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的计划许可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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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国有单位所持有的专利,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本辖区内。国有单位所持有的重要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2、个人所有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
专利实施的计划许可是怎样的

我国由于经济建设的需求所以需要很多的技术和专利,在我国专利有明确的专利法进行保护和规定,在我国专利的实施是需要多方面的许可的,那么专利实施的计划许可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我由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未来的市场经济转轨的体制过渡时期,因而计划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仍占有一定的地位,所以我国专利法在承认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权的同时,又规定了国家可以根据计划的需要,在无需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指定某些单位实施某项专利。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许可制度,根据专利权人的所有制性质不同,我国专利法中对计划许可的有关规定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对我国的国有单位所持有的专利,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本辖区内。国有单位所持有的重要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

另一种情况是对我国的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

从计划许可的两种不同情况看,由于专利所有人的专利所有权并不象专利持有人的专利所有权那样是归国家所有,因而专利法对国有单位持有的专利和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专利在采取计划许可方面进行了区别对待,对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专利采取计划许可突出了社会公益性,并且在程度上也较为复杂和严格,强调应经国务院批准。

计划许可并非是对专利权人专利的剥夺,所以仍应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除以上谈到的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和计划许可外,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人权利的限制性规定还集中体现在《专利法》第62条规定中。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情况下实施了以下某种行为的,不视为侵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专利权用尽”原则,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出这一限制是非常必要的。假如没有这一限制,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许可的人制造并售出后专利权仍附着在专利产品上,将意味着后面流通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以及到最终的用户和消费者手中被再转卖或者使用时,仍须征得专利权人许可才能进行。这不仅使流通速度大受阻碍,甚至根本无法进行,也使专利产品的购买者失去了购买专利产品的意义。从合理的角度考虑,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产品卖出时,应已经包含了购买方可以销售使用该专利产品的默许。同时,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这一限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也是有利的。

(二)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善意的第三人使用”原则,这种情况之所以不视为侵权,主要是因为一般的商品购买者通常缺乏必要的手段去弄清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是否为专利产品,该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是否经过了专利权人许可或者就是专利权人看书制造并售出的。在这种情况下,让不知情的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显然不太合理。

(三)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先用原则”。这种情况不视为侵权,一是为避免工业投资大量的浪费;所以在适用本规定时,“先用人”必须是已经在制造或者使用,或者至少是已经作好了必要准备,所谓“必要准备”通常应理解为已经为制造、使用实际通入了相当的投资,而不能仅仅是有这方面的考虑或者已列入厂自己的生产发展规划。不视为侵权的第二个原因是考虑到合理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先用人”通常是独立开发出的这项被他人申请并取得专利的技术,而并非因他人申请专利文件的公开才掌握了这项技术,并非是受益于专利权人的使用。但是,为了促使发明创造的完成者都尽可能申请专利,从而使社会通过发明创造的公开而受益,所以专利法对合理地兼顾了“先用人”利益的同时,又规定“先用人”只能在“原有范围继续使用”,如超出“原有范围”,即超出原设计生产能力使用时,如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仍将被视为侵权。对这里“先用”原则的把握,还应注意“先用”是指的在申请目前,而不是专利授予之前。

(四)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交通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临时过境”原则,这种情况不视为侵权,主要是认为把这种情况视为侵权不太必要。因为临进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为自身需要使用有关专利,通常对专利权人利益造成的的损害是微乎其微的。同时也是为了方便国际间的航运。但适用本规定的前提是外国交通工具的使用者的所属国必须与我国有相应的协议、条约或者互惠,并且该运输工具只能是临时通过我国。

(五)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这主要是指将有关专利产品或者方法作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对象,这类情况不视为侵权,有利于推动整个国家的科学技术进步。

