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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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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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用人单位承担较多义务,享有较少权利。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其对雇佣关系的规定比较宽泛笼统,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雇佣关系主体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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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作为两个形容人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词汇常常出现在大众的严重,但大部分人并不能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虽然有一些相似之处,但更多的是一些区别。这种区别就决定了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到底存在着怎样的关系。那么,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一、概念

雇用关系:是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根据学界的通说,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和狭义的雇佣关系,这是两者最直接的也是最大的联系。在我国法律和劳动保障行政实务中,雇佣关系实际从狭义上来说,是抽去劳动关系部分之后的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

二、区别

1、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当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

2、福利待遇不同。

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问题作出规定。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佣人提供的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

3、用工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国家对劳动关系有专门立法,对雇佣关系却没有。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4、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限制,雇主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

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劳动关系,即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一般没有此限制,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力需求方发生雇佣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

本文介绍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间的相互区别,简而言之,广义的雇佣关系包含了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更为正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若是劳务关系则存在着更加严格的制度保障双方的利益,而雇佣关系则相对限制较少。在具体案件中,应向专业法律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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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不同之处,其主要表现:
一、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国家对劳动关系有强制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守,不得以合同排除法律的适用,而雇佣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劳务关系,双方遵守意思自治原则,雇佣合同的内容双方可以约定,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一般不加以干涉。
二、是否形成行政隶属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组织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者都必须遵守,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虽然是在雇主的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并接受雇主的指挥、控制、支配、监督和管理,但是,劳动者不是雇用单位的成员,也不必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雇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人身关系,不属于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三、福利待遇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权享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而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不享有这些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权。
四、从所从事的工作(劳务)时间上看
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对雇请的劳动者一般打算长期使用,劳动者一般同样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而雇佣关系中一般具有临时性。
五、用工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根本区别。
在雇佣关系中,对用工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用工主体),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用工主体),用工主体限定为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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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雇佣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1.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不同。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雇员仅在雇佣工作的范围内听取雇主的指示,开展雇佣活动,除此之外,雇员不受雇主的任何管理和约束,其地位比劳动者更加和自主,其可以在不影响雇佣工作的情况下自主决定同时为不同的雇主提供劳务,或先后为不同的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对此无权干涉。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一员,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安排、支配和管理。除用人单位同意以及《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者不得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
2.受国家强制干预的程度不同。
国家以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干预。而雇佣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具有较大的自由协商余地,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
3.建立法律关系的形式要求不同。
雇佣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雇主可以和雇员签订书面的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是书面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购买社会保险不同。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和雇员是两个地位平等的主体。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雇主必须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因此,雇主无需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否则,用人单位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5.工作中发生伤亡时赔偿的依据及赔偿的义务和责任不同。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其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赔偿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此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
6.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和雇员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时,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等,当事人也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劳动合同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7.处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不同。
雇佣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范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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