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且以其子女名义购房,夫妻还贷的房屋产权认定及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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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即使离婚当事人自己不提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处理,严格说来,因债务具有相对性,涉及第三人利益,即使法院判决债务由夫妻一方偿还,如其恶意不偿还,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夫妻双方以要求还债,是故人民法院不宜直接插手处理债务问题。对于夫妻共同债权,因债权具有法定让予性且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对债务人并无实际影响,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处理之。
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且以其子女名义购房,夫妻还贷的房屋产权认定及分配?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于1996年相识,2005年4月在某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3月,以男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由男方父母出资6万元付首付,按揭买房,由男女双方还贷。后男方起诉离婚

办案思路及心得

经详细了解一审情况得知,当事人在一审中,自己不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而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男方所有。但此案有很大的上诉空间,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清。例如,对双方的大件家用电器等生活用品未予涉及分割,特别是对涉案房屋的处理不公,因为涉案房屋不仅涉及后续由谁还房贷问题,还涉及第三方银行的债权权益。对上述财产未涉及的部分,因不属于《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92条规定的情形,如让当事人另案处理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案结事了的司法宗旨,还容易造成当事人诉累。本律师个人认为,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其主要涉及是否离婚、子女抚养探望、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分配(这里之所以说夫妻共同,是为了区分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四个方面。故作为特别法的《民法典》中详细规定了诸如结婚、离婚、孩子抚养及探望、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方面。鉴上,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即使离婚当事人自己不提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处理(严格说来,因债务具有相对性,涉及第三人利益,即使法院判决债务由夫妻一方偿还,如其恶意不偿还,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夫妻双方以要求还债,是故人民法院不宜直接插手处理债务问题。对于夫妻共同债权,因债权具有法定让予性且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对债务人并无实际影响,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处理之。)等问题,人民法院也应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至于释明后,当事人可自行决定如何处分其权利,这符合不告不理原则和权利自由处分原则),以引导当事人诉讼,进而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以期公平处理案件。事实上,本案一审中作为原告的男方也并没有主动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既然一审法院已经主动释明,为何不进一步详细询问价值几万元的大件家用电器等共同生活用品的分割?此为一审法院处理不到位之处。   

二、一审法院混淆法律概念,将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归属问题”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问题”混为一谈,亦把“财产关系的明晰与归属”和“具体的财产分割”相等同、混淆,以致判决不公。首先,一审法院判决依据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其次,涉案房屋由双方在婚内所购,又以男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且在婚内由双方共同偿还房贷,据《民法典》第1062条和《民法典》合同编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基础上,再按照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的一般原则予以分割。另,一审法院判决后,如男方恶意不向银行偿还剩余房贷,则银行的债权无法保障,那么银行仍然可以把本案中的女方告上法庭,以要求偿还房贷。本律师个人认为,离婚案件中,对仍在偿还房贷的产权不宜直接判定其归属。因为偿还房贷期间,银行取得了房屋抵押权,还贷人拿到的只是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他项权证,不是房屋产权证,据物权法第39条及抵押部分的相关规定,还贷人尚不能享有还贷房屋的完整产权,意即还贷人不享有还贷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物权权利。既如此,则还贷房屋的产权归属则不能完全确定(产权有争议),此时人民法院宜按其他法律依据判决为佳。   

三、一审法院认定房屋归男方所有的证据不足。一审中,男方并无证据证明是男方父母全额出资(从证据的“三性”角度分析,仅凭卖房协议和收条,只能证明男方父母卖掉了旧房的事实和男方父母收到买房人6万元的事实,并不能证明男方父母把卖旧房所得的6万元用于支付涉案房屋首付款的事实)或由男方父母将涉案房屋过户到男方名下(此种情况等同于男方父母将涉案房屋赠与给男方个人),故一审法院判决无充分的证据支持。另从法理上讲,认定房屋产权的依据首先以房权证为主。如果欲否定产权证,则须提供购房出资的证据,以确权诉讼的方式进行确认房屋产权之诉,以撤销房权证,如此最终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不过,本律师认为,在离婚案件中,为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可直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及主张权利的证据,法院直接进行确权后,再进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案中,还贷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与认可,可以认定涉案房屋产权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至于是否撤销房权证,可以由双方协商,由此也可体现民事意思自治,防止扩大法院审理范围。如男方要房子,可以对属于女方所有的部分折价补偿给女方,产权证原本就登记在男方名下,如此也可免去过户等手续。如果女方要房子,则须撤销房权证或过户,再对属于男方所有的部分折价补偿给男方。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也可竞价取得房子。如果双方均不要房子,可拍卖后分割所得款。如前所述,一审法院把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和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分割房屋)相等同,混淆法律概念,处理不公。

