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房屋抵押贷款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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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借款人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二,借款人必须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第三、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第四、抵押房产有房地产证,产权明晰,可上市流通;第五、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般房屋抵押贷款条件

生活中不少人或企业将房产抵押贷款贷得的款项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或用于综合消费如购物等,这一方法帮助个人和企业提供了更多地流动资金,缓解了资金压力。但房屋抵押贷款也没想象的那么容易,房屋抵押贷款有苛刻的条件,那么到底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条件是什么?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做出解释。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条件

1、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所抵押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

5、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6、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

相关知识:无法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房屋类型

一、贷款尚未结清的房产

房产抵押贷款的房产抵押物必需是没有任何抵押且无贷款的房产。如果房产已经抵押或者此房产还处于按揭状态当中,银行已经拥有此房产的他项权利,借款人再对此房产进行抵押,银行是不能办理的。因为两家银行无法同时拥有一处房产的他项权利。

二、部分已购公房

已购公房中有两种情况不能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一是无法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的已购公房,因为有的购房合同会写有原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的条款,银行无法取得他项权利,所以银行也无法操作此套房产抵押贷款;另一种是已购公房中不能提供央产房上市证明的央产房,这样的房产不能够上市进行交易,也就无法操作该项业务。

三、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

根据目前国家的政策,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同样无法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拆迁房一般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四、未取得房产证的小产权房

如果居住人没有取得小产权房产的房产证,对房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没有此套房产的所有权证书,这类房产就不能上市交易,无法办理抵押手续,更不能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综上可以看出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条件是苛刻的,由于风险过高,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批下来的更是少。如果您对上文还存在什么不到或者您有跟多关于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条件的疑问,您可以咨询律图,专业的律师将为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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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的抵押权,房屋行使抵押权的条件
[律师回复]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无效的情形,导致抵押权的无效。如果作为担保的抵押物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共同共有中,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切勿遗漏当事人,否则可能造成抵押合同的部分无效。6、以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消费性贷款。如果单独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主抵押物签订贷款合同。在按份共有中,应查明抵押人的份额,如果超出份额,就必须查明该土地上是否有建筑物(厂房),合同展期对于抵押物和抵押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即使合同得到抵押人的书面同意,但是对需要登记的抵押物也应进行变更、抵押权与债权分离,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与银行签订了新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而不是全体共有人共同签署,可能会造成合同的部分无效,故抵押合同没有生效,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抵押也是无效的。3、抵押贷款展期和贷新还旧,导致抵押权的无效当事人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导致抵押权的无效。由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超过了贷款金额,借款人为获得新的贷款、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即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具有从属关系、抵押人分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用于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在借款人和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再用办妥的抵押物权证报批。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最高额抵押外,每一次抵押担保的登记都是针对具体某一主合同债权而进行的,即其只对该主合同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就利用前述贷款中抵押物评估价值超过贷款金额的部分作为本次贷款的抵押担保。借款人申请贷款合同展期的,合同展期后,如果未得到抵押人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只有将此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才能同时抵押。5,才能使新的贷款合同债权重新得到抵押物的担保,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导致抵押权的无效。银行预先同借款人:1、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贷款,则抵押无效,导致抵押权的无效。《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明确禁止宅基地作为抵押物进行借款担保、部分共有人以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存在的问题。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只有一个或部分共有人,否则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以旧还新的贷款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一并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签订发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银行虽然与前一抵押人签订了抵押合同,指定的抵押物也为同一标的物,但因为未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本次贷款的抵押。2,则造成抵押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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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什么
实现房屋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即须有房屋抵押权存在、须债务履行期届满、须债权未受清偿、须债权人对债权未受清偿没有过错。
房屋抵押权实现方式及实现途径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均规定了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上述规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⑴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是否有权单方处分抵押房屋?⑵拍卖是否为房屋抵押权实现的唯一方式?⑶抵押权人向人民提讼,该诉讼应解决什么问题?⑷抵押权人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抵押房屋以实现抵押权?

