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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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第165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拘留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刑事拘留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二设立的。但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刑事拘留,要执行刑事拘留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的。下面律图小编为您整理刑事拘留的内容。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第165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机关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

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可见只有在出现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的时候才能够采取拘留的措施,在执行拘留期限,相关的行为人需要严格遵守有关拘留的具体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和刑事拘留的程序都是在刑事拘留中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如果关于这些方面你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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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属于刑事拘留。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境管理,有效地制止外逃,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安定团结,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一百七十七条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个公民都必须维护法纪,自觉遵守边境管理规定。一切人员出入境或进入边防地区都必须持有合法的有效证件,按指定的路线和开放口岸出入。 第三条 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进行外逃,都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第四条 对被堵截的外逃人员,要送指定地点进行收容审查,分别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少数情况复杂的可酌予延长。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惩处: (一)为首组织、策划外逃的; (二)制造或利用封建外逃,后果严重的; (三)从事带引、运送他人外逃活动或者伪造边防证件的; (四)扒乘车船外逃,损害国家财产或破坏交通设施,危害交通安全的; (五)抢劫、盗窃车船等交通工具进行外逃的; (六)行凶殴打边防执勤人员与堵截外逃的群众的; (七)对反外逃积极分子及其家属进行报复陷害的; (八)为外逃人员制造、倒卖船只或提供其它交通工具的; (九)组织、策划冲击收容站,拦截、劫持被收容的外逃人员的; (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支持、包庇人外逃的; (十一)携带机密文件、枪支外逃的; (十二)以反为目的进行外逃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劳动教养、强制劳动或行政拘留等处理: (一)外逃屡教不改的; (二)涂改证件进行外逃的; (三)不听劝阻,强行扒乘车船外逃的; (四)冲击边防,强行越境外逃的; (五)抗拒收容、遣送,无理取闹,扰乱收容场所秩序的; (六)窝藏外逃人员,情节严重的; (七)犯
第五条所列各款之一,情节较轻的。 第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带引、运送、窝藏外逃人员,制造、倒卖工具,伪造、倒卖边防证件所得赃款、赃物应依法没收,还可酌情处以罚金。 结伙外逃筹集的经费,以及外逃人员的工具凶器和携带的违禁品,应予没收。 凡盗窃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外逃,或者因外逃而毁损国家、集体以及他人财物,要赔偿损失。 第八条 给予强制劳动、行政拘留、没收非法财物以及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送劳动教养的,按《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法律程序办理。 第九条 反外逃人人有责。对积极同外逃作的干部和群众,应给予表扬和保护;立功者要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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