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申请离婚的程序以及材料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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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手续:起诉状(3份)、身份证复印件、一张1寸照片。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方有过错行为的证据、财产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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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为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接下来律图小编在本篇文章中介绍了关于如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法院办理离婚程序,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证件等知识,希望能为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带来帮助。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程序如下:

(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要到被告的所在地提出诉讼

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4、结婚证

(二)、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1、夫妻双方对去法院、或是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事宜的方式选择;单方或者一方决定由法院裁判离婚涉及的相关事宜。

2、决定方作为原告,去本辖区基层法院领取文书底稿,起草起诉状;

书写诉状时,要写明双方的自然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情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列明诉讼请求(离婚、子女抚育、财产分割、诉讼费的安排等),写出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婚姻概况--相识方式、结婚时间、子女出生日期、婚初夫妻感情、目前婚姻状态等),署名。【离婚诉讼状范本】

3、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如结婚证、财产清单及其它证据材料,复印留底,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应的诉讼费用到法院立案庭。

4、等待法院通知被告方应诉(即送达起诉材料)、向双方下达开庭传票,确定开庭日期。

5、开庭前做好离婚、子女安排(主张由谁抚育、抚育费用的承担)、财产分割计划的心理准备。

6、开庭。进行法庭陈述、宣读起诉状、听取被告方答辩,接受法庭调查(涉及婚姻状况评估、子女情况、财产情况等)、进行法庭辩论、参与法庭调解(必经程序)、做最后陈述。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7、等待法院裁判。

8、被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婚姻关系即行解除。双方各自开始新的生活。被判决不准离婚的,暂时不能解除婚姻关系,六个月内不能重新起诉离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例外,如六月内发生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等)。被判决准予、或者不准离婚的,任何一方认为该判决不符合己方要求、或判决不当的,可以在接到判决书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判决不准离婚的,暂时不能解除婚姻关系,六个月内不能重新起诉离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例外,如六月内发生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等)。被判决准予、或者不准离婚的,任何一方认为该判决不符合己方要求、或判决不当的,可以在接到判决书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后小编提示,在起诉开始后,诉讼过程中,双方应该冷静思考相关问题的处理,拿定主张,避免意见、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甚至暴力伤害事件。如有不稳定因素存在,建议双方分开居住,直至法院离婚裁判的下达。如果还有对此专题不了解的朋友,可以通过登录律图网站进行咨询了解,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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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材料申请程序是
假释程序: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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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叔叔前段时间收养了一个孩子,现在准备对收养进行公证,请问收养公证的法条以及所需材料和程序?
[律师回复] 办理收养公证所需材料之送养人提供的材料有: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 需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证明(该项证明需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
2、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单方作送养人的, 由送养人单方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送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时, 必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有监护能力的证明、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以及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4、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 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 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对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 其生母单方作送养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说明单方送养的原因;
6、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如果被收养人是14周岁以上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或者华侨身份证明;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交通事故诉讼需要哪些材料,诉讼流程及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事状,人民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4、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5、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6、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7、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 (三)还需向人民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处以200元以上202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近公司有人因为家庭矛盾,想要离婚,想请问鞍山起诉离婚程序需要哪些流程及相关材料,希望有知道相关情况的朋友给出详细解答
[律师回复] 诉讼离婚则须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即进入审理程序。
  进入审理程序后,离婚案件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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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明细
工伤申报程序如下:申请;受理;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并告知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申报工伤需要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3、病例、诊断证明等医疗诊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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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朋友不幸受了工伤,要进行认定,想请问河南省工伤认定程序需要哪些流程及相关材料,希望有知道相关情况的朋友给出详细解答
[律师回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股份制企业变更资料需要哪些材料及程序,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1、延长经营期限(
1)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
2)公司董事会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
3)补充合同、补充章程。(
4)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2、变更经营范围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
(2)董事会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决议;
(3)补充合同、补充章程。
3、变更内外销比例
(1)关于变更内外销比例的申请报告;
(2)董事会关于变更内外销比例的决议;
(3)补充合同、补充章程。(
4)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1)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申请报告;(2)董事会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决议;(3)工商局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证明文件。
(4)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5、投资者名称变更(1)关于变更投资者名称的申请报告;(2)董事会关于同意投资方变更名称的决议;(3)中方投资者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正本)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及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方投资者名称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国或地区企业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5)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6、设立分支机构(1)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含经营状况,设立目的、名称、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经营范围、营运资金、经营期限等)。(2)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验资报告;(
6)投资各方签署的补充合同、章程;(
7)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8)分支机构使用场所资料;(
9)根据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7、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合并(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2)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3)各公司合同、章程;(4)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6)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7)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8)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及债务处理意见;
(9)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0)合并后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11)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8、外商投资企业分立(1)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2)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3)公司存续分立或解散分立后新设立的公司签订的协议;(4)公司合同、章程;(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及债务处理意见;
(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10)分立后的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名单;(11)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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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及所需材料有哪些
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如下:(一)申请,单位申请或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二)受理,如职工或其近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辖权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三)调查对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发出《举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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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先由单位或者工伤职工依法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的材料;然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依法予以受理;再请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最后依法作出鉴定结论。而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有单位的营业执照、职工的身份证明、鉴定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以及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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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食品加工的,所以我们都是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但是因为资金的问题打算变更法人,法人变更了许可证是否也需要变更,所以想在这了解一下,安全生产许可法人变更需要的材料以及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以下所说的内容就是安全生产许可法人变更所需要材料以及程序的回答
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申请表(加盖法人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还);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正副本原件;
4、新变更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5、新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类)复印件及原件。
上述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具体下载变更申请表请登录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依次点击“办事大厅”、“企业行政许可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文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办事指南”等。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新任法人需考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带以下资料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事宜: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5)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需要一些什么材料以及程序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离婚的程序
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递交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送达的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申请,请求延期,人民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状和证据;
4、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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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明细有哪些
申请;受理;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并告知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材料有: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病例、诊断证明等医疗诊治记录;职业病的,需提供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交通事故等第三方侵害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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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可以申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适用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l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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