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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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如何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认定

集资诈骗罪,是我国目前高发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行为,也是我国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认定?下面,请你随律图小编一起来学习相关知识。

依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因素。某种非法集资行为如果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并且又采用了诈骗的方法,则即使其符合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要件,也将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归纳为: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根据《追诉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如何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认定的详细解答。根据上文可知,非法集资者的主要目的是对集资非法占有,此外,行为人构成该罪,还需要到达法定的集资数额。如果你对认定非法集资罪还有其他疑问,欢迎你咨询到我们律图官网咨询,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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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资诈骗罪的意义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二、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对非法集资罪的认定,依照以下几个方面: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客观上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
三、集资诈骗罪金额认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分四个幅度处罚:
1.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三个幅度处罚:
1、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综上所述,集资诈骗罪是采用非法的手段进行集资,并且是非法占有的行为,把他人的资金非法占有为自已的。我国对集资诈骗罪金额认定要详细的规定,并且对集资诈骗的主体不同对其金额的认定也是分了不同的标准的,例如对自然人和单位集资诈骗的金额的标准和处罚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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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是什么?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
[律师回复] 集资诈骗罪法占有目的是如何认定的 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是集资诈骗罪。由于集资诈骗的特殊性,本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实践中很难认定。要准确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本罪的特殊性进行分析。 集资诈骗罪法占有目的的外在客观表现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的、内在的,无法直接认定,我们只能根据行为人的外在客观表现来认定。但是,大部分集资诈骗案件的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看起来并不典型。他们虽然在集资时有虚假宣传行为,但是集到资后并不马上逃跑,很多人甚至还将部分资金用于真正的生产、经营。而集资人在被查获后,绝大多数都会否认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 针对这一难题,很多学者建议在本罪的认定中采用司法推定。[4]很多无法直接证明的事项,由于根据生活常识,有A通常就会有B,因此根据A的存在推定B的存在。但是,由于这是根据生活常识确定的,并不具有必然性,因此应该允许反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采用了司法推定的方法。司法解释规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显然,司法解释认为行为人的这些行为都证明了其具有“排除财物的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的支配权的意思”。我们认为这些规定是比较恰当的。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欺骗方法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例如,王某谎称自己要开工厂生产某专利产品而向多人集资,但他实际上是想用这笔钱去炒股。只要他真的将这笔钱用于炒股,并有归还集资款和利息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于在集资过程中才产生犯意的集资诈骗行为,可以考虑分段认定。对于行为人开始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集资行为,认定为非法集资。对于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仍然虚构事实非法集资的,则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涉嫌集团诈骗,怎样认定诈骗数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集团诈骗犯罪数额在三千以上的、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是诈骗罪是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怎样认定集资诈骗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
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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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
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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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集资诈骗款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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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集资诈骗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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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集团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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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是出于哥们义气而结成的小帮派或群体。由于
第一种情况并不涉及违法活动。因此,这里所讨论的仅限于犯罪集团与后两种违法群体的关系。
犯罪集团与上述两种违法群体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而组织起的。以实施犯罪为目的组织起来的,是犯罪集团否则,不是以实施犯罪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即使其中有个别人进行犯罪活动,也不能认为构成犯罪集团。典型的如“中国青年文武会”集团案,该会共有八名成员,结拜为兄弟,并订约规定听从指挥,不得危害国家、危害人民。成立之后,其中两名成员寻衅滋事、殴打群众,另有一人妇女。案发后,在是否构成流氓犯罪集团的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人民在定性时采纳了否定意见,即认为该会尚不构成流氓犯罪集团,因为他们不是以犯罪为目的而组织起来的,其中有人犯了流氓罪或罪,只是个别人的行为,而井非集团的行为,因此应当实施流氓或罪行的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负责,其余未参与犯罪活动的人不应对之负刑事责任,这一处理是恰当的。
犯罪集团与普同犯罪的关系
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但与普同犯罪相比较,二者之间仍有所不同,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其
一,组成人员在量的规定上不同。犯罪集团的组成人员必须在三人以上,而普同犯罪则限定在二人以上。与普同犯罪相比,犯罪集团一般规模更大、人数更多。其
二,在是否具有组织性和组织性程度上不同,犯罪集团是有较强的组织性,一般有明确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人员组成比较固定且内部有明确的分工和等级划分。而普同犯罪中有些只是数人临时纠合在一起实施某种犯罪,成员间不具有组织性,有的虽有一定的组织性但其程度远比犯罪集团的组织性程度要低。其
三,在是否具有稳固性上不同,犯罪集团具有相当的稳固性。其组织机构和活动计划都是出于长远的考虑,准备长期存在,而不是为了实施一次犯罪而临时结伙。而普同犯罪不具有这种稳固性,行为往往是临时纠集在一起实施完某种共同犯罪后,其组织或联合体便很快,无长期存在的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
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的关系
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常常使用“犯罪团伙”或“团伙犯罪”的概念。如何理解犯罪团伙
有种观点认为,犯罪团伙就是犯罪集团。团伙犯罪从本质上说属于特殊共同犯罪形式,团伙等于集团。如有同志认为,团伙都是具有某种程度的组织性,是一种地道的犯罪集团。有同志明确指出,团伙在刑法上讲就是犯罪集团。
另一种则认为,犯罪团伙一方面具有犯罪集团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又保留了犯罪结伙的某些痕迹,因而它既是一种由犯罪结伙发展起来并向犯罪集团过渡的形式,又是一种相对的的犯罪组织形式。
