对方显然是重大过失。因此如果是有偿保管。至于被保管人过失,我认为保管人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主要的注意义务,被保管人是不需要承担什么义务的,双方违约对于应互相支付对方的等价赔偿,1.有偿保管,保管人依然应当赔偿被保管人的损失,保管人就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保管人的一般过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对于保管合同又分为两类, 首先我们可以确定的是这属于一种保管性质合同。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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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什么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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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们家最近看上一套房,想要买下来,但是在签合同的时候发生纠纷,不知道银行违约金减免申请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合同法,对买房违约金一般是多少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当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的预售购房款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此外,如果办理按揭,银行就会将贷款打入开发商账户,这部分房款视为已付,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房屋总价值及合同相应条款进行赔偿,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你的购房合同里会有明确规定的!一般都是每天万分之1到5的违约金,请参照你的合同,就可以计算了。
  开发商违约
  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3、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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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免责事由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约定免责事由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约定免责事由是否有效
2006年5月4日,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湿地松割油承租合同》,其中约定如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被告不负责。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一次性付清五年承包租金。2008年初,遭遇特大冰雪灾害,湿地松遭受严重损毁,10月谢某向提讼,要求李某退回三年租金。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承包租赁采脂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虽然2008年初发后雪灾,致使山场林木大部分被压断,给双方造成了损失,但根据合同约定,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被告不负责。所以不应退回租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适当退回租金。2008年初雪灾的发生,致使山场林木大部分被压断,致使采脂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显失公平要不要赔偿
虽然双方合同中约定“如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被告不负责”的条款,根据一般惯例应是指轻微的自然灾害,不是造成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特大自然灾害。由于租赁物即松树严重毁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如果未实际履行的租金仍要全部履行,不变更的话,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并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应解除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对于原告已交的未实际采脂期间的租金,原、被告均应适当责任。
2008年初特大冰冻雪灾是百年难遇的自然灾害,它的危害巨大,对于正采脂的松树危害更大,基本上是90%的发生折断,从而已丧失继续采脂的价值,解除合同是必然的。但对已交的未实际采脂期间的租金的处理存在争执。实际中,这类合同,有的根本未约定自然灾害发生情况,有的约定自然灾害特别注明是火灾,本案中自然灾害没有特别说明。自然灾害不是指这种特大冰冻灾害比较符合客观事实。合同没有约定,已付租金的损失,是否由被告全部退回?笔者认为这也有悖于事实和法律,显失公平。事实上国家也有优惠政策,对此类树木可以砍伐,对树苗也有扶持。所以双方均担部分责任,被告适当退回部分租金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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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免责事由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当中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的因素,类似于地震、海啸,还有一些社会异常现象等,合同订立过程当中的一些特别约定,是对方有过错才导致自己不履行合同的,在这些情况下都不能算违约,是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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