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不属于法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但同样也是刑事诉讼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措施。主要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的措施。关于传唤的具体内容,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具体讲解。
一、什么是传唤?
传唤是指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到案接受讯问。
二、传唤的性质:
1.不具有强制性;
2.不属于强制措施。
三、传唤机关不派出执行人员,不得使用器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传唤在刑事诉讼当中主要用于公检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到案进行讯问的措施,其不具有强制性,但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传唤措施必须要经过相关的批准,否则的话就是非法传唤。更多关于传唤的法律知识,请大家到律图知识栏目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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