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诉讼中谁负责举证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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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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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患者必须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事实及受损害的事实举证,而医疗机构只有能够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护人员和医疗单位没有过错,医疗单位才不承担。
医疗事故诉讼中谁负责举证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在打证据,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医疗事故诉讼。由于很多关于患者病历的证据都是由医疗单位保管的,因此很多人都不清楚患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接下来,律图小编就来告诉你医疗事故诉讼中谁负责举证。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但对于第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因为它是医疗机构一方希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必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两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提供这样的证据。

我国的民事纠纷举证坚持的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对于特殊的民事纠纷——医疗事故诉讼,可以适用特殊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医疗纠纷中举证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这是为了能够充分的保障患者的利益。更多医疗事故诉讼的法律知识,欢迎你到律图网站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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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由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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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诉讼由哪个举证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诉讼由哪个举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诉讼谁来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医疗事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必须针对其医疗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无以及在医疗行为中有无过错担负证明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因果关系和有过错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不等于患者对任何事实都无需举证,患者必须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事实及受损害的事实举证,而医疗机构只有能够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护人员和医疗单位没有过错,医疗单位才不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诉讼中患者应提供哪些证据
患者要向提供以下证据: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吊取证据。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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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中怎样举证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纠纷诉讼中怎样举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1)、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
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3)、如果医疗机构(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所以,一般情况下,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利的选择;而作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不会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纠纷诉讼中能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1)、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
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3)、如果医疗机构(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所以,一般情况下,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利的选择;而作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不会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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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谁举证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医疗纠纷诉讼谁举证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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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目前,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依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明确了在医疗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换句话说,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这就意味着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原告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那就可以向,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法官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原告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被告的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必须自己举证说明。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些规定确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那么也就意味着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应当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或者至少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法定的三种情形,且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对于患者一方来说不利了呢?事实上正相反,在某种程度上更加有利于患者一方进行维权。这是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条件下,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明的方式无非就是提交由医疗机构保存的病历资料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至于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其主动权在于医疗机构,患者一方不能进行干涉,如果患者一方不配合进行鉴定,将要承担不利后果。即使是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这其中还有很多技巧,医疗机构完全可以利用这些技巧,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从而回避对自己不利的鉴定事项,只要能够完成证明的目的,也无权进行干涉,患者一方更无权干涉,事实上,患者一方是被动的。《侵权责任法》不再规定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看对于医疗机构有利,实则不然,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仍然需要提供病历资料,患者一方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鉴定的义务赋予了患者一方,同时对于如何申请鉴定的权利也赋予了患者一方。患者一方完全可以利用这种权利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而回避可能对自己不利的鉴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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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如何起诉 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谁负责举证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病人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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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赔偿中的举证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赔偿中的举证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赔偿中的举证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纠纷,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