四、一审法院对实体处理不公,判决无事实根据,有违公序良俗。例如,一审法院未考虑离婚后,女方无住处的情形,离婚时应照顾女方为原则。而且双方结婚近十年,婚内女方对涉案房屋付出了较多的劳动,对涉案房屋的增值作出了贡献,基于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应充分保障女方的权益,以彰显司法公平正义,但一审法院仅判决男方支付女方4万元(退言之,即使一审未评估,按照涉案房屋的房款16万元计算,女方也应分得8万元,才算公平),而房子归男方所有。双方生活了近十年,女方为家庭贡献了宝贵的青春年华和艰辛的劳动,离婚时仅分得4万元,一审法院的判决,无异于将女方扫地出门,而这不能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另,考虑到人民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和影响力,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将会导致社会生活中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诸如一元并以其子女名义签订购房合同,而实际由夫妻双方还贷,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及其父母又借助人民法院的判决将房产判决归出资子女所有的现象发生,这有违反民事诉讼法112条之嫌。 当事人听后,认为有理,决定上诉。    二审庭审中,主审法官翻出一审庭审笔录中女方自认不对涉案房屋作评估的部分内容。但本律师认为,一审当事人虽不作评估,但并不等同于认可涉案房屋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完全等同于认可涉案房屋的现阶段市场价值为16万元,而且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角度讲,一审是男方主动提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主要由男方来提供证据,基于此即使评估也应由男方提出。本律师个人认为,基于女方不作评估的意识表示,一审法院适宜自由裁量涉案房屋的现价值,这样有利于公平处理案件,以让当事人服判。   

庭审后,主审法官又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当事人为减轻诉累,经当事人自愿,以男方在一审基础上,再多给女方2万元为补偿并由男方个人自行偿还房贷为条件,同意与对方调解。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双方离婚,房产归男方,补偿女方4万元。 二审调解:双方离婚,房产归男方,由男方自行还贷,补偿女方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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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合同法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支付报酬。定做人需支付的报酬和材料等费用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通常标准支付。所谓通常标准,应为工作成果交付的当地当时的同种类工作成果的一般报酬标准。
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取得,依照合同的其他条款、补充协议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定作人应当相应的支付部分报酬(《合同法》第263条)。如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无需交付,例如,为定作人粉刷墙壁的,则定作人应于工作完成之时支付报酬。定作人延期交付报酬的,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
按照《合同法》第264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及材料费等费用,而因承揽人一方的原因无法支付时,定做人可以将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提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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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如何分割房屋及其遗产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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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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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及其定义
效力: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首先体现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取得。定义:第三人合同就是指当事人一方按合同约定向第三个人支付,因而第三人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负权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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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没有父母,但是我丈夫的父母还健在,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对于其父母,赡养人的配偶有赡养义务吗?
[律师回复] 赡养义务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可免除。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所以需要搞明白的是,子女包括哪些?同样的,父母又包括哪些?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这里不是你想问的重点
  父母当然包括亲生父母、继父母和养父母了。
  但是,严格来说,姻亲父母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父母范畴。
  同时,有抚养义务才对应赡养义务。
  如果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不尽抚养义务,子女在成年后是可以不尽赡养义务的。
  具体可参阅百度百科“赡养人”一词。
  关于赡养人范围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里的赡养,是指赡养人为被赡养的老年人在物质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所以这里并不包括配偶。
  因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配偶的父母又赡养义务,配偶的父母也不可以强制要求子女的配偶对其尽赡养义务。
  但是,对你的理解,需要补充说明的是:
  1.只要存在赡养义务,就不仅仅只是出钱出力,精神上的照顾和日常生活的料理也是赡养义务之一;
  2、在法律上,配偶的父母与当事人并没有实际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存在全了义务关系,不存在赡养和抚养义务;
  3、既然没有法律关系,也就不需要承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了。当然,其他行为造成的结果,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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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的含义及其特征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一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取得利益人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人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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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故意放火罪的定义及其处罚,失火罪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一、不是故意放火也是犯罪吗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
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则属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问题。
二、犯失火罪会被怎样处罚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这种情况,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至于何为情节较轻,不能只看一个方面的情况,而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
然后进行整体认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已满16周岁末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
(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
(3)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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