第一个问题而言,国际上存在两种立法例:一为当事人自救主义,即抵押权人可根据抵押权而自行决定抵押权的处分方式并予以实施,无需经由抵押人同意,国家在通常情况下也不予强制干预。二为司法保护主义,即抵押权的实现应采取公法上的方式,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之前通常需要获得或其他国家机关签发的裁判或决定,而不能私自实行抵押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抵押权人是否有权单方处分抵押物。《担保法》只是规定抵押权人在确定抵押权实现方式的问题上“可以”与抵押人进行协议,而不是“必须”与抵押人协议,反言之,抵押权人也可以选择不与抵押人协议而自行处分抵押物,则该处分行为在法律上不能被认定无效。理论上说,抵押权既然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物权,抵押权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当然可以自主决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故抵押权人既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也可以自行决定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当然,在抵押权人自行实现抵押权时,应承担抵押物获得合理价格的合理注意义务,并保证抵押物变价受偿不损害抵押人及债务人的利益,这在我国未来的物权立法上应有所体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避免纠纷的发生,抵押权人还是选择与抵押人协议处分抵押房屋的方式比较妥当。
第二个问题产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规定将拍卖作为实现房地产抵押权的唯一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混乱。因为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设置抵押的房屋因各种原因在拍卖时无人应买、无法变现的情况,此时,房屋抵押权便无法实现,房屋抵押制度也形同虚设。故尽管拍卖是一种较为公平的实现抵押权方式,但以此作为抵押权实现的唯一方式却不能有效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作规定的愿望是美好的,但却难以适应复杂的现实生活,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故建议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修改,起码与《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对于
第三个问题,司法实践中是这样处理的:在当事人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不成协议时,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对此类案件的受理是以债权债务纠纷为案由,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也总是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开始,而不管双方是否就债权债务有纠纷,最后确定双方之间的抵押是否有效,判决并不确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抵押权实现方式最终要到执行阶段才能确定。该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是,在双方当事人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争议,而就债权债务无异议的情况下,这种诉讼及审理有无必要?我认为没有必要,因为抵押权人只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借助司法解决,并不要求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审理,而现实的做法,给人以多管闲事之嫌,而且浪费了当事人的精力、物力,增加其讼累。那么,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自救不能的情况下,是否有更好的途径求取公法上的保护?这就涉及到第四个问题,即抵押权人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抵押房屋以实现抵押权?
由于房屋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才能设立,登记本身便具有公信力,如果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双方达成协议的,自可按协议处分抵押房屋;如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抵押权人又无法自行处分抵押房屋,在此情况下应赋予抵押权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惟有如此,才能达到房屋抵押权实现的高效率,既便利了抵押权人,又无碍于抵押人,还简化了程序,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当然,如果抵押人对抵押权的存在与否及效力如何、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否成就等问题与抵押权人发生争议,则双方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㈢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
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其
一,物上保证人为避免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丧失其抵押物,从而替代债务人清偿由抵押物担保的债务;其
二,物上保证人没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使得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导致其丧失抵押物。此时,债务人的债务在受清偿的范围内归于消灭,而物上保证人却因此遭受了损失,为平衡两者的关系,保护物上保证人的利益,各国法律普遍规定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制度,即物上保证人在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或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我国《担保法》未就第一种情况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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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要什么条件
1、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2、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房屋产权明晰。4、房龄不能太大。5、房子没有列入拆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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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贷款条件有哪些
1、房屋抵押贷款要求房屋的年限在20年之内。2、房屋的面积要大于50平米。3、房屋抵押贷款额度是房屋评估值的70%。4、房屋抵押贷款的年限不能超过20年。5、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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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抵押担保的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担保法》对于超额抵押担保的规定超额抵押是另一种常用的信用增级形式。超额抵押的信用增级结构利用了额外利差来支付债券本金,额外利差是在支付了所有费用和债券息票成本之后的金额。这种支付结构也称为是涡轮结构,因为它加速了债券本金的偿还从而为损失建立了一个超额抵押的缓冲。简单的说就是指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同一个价值向一个或几个债权设定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大于抵押物的价值。担保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这一规定表明,担保法禁止抵押人超额抵押。
二、《物权法》对于超额抵押担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物权法取消了担保法中的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抵押的不合理规定,具体表现在物权法第13条“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动产进行评估”的规定中,将确定抵押价值的权利任由当事人行使。因此,抵押人可以超额抵押。以上《物权法》的规定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允许重复抵押和超额抵押的规定。是否在同一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和确定。
三、《担保法》与《物权法》相冲突适用物权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物权法的颁布晚于担保法,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其次从法理上讲,依据《担保法》第35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按照这一规定,超额抵押在我国是被禁止的。但是,要做到抵押财产的价值始终大于被担保的债权,就必须要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可抵押财产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这样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设定抵押权本来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故《物权法》取消了《担保法》中关于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抵押的不合理规定,《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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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二)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三)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四)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规定年龄;
(五)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另外: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
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
(三)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四)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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