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构成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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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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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也是诈骗罪中的一类,只不过它是利用了信用卡这种特殊的形式,那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怎么样的?现在律图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犯罪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相关知识阅读:表现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伪造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冒用他人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以上就是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的解答,更多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问题,如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有哪些?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请联系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我们的律师帮助您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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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内容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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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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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的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1)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
(2)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等相要挟。
(3)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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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内容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4、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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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请问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我在学习的时候对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不是特别的理解。
[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
  (2)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
  (3)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票据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受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以上就是对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同学小李,他是一个公司的老板,最近公司资金紧张,所以利用公司的名义进行融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状内容如何?
[律师回复] 这就是所谓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状内容,上诉人余某某,男, 1948年5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754号6栋3户,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一、 一审判定上诉人犯有集资诈骗罪定性有误
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诉人余某某归案前不是涉案亿源公司股东,也不是亿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上诉人在公司所作所为都是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公司领导指令行使,只是公司具体业务操办着;上诉人没有参与亿源公司的设立、规划、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状况、收益、支出均不了解。上诉人在亿源公司工作之时,亿源公司是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法公司,上诉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亿源公司所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而触犯刑法,上诉人自身也是一个受害者。
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一审判决定性有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个人领取业务费61万余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个人吸收集资款76万余元,又将阜阳亿源公司七部集资款收入761万余元一并计算至上诉人名下,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不符合客观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担任阜阳亿源公司七部经理仅有本案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并没有书面的任职文件。在亿源公司的管理制度上,对部长、经理等职务的任命非常随意,比如在公司一部总共只有七个人,就有一个经理、四个副经理;而且各部正副经理没有底薪,和普通业务员一样拉单做业务、一样拿提成。所以各部经理、副经理只是员工的一种称呼,是为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随意设立”。在此情况下,将阜阳亿源公司七部集资款收入一并计算至上诉人名下,不符合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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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
1、客体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 2、客观上表现为五种特殊的情形。3、主体上,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4、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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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学习金融专业的,但是现在有个问题不明白,想知道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都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 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 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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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
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轨制。客观要件表现: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或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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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起诉了?我想问一下诈骗罪的主要构成要件主要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二、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对诈骗罪相关情节的理解
1、第一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较大:是指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江苏省规定为6千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是指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江苏省规定为6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数额达到巨大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江苏省规定: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第三个量刑幅度: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江苏省规定:诈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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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构成诈骗罪的基本要件:(1)主体方面,行为人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客体方面,诈骗行为必须侵犯了他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权。(3)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企图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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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在孩子小时候买了一份保险,当时也有签订的保险合同,请问诈骗合同诈骗犯罪构成包括什么内容,具体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体现在行为人侵犯的主体、客体,以及行为人本身的主观与客观。下面,为您详细讲述。
  
一、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主要表现在:
  
1、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购销或加工承揽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或材料费;
  
2、利用中介机构签订转包合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虚构工程合同,骗取工程预付款;
  
3、合同双方恶意串通,利用合同将国有或集体财产转移或据为己有;
  
4、本无履行能力,弄虚作假,蒙骗他人签订合同,或是约定难以完成的条款,当对方违约后向其追偿违约金。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是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对该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的诈骗行为是明知的,默许或指使的;
  
2、是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或基本归单位所有。
  只要符合这两条,就可以认定是单位诈骗。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时,则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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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被告欺诈吗他根本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犯了欺诈罪他只是把朋友的钱拿走而已,欺诈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主要由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按照学说解释,“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或者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故意,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按照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欺诈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包括“重大过失”均不构成“欺诈行为”。
2、要有欺诈的事实。当事人除了有欺诈的故意,还必须有欺诈的事实存在。欺诈的事实通常有三种情形:一是捏造虚假事实;二是隐匿真实事实;三是歪曲真实事实。如果按照法律或者合同行为人有告知的义务,行为人没有告知(即沉默) 也构成欺诈。
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于错误。所谓表意人陷于错误,不仅指表意人原本没有错误,因受欺诈人的欺诈而陷于错误,也包括表意人已有错误,受欺诈人的欺诈而陷于更深的错误。如果相对人未受欺诈的情况下陷于错误,则不构成欺诈。
4、须对方因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分为二种情况,一是无此错误,而根本不为意思表示;二是无此错误,则不以此条件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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