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在部分地区经济的落后,医疗条件不完善,出现很多非法行医的现象。非法行医罪这个罪名大家却不常见,非法行医是什么含义?构成这个罪名的主体是否特殊?现在律图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解答这个疑问。
非法行医罪指的是什么: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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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非法行医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严重,是判定非法行医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200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从非法行医的严重后果、对公共卫生的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考虑,明确了如下非法行医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这是从非法行医造成的严重后果考虑的。参照的是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相当于三级医疗事故。判断标准依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共135种情形。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甲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的鼠疫和霍乱。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行为人和非法诊所受经济利益驱使,使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劣药,或者使用无生产批号、无地址、无检测等地下工厂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等,足以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生命健康。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考虑到非法行医行为人在两次被行政处罚以后,明知非法行医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医疗服务市场和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仍然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为了利益的驱动再次非法行医,说明其主观恶性很大,社会危害性也大。
(三)主体要件
对于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既要严厉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非法行医行为,又要考虑到目前医疗网点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的现实情况,尤其是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医疗卫生状况。要严格区分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罪和行政法规的非法行医行为。
对于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超过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目前不宜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那么什么人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综合考虑刑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包括下列情形: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即视为取得医师资格。
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人,等同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主要指以伪造、欺骗、行贿等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行为。
对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进行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从事诊疗活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不宜一律按照本罪处理。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个人开办私立医院或者私立诊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开展诊疗活动。该规定主要打击一些非法诊所,如“地下性病诊所”等。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依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人,等同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这种情况与一般的有医师资格没有进行执业注册的情况有本质区别。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吊销执业证书的十二种情形。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以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该情形是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作出的规定。
目前我国乡村医生的学历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强制他们也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恐怕不大现实,考虑到农村群众的医疗卫生状况,有必要对乡村医生单独规定,即虽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根据有关规定,经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在乡村医疗机构从事一般医疗服务的,不能按照非法行医处理。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该情形是针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家庭接生人员的规定。取得家庭接生员资格的人,除从事家庭接生外未取得从事其他行医行为的资格,这些人员如果从事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可按本罪追究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行为人对就诊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也是明知的,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的是放任态度。
非法行医的行为在实践中是怎么认定的?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非法行医的行为呢?医生可以构成这个罪名吗?如果您有这方面的疑问,请联系我们律图,我们会根据您的疑问,为您出具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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