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加班费的基数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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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第四、职工无论加班多少,每月固定可得一笔“加班费”,即根本不考虑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一定比例(150%、200%、3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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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用人单位加班是很常见的情形,在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加班的相关具体待遇和补偿。那么,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该怎么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有哪些情形?下面有律图小编为您解答关于加班费基数的有关内容。

用人单位如何合理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知识延伸——加班费的基数计算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以上是关于加班费基数怎么确定以及怎么计算加班费基数的有关内容,希望对您了解加班费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帮助。劳动者需要多了解关于工资待遇方面的有关具体规定,这样在实际生活中才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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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计算基准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或集体合同确认的工资标准。 若无相关约定,用人单位可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在双方无其他书面协定的情况下,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基础为劳动者正常出勤时每月工资的70%,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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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出台后,有关部门日前就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和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一)加班工资
“解释”明确:在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首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参照同工种同类职工的标准计算;既没约定又没有参照标准的,则按照员工实际获得的月工资收入,扣除非常规奖金(如年终奖、一次性奖励等)、福利性(饭贴、车贴、通讯费等)、风险性(炒股等承担责任的费用)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果给予的收入属于打包工资(每月给予一个确定的收入,包括奖金、车费、饭贴等所有费用),或者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入为最低工资),或者单位为了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恶意将本来应该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那么加班工资则按照实际收入×70%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此次的“解释”明确,计算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需扣除员工前12个月工资中的加班工资数额。
(三)“连续工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何种情况属于“连续工作”呢?此次的“解释”规定,“连续工作”有4种情况: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劳动合同法、最高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中明确计算为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的;职工从离开上个单位,并且不间断地到下一个单位工作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
四、用奖金折抵加班费,此举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该得到合理的报酬。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故你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将奖金与加班工资混同。如单位仍不支付加班费,您可向劳仲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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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基数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出台后,有关部门日前就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和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一)加班工资
“解释”明确:在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首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参照同工种同类职工的标准计算;既没约定又没有参照标准的,则按照员工实际获得的月工资收入,扣除非常规奖金(如年终奖、一次性奖励等)、福利性(饭贴、车贴、通讯费等)、风险性(炒股等承担责任的费用)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果给予的收入属于打包工资(每月给予一个确定的收入,包括奖金、车费、饭贴等所有费用),或者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入为最低工资),或者单位为了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恶意将本来应该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那么加班工资则按照实际收入×70%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此次的“解释”明确,计算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需扣除员工前12个月工资中的加班工资数额。
(三)“连续工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何种情况属于“连续工作”呢?此次的“解释”规定,“连续工作”有4种情况: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劳动合同法、最高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中明确计算为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的;职工从离开上个单位,并且不间断地到下一个单位工作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
四、用奖金折抵加班费,此举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该得到合理的报酬。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故你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将奖金与加班工资混同。如单位仍不支付加班费,您可向劳仲委申请仲裁。
加班费计算基数要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出台后,有关部门日前就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和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一)加班工资
“解释”明确:在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首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参照同工种同类职工的标准计算;既没约定又没有参照标准的,则按照员工实际获得的月工资收入,扣除非常规奖金(如年终奖、一次性奖励等)、福利性(饭贴、车贴、通讯费等)、风险性(炒股等承担责任的费用)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果给予的收入属于打包工资(每月给予一个确定的收入,包括奖金、车费、饭贴等所有费用),或者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入为最低工资),或者单位为了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恶意将本来应该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那么加班工资则按照实际收入×70%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此次的“解释”明确,计算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需扣除员工前12个月工资中的加班工资数额。
(三)“连续工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何种情况属于“连续工作”呢?此次的“解释”规定,“连续工作”有4种情况: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劳动合同法、最高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中明确计算为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的;职工从离开上个单位,并且不间断地到下一个单位工作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
四、用奖金折抵加班费,此举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该得到合理的报酬。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故你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将奖金与加班工资混同。如单位仍不支付加班费,您可向劳仲委申请仲裁。
加班费计算基数能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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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出台后,有关部门日前就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和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一)加班工资
“解释”明确:在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首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参照同工种同类职工的标准计算;既没约定又没有参照标准的,则按照员工实际获得的月工资收入,扣除非常规奖金(如年终奖、一次性奖励等)、福利性(饭贴、车贴、通讯费等)、风险性(炒股等承担责任的费用)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果给予的收入属于打包工资(每月给予一个确定的收入,包括奖金、车费、饭贴等所有费用),或者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入为最低工资),或者单位为了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恶意将本来应该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那么加班工资则按照实际收入×70%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此次的“解释”明确,计算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需扣除员工前12个月工资中的加班工资数额。
(三)“连续工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何种情况属于“连续工作”呢?此次的“解释”规定,“连续工作”有4种情况: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劳动合同法、最高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中明确计算为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的;职工从离开上个单位,并且不间断地到下一个单位工作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
四、用奖金折抵加班费,此举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该得到合理的报酬。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故你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将奖金与加班工资混同。如单位仍不支付加班费,您可向劳仲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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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基数怎么计算
1、交通事故责任方无力赔偿,受害方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交通事故后责任人无力赔偿,负主要责任的,按交通肇事罪处罚,受害方可通过法院得到一定的补偿,事故责任方可通过各种险种赔偿一部分,再根据责任情形决定判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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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怎么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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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加班费计算基数应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应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出台后,有关部门日前就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和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一)加班工资
“解释”明确:在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首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参照同工种同类职工的标准计算;既没约定又没有参照标准的,则按照员工实际获得的月工资收入,扣除非常规奖金(如年终奖、一次性奖励等)、福利性(饭贴、车贴、通讯费等)、风险性(炒股等承担责任的费用)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果给予的收入属于打包工资(每月给予一个确定的收入,包括奖金、车费、饭贴等所有费用),或者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入为最低工资),或者单位为了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恶意将本来应该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那么加班工资则按照实际收入×70%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此次的“解释”明确,计算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需扣除员工前12个月工资中的加班工资数额。
(三)“连续工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何种情况属于“连续工作”呢?此次的“解释”规定,“连续工作”有4种情况: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劳动合同法、最高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中明确计算为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的;职工从离开上个单位,并且不间断地到下一个单位工作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
四、用奖金折抵加班费,此举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该得到合理的报酬。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故你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将奖金与加班工资混同。如单位仍不支付加班费,您可向劳仲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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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加班费基数 怎么计算加班费
第1、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第2、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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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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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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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该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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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能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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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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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基数如何计算
加班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的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各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劳动者本人日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劳动者本人小时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乘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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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要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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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怎么确定,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第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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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基数如何计算?
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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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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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现在已经工作了一个月多了,但是我们公司经常让我们加班,不知道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多少?如何确定的呢?
[律师回复]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我是一名大一的学生,学的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最近主要学习了社保这一块,但是对于加班工资计入社保的问题不是很清楚,问一下怎么样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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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方式。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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