(六)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构成对专利权侵犯的煎提条件之一,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等。那么,“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专利,当然就不应被视为侵权。这种情况不视为侵权,主要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并不普遍,并且量也很小(如为个人欣赏的目的仿制某外观设计产品),所以没必要视为侵权,这有利于减少专利侵权方面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在我国专利实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必须要通过申请和许可才能使专利实施,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解决您目前的燃眉之急,如果大家对于这个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详情咨询我们律图专业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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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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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一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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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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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一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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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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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制度
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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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指的是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具体实施方式是一种处于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较上位、概括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优选的、具体的能够付诸实施的技术方案。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6节指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对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就不必在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只描述其构成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时,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例如,对涉及电路连接的说明,可以写成“电阻3通过三极管4的集电极与电容5相连接”,不得写成“3通过4与5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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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
1、独占实施许可,这种许可与普通许可和独家许可相比,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最大。2、排他实施许可,专利人要求的使用费应比普通许可多。3、普通实施许可,这种许可最为常见。4、分实施许可,这种许可只有在原许可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生效。5、交叉实施许可,这种许可就是许可合同的双方都是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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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请了一个专利,后来我又发现别人比我申请更早.但别人没有实施.我现在实施相同的专利,请问我算不算侵权.
[律师回复] 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所以你的专利获得了授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另外,你说专利权人没有实施,可能是由于,(以前是根本不做新颖性检索,随时都可以提讼,但也是很简单的查一下。法57条)对补充问题的回答,那么你可以提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有多久没有实施。所以根据你现在的情况;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但对方只要得知了你侵权行为,由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如果符合下述条件(专利法48条所述)。(就现在来说,当然侵权,你说你后来又申请的专利得到了授权,即同一主题的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国家局是不作全面新颖性检索的。获得强制许可后,你才可以实施该专利技术:你申请的是实用新型专利,来避免之后可能产生的侵权纠纷。(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现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国家局会作初步的新颖性检索,在先权利(也就是你说的那个在你之前申请的专利)根本没检索到,比较有可能的还是通过和专利权人协商或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强制许可这两种方式: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如楼上所说,中国是采用先申请制的国家。(采用先发明制)另。专利法56条)另外还应当要支付给专利权人一定的使用费(数额由双方协商,专利权归谁,无论如何,不经专利权人许可就实施其专利技术无论对方是否有实施,谁先申请,你侵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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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
1、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2、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3、普通实施许可,简称普通许可。4、分实施许可,简称分许可。5、交叉实施许可(简称交叉许可)也称作互换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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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建设规模不一样以那个为准呢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具体而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包括下列内容:
⑴许可证编号;⑵发证机关名称和发证日期;⑶用地单位;⑷用地项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目名称、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⑸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⑹附件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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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许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危房改造许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危房改造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须包括:住址、家庭人口、现有房屋面积和结构、危房现状及造成危房的原因(注:人为造成的原因不享受补助),家庭困难程度(属民政低保、残疾、五保家庭须写明)。拟建住房的面积、结构(注:原则上,家庭人口少于三人的不超40平方米,三人以上的不超60平方米,房屋图纸须按此要求设计);
2、村委集体评议;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提交的农户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
3、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之后进行验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辖区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第九条县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第十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第十一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危房改造许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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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须包括:住址、家庭人口、现有房屋面积和结构、危房现状及造成危房的原因(注:人为造成的原因不享受补助),家庭困难程度(属民政低保、残疾、五保家庭须写明)。拟建住房的面积、结构(注:原则上,家庭人口少于三人的不超40平方米,三人以上的不超60平方米,房屋图纸须按此要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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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之后进行验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辖区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第九条县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第十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第十一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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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证据: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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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施工许可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查询施工许可证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全国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系统查询。申请单位登录:
1、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全国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系统网络地址(全国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系统的网络地址由系统管理员通知您)。
2、注册帐户:登录首页→选择用户注册→注册完成后凭单位名称、机构代码、密码登陆系统。管理系统界面介绍及使用指南:系统左侧管理模块分为:客户系统(新增申请表、申请表管理、申请表查询)、账户管理(修改密码、注销登录)。申请表查询:点击左边的申请表查询菜单,打开申请表查询页,输入需要查询的内容的关键字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查询,如下图:
二、法律规定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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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有关规定,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如下: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向报建窗口提出书面申请;(2)窗口核对规定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通知缴纳费用,转业务科室办理;(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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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号是计划生育服务证编号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计划生育服务证是集准生证、查环等功能为一体的证件。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
女方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并且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可以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现只有极少数落后地区组织机构组织繁杂,才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分开的现象。多数地方已废除准生证。
办理流程
步骤
一:生育
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步骤
二: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步骤
三: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
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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