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3、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血液不合格、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5、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机构对以下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6、当事人遗失、涂改、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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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过后后期医疗费谁来负责
[律师回复] 工伤伤残鉴定完毕后,理论上来说,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向用人单位进行索赔,肯定是重要的关于工伤的依据都已经准备齐全了,包括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书。不过有很多劳动者在进行完工伤鉴定以后比较担心的一个问题是,工伤伤残鉴定以后后期的医疗费谁来负责因为既然要进行工伤鉴定,肯定是工伤影响了劳动能力,并且可能后期还需要长期治疗的。
一、工伤伤残鉴定以后后期的医疗费谁来负责
1、伤残等级鉴定,只是对伤情的一个鉴定,并不影响你后续的治疗
2、伤残等级鉴定后,后续如还发生治疗,则公司仍然有义务支付后续的治疗费
3、建议尽快做伤残等级鉴定,否则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法律将不再支持
二、【工伤伤残鉴定流程】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定】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综上,受伤的员工在进行完工伤伤残鉴定以后,实际后期的医疗费也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所以在工伤鉴定完毕以后的赔偿项目当中,不仅仅包括当前的医疗费,员工本人可以结合医生的建议和自己的实际病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后续的治疗费用。这就是关于工伤伤残鉴定以后后期的医疗费谁来负责的全部内容。
工伤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由谁承担,工伤期间的医药费由谁负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单位只承担治疗期间的公共交通费用,即公交车费用。交通费只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他人的交通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在审核交通费用凭证的关联性时可根据病历本中记载的就医时间及就医次数进行核对,对与治疗无关的交通费用可予以剔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的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工伤医疗费由谁承担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如果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工伤治疗的费用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符合工伤三个目录范围的是100%支付。也即使说,单位并无医药费支付责任,这笔费用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至于工伤基金最后实际报销多少,是由他们来审核的,也就是说报销与否以及报销多少是工伤保险基金说了算。据你所说情况初步来看的话,美容性质如果与工伤本身的治疗无关的话,很难报销的,而且用药中有很多自费项目也是无法报销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单位的责任只限于: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
(2)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
(3)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前3月工资;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又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社会保险缴费;
(7)五至十级伤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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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由谁负责
在医疗事故案件中,举证责任通常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若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则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及过失。 但患者仍需证明自己在该机构接受治疗并受到伤害。 这种倒置并不意味着患者完全免除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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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工伤住院期间发生肺栓塞医疗费用是谁负责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住院期间发生肺栓塞医疗费用是谁负责问题解答如下, 由工伤导致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工伤对待;不属于工伤导致的,按照患病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r《工伤保险条例》r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r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r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r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r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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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医院怎样举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诉讼医院如何举证
医疗机构必须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还需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才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分配举证责任上,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有无主观过错两个要件上承担举证责任,也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倒置”。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举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医疗诉讼的焦点。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依法律规定,可能使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医方从复杂的专业领域阐述专门的知识以达到法官确信的程度。法官也可以借助于专家证人或公正的鉴定来加以证明。其举证方式主要集中在两个部分:
1、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医方应举证医务人员在医疗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医疗常规的操作规程,在实体内容上与本医院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及医疗承受能力相称;
2、损害结果的非因性,对于患者的损害事实医方不负举证责任,对其因果性,医方医疗行为正当或虽然医方医疗行为不正当但损害结果发生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诊疗服务过程中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违法行为,但患者未产生人身损害后果。
2、提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具有过失的证据
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失的主要途径表现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已达到其合理的技能水平并尽到最完善的注意义务。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自己的其他同行在相同的情形下应当采取的技能与注意,即使治疗结果不理想,甚至有损害结果发生,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不应被认定为有过失,不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或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能够证明自己不能也不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如医疗意外、并发症、无过错输血等,也不构成过失。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可以提出地方规则与全国标准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
医疗纠纷中医院要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纠纷中医院要如何举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诉讼医院如何举证
医疗机构必须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还需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才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分配举证责任上,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有无主观过错两个要件上承担举证责任,也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倒置”。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举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医疗诉讼的焦点。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依法律规定,可能使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医方从复杂的专业领域阐述专门的知识以达到法官确信的程度。法官也可以借助于专家证人或公正的鉴定来加以证明。其举证方式主要集中在两个部分:
1、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医方应举证医务人员在医疗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医疗常规的操作规程,在实体内容上与本医院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及医疗承受能力相称;
2、损害结果的非因性,对于患者的损害事实医方不负举证责任,对其因果性,医方医疗行为正当或虽然医方医疗行为不正当但损害结果发生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诊疗服务过程中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违法行为,但患者未产生人身损害后果。