犯罪集团与有组织犯罪的关系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的有组织犯罪愈演愈烈。尽管国际犯罪学界频繁使用“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但“有组织犯罪”却至今尚未产生一个得到普遍认同的定义。国外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存在行为概念说、功能概念说、结构概念说以及广狭义概念说等观点。国际刑警组织经过数次修正后所形成的如下定义:“任何具有组织的控制结构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的,通常以活动和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是目前较有代表性的定义。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资这个词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中并不陌生,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组织,甚至是个人都有集资的行为的存在。集资本身不是个非法的行为,但是一些单位、组织或是个人采用的非法的手段的集资,并且是采用的诈骗的手段那就是犯罪了。那么在我国集资诈骗罪金额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一、集资诈骗罪的意义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二、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对非法集资罪的认定,依照以下几个方面: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客观上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
三、集资诈骗罪金额认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分四个幅度处罚:
1.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三个幅度处罚:
1、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综上所述,集资诈骗罪是采用非法的手段进行集资,并且是非法占有的行为,把他人的资金非法占有为自已的。我国对集资诈骗罪金额认定要详细的规定,并且对集资诈骗的主体不同对其金额的认定也是分了不同的标准的,例如对自然人和单位集资诈骗的金额的标准和处罚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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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罪如何认定
在通常情况下,集资诈骗罪的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而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先对集资诈骗的行为做出了认定之后,才能实际判定是否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那究竟集资诈骗罪该怎么认定呢?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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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集团犯罪诈骗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集团诈骗犯罪数额在三千以上的、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是诈骗罪是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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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金额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非法集资金额认定以及处罚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怎么能够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 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集资诈骗罪的特征 (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曾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 (三)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集资诈骗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仅指向具体的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范围的人员,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非法集资罪的行为表现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综上所述,集资诈骗的中间人通过宣传非法集资来牟利是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但是,由于犯罪人数众多,所以会根据特定的情形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所以,总而言之,由于犯罪的情形不同,中间人可能和上线共同构成犯罪,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中间人不构成犯罪。 主犯和从犯的区别: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如何认定集资诈骗金额?
[律师回复] 非法集资金额认定以及处罚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怎么能够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 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集资诈骗罪的特征 (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曾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 (三)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集资诈骗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仅指向具体的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范围的人员,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非法集资罪的行为表现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综上所述,集资诈骗的中间人通过宣传非法集资来牟利是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但是,由于犯罪人数众多,所以会根据特定的情形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所以,总而言之,由于犯罪的情形不同,中间人可能和上线共同构成犯罪,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中间人不构成犯罪。 主犯和从犯的区别: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如何认定集团诈骗数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集团诈骗犯罪数额在三千以上的、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是诈骗罪是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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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集资诈骗罪怎么认定的?
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是,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再者就是使用诈骗的方式进行集资;以及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者表现为直接故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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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占有的罪犯,集资诈骗罪如何认定,集资诈骗案件
[律师回复] 集资诈骗罪法占有目的是如何认定的 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是集资诈骗罪。由于集资诈骗的特殊性,本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实践中很难认定。要准确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本罪的特殊性进行分析。 集资诈骗罪法占有目的的外在客观表现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的、内在的,无法直接认定,我们只能根据行为人的外在客观表现来认定。但是,大部分集资诈骗案件的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看起来并不典型。他们虽然在集资时有虚假宣传行为,但是集到资后并不马上逃跑,很多人甚至还将部分资金用于真正的生产、经营。而集资人在被查获后,绝大多数都会否认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 针对这一难题,很多学者建议在本罪的认定中采用司法推定。[4]很多无法直接证明的事项,由于根据生活常识,有A通常就会有B,因此根据A的存在推定B的存在。但是,由于这是根据生活常识确定的,并不具有必然性,因此应该允许反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采用了司法推定的方法。司法解释规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显然,司法解释认为行为人的这些行为都证明了其具有“排除财物的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的支配权的意思”。我们认为这些规定是比较恰当的。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欺骗方法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例如,王某谎称自己要开工厂生产某专利产品而向多人集资,但他实际上是想用这笔钱去炒股。只要他真的将这笔钱用于炒股,并有归还集资款和利息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于在集资过程中才产生犯意的集资诈骗行为,可以考虑分段认定。对于行为人开始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集资行为,认定为非法集资。对于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仍然虚构事实非法集资的,则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的金融诈骗罪是怎么认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金融诈骗罪的种类包括七种,集资诈骗罪就是其中的一种犯罪。金融诈骗罪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大类。因其发生在金融领域故得其名。又因其形式不同而划分为: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诈骗罪除了具备一般刑事犯罪的基本的特征外,还具备一些自己的特征: 1.行业性。金融诈骗罪具有很强的行业特征。金融诈骗罪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几乎在金融行为的各个领域,如货币、证券、信贷、票据、保险等,都有金融诈骗罪的发生。 2.欺诈性。各种金融诈骗罪尽管变化多端,表现各异,但其本质上都离不开一个“骗”字。 3.复杂性。金融诈骗罪属于智力型犯罪。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识之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作案。作案手段、方式较一般刑事犯罪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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