2、提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具有过失的证据
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失的主要途径表现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已达到其合理的技能水平并尽到最完善的注意义务。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自己的其他同行在相同的情形下应当采取的技能与注意,即使治疗结果不理想,甚至有损害结果发生,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不应被认定为有过失,不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或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能够证明自己不能也不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如医疗意外、并发症、无过错输血等,也不构成过失。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可以提出地方规则与全国标准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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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由谁负责
在医疗事故案件中,举证责任通常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若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则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及过失。但患者仍需证明自己在该机构接受治疗并受到伤害。这种倒置并不意味着患者完全免除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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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举证责任怎么认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所谓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当医疗机构成为被告时,医疗机构要向出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没有发生医疗过错的证据,如果医疗机构对此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并对患者的损失给予赔偿。
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医疗纠纷中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患者应就存在医疗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患者也拥有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的权利。
如果医疗纠纷经过和解和行政调解得不到有效解决,最后途径便是民事诉讼。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责任的认定就成了关键问题。医疗诉讼的责任认定一般有三种:法官判定、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1、法官直接判定
并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必须经过医疗鉴定才能明确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医疗纠纷案件争议的事实是不是“专门性问题”,法官是否“认为需要鉴定”。
从前面医疗纠纷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医疗纠纷争议事实并不是专业医疗问题,甚至不涉及医学知识,法官没有必要依申请或依职权安排医疗鉴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再次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一般情况下,再次鉴定就是最终鉴定。
鉴定结论应该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等内容。
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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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针对患者的举证提供反正。对于患者提出的医患关系成立、具有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未履行说明义务等事项,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患方的主张或诉讼请求。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诊疗行为确实没有过错,那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疗、护理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包括对患者的病情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行为的执行、用药合理性、术后护理等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2、过错推定下的举证责任。由于《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采用的过错原则是“有条件下的过错推定”,当出现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定三种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此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举证其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证据,进行抗辩。
3、提供完整病历。病历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的核心证据,且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病历是作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基础数据。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或提供的病历不完整导致无法进行相关司法鉴定,那么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将会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由于妥善保管病历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向提交完整病历的举证责任。
4、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法定事由。《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规定,虽然患者有损害,但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因此,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时,医疗机构可以举证因出现上述三种法定事项才导致患者损害的证据,进行抗辩。
医疗事故哪个来举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谁来举证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交由其保存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均为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人民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文件检验。经文件检验确认后,人民方可委托进行医疗鉴定。
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病历确有涂改但当事人主张该涂改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应对涂改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承担举证责任,人民也可以通过采取咨询专家等方法加以认定。
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像医疗事故纠纷这样的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都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是患者提起的诉讼,那么患者就需要对一些基本的东西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关系,并且产生了医疗损害的事实。而医疗机构则需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患方如何举证
一般来说,对于是否存在医患关系和损害后果是较为容易举证的。患方可以以病历、挂号费收据、医疗费收据、住院清单、检查报告单等证据证实存在医患关系和损害后果。如果医方对此事实有异议,则由其举出证据证实双方不存在医患关系或不存在损害事实。例如,许某诉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理中,许某提供了在该医院就诊的挂号费收据、医药费收据、检查报告单和影像资料,证明曾在被告医院就诊并因医疗行为造成其身体受到损伤。
但医院提出原告并非与其发生过医疗关系是某不良人士故意借该医院名义行医,并举出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备案的公章等证明各种收费收据等原告出具的证据上并非被告医院的公章。双方并不存在医患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医院对原告证明的事实提出异议,其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如果该案中医院只是提出有人冒用其名义行医,但原告证据上的公章皆与该医院所备案之公章相同,被告不提出相反证据,则其反驳也不会被采信。
工伤鉴定以后,伤残鉴定后期的医疗保险费谁来负
[律师回复] 工伤伤残鉴定完毕后,理论上来说,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向用人单位进行索赔,肯定是重要的关于工伤的依据都已经准备齐全了,包括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书。不过有很多劳动者在进行完工伤鉴定以后比较担心的一个问题是,工伤伤残鉴定以后后期的医疗费谁来负责因为既然要进行工伤鉴定,肯定是工伤影响了劳动能力,并且可能后期还需要长期治疗的。
一、工伤伤残鉴定以后后期的医疗费谁来负责
1、伤残等级鉴定,只是对伤情的一个鉴定,并不影响你后续的治疗
2、伤残等级鉴定后,后续如还发生治疗,则公司仍然有义务支付后续的治疗费
3、建议尽快做伤残等级鉴定,否则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法律将不再支持
二、【工伤伤残鉴定流程】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定】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综上,受伤的员工在进行完工伤伤残鉴定以后,实际后期的医疗费也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所以在工伤鉴定完毕以后的赔偿项目当中,不仅仅包括当前的医疗费,员工本人可以结合医生的建议和自己的实际病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后续的治疗费用。这就是关于工伤伤残鉴定以后后期的医疗费谁来负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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