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规定次级债务的定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浏览10w+
丛骏嘉律师
丛骏嘉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913人
专家导读 次级债务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法律中规定次级债务的定义是什么?

次级债务是一种长期债务,对于次级债务是怎样定义的?次级债务需要什么资本条件?次级债务的发行程序是怎样的?次级债务有什么主要特点?次级债务有什么作用?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方面的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1、定义

次级债务(Subordinated Debt)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2、资本条件

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且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商业银行应在次级定期债务到期前的5年内,按以下比例折算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次级定期债务”项下:剩余期限在4年(含4年)以上的,以100%计;剩余期限在3-4年的,以80%计;剩余期限在2- 3年的,以60%计;剩余期限在1-2年的,以40%计;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20%计。

3、发行程序

次级债务发行的程序是: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募集方式为由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

4、主要特点

(1)限制较少、灵活性高:仅对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提出要求、借贷双方同意即可,不需要监管层审批、手续简便;没有规模上的明确限制;

(2)期限在3 年以上,属于中长期融资工具;

(3)可以计入净资本,提升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和流动性,且由于净资本将是证券公司监管的核心指标,业务准入、融资等资格的获得都将直接取决于净资本。

因此,借入次级债务不仅可以提升资金实力和改善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也将有助于证券公司的业务开拓。这些特点正好弥补了股权融资以及其他债权融资的不足,也将成为吸引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主要动力。但短期来看,除少数几家优质证券公司外,证券公司的次级债务并不具备投资吸引力;长期来看,随着证券业投资价值的逐步提升,次级债务将成为中国证券公司重要的资金来源。

5、作用

2003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出《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决定增补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这使各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增加资本实力,有助于缓解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先天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次级债相对于上市银行前期喜欢发的可转债来说,后者属于股权融资,而前者属于债权融资。次级债到期不会转成股票,也就是说不是通过证券市场来融资,而是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募集资金,从而补充银行的资本金。对于银行来说,发行可转债没什么风险可言,到期后转成股票,不用还本,还会增加每股净资产;而次级债到期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净资产也不会增加,因此银行通过次级债融资就必须要考虑还本付息的压力,从而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相反,对于投资人来说,购买可转债的风险当然要比次级债大得多,次级债主要是针对机构投资者,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影响并不大。

通过以上与律图小编一起了解了次级债务相关方面的资料,我们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有一个简单的了解。我们了解了次级债务的定义,资本条件,发行程序,特点以及作用。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次级债务方面的资料,可以咨询律图,寻求律师的帮助,这里的律师会帮助您,提供您需要的资料。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6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1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法律中规定次级债务的定义是什么?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7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3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1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8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5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6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2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5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1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5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3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3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08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1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1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什么是次级债务?
次级债务 是指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所有在债务转移后第三人不履约债务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原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
2、向。
二、债务转移与债务转让存在以下明显区别
1、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将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也就是说,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权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说,即使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且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2、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将加入原合同或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是合同债务的全部转移,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即使是债务部分转移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当事人。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主体,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
3、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故而该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当出现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三、债务移转的成立条件

一,须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债务移转合同;

二,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即原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移转)的合同,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须经债权人同意,才生效力,即免去原债务人的义务;第
三,一般,须所承担(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对于债务人必须亲自履行的债务,如技术服务合同中指定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等特殊身份的技术人员履行的合同,不得将债务移转。债务经债权人同意由原债务人移转于新债务人后,发生如下效力:首先,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从而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免除了其债务,

二,新债务人可以援用原债务人的抗辩石油对抗债权人;第
三,新债务人依据债务移转合同对原债务人所提出的抗辩理由不得用来对抗债权人。债务移转时,从属于债务的义务如利息的支付、不履行合同时应给付债权人的违约金、赔偿金一并移转。但其他人对债务所作的担保则必须经由担保人对债务移转亦表示同意后,担保人才负担保责任。债务转移与债务转让是有区别的,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所以,在实践中要区分好债权转移与债权转让的关系。如遇到遇到疑问,小编建议登录网站咨询专业的律师。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01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夫妻无债权债务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无债权债务含义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夫妻无债权债务是什么意思
1、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意思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外没有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和债务。
2、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及双方约定的以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所产生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由上可知,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时间段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为只要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属于一方的债权债务,就全部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二、什么是债权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一)债权概述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二)债务概述
从会计意义看: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从经济意义看:
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三、债权债务纠纷注意事项有哪些
1、要保证该债务关系是依法成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可见,当事人所涉及的债务纠纷案件,其权益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关键是这种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2、注意债务产生的时间,切勿错过诉讼时效。
在以往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就其败诉的原因,基本以超过诉讼时效的居多。可见诉讼时效同样决定当事人在案件中胜诉和败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损毁的;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另外,还应注意诉讼时效的开始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计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当事人(债权人)因与他人(债务人)发生借款纠纷,对方以各种理由拖欠,而当事人在此过程中,经常向对方当事人索要。
在追讨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出具了还款保证书,债权人应该如何打官司呢?债权人应考虑这种债务关系是否合法;计算该债务纠纷发生时间至时间是否在两年之内。如果是,则可以正常诉讼;反之,如果超过两年,则认为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予保护。;应该考虑债务人的保证是否已经超过6个月。如果在6个月之内,债权人的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3、应当注意保存证据。
(1)当事人应保存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证。
(2)当事人可以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庭审顺利进行。
(3)其他有利于证明债务的材料。
父亲欠债子女有义务还吗?妻子有义务还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从法律角度讲,子没有代替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
但在以下情况,子应当代替父亲偿还债务:
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不论这种赠于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
2、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3、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
在我们国家,很多的时候,父借款是为了家庭生活,也不排除是为了子女的生活培养,所以,到底是花了借的钱,是不容易区分的;
如果父亡故后,子拒绝归还,法律上虽然没有什么责任,但不符合道德传统,所以,我们还是提倡在子自愿的情况下,在能力范围内,代替父偿还债务,以减少社会纠纷,发扬光荣传统和社会公德。
在法律上,儿女没有替父母偿还债务的义务。父与子是两个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子女无关。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一规定要求儿子作为继承人要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 但这不是“父债子还”。作为继承人你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继承遗产的情况, 来决定是否需要偿还父亲生前所欠债务的数额。如果你愿意偿还父亲的旧债,就不用受遗产实际价值的限制了。综上, “父债子还”的说法是不对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合同主要债务次要义务附随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主要债务次要义务附随义务的规定是在合同当中能够确保合同履行的就是最主要的一个义务,还有就是在契约过程当中,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所需要进行的一个提醒义务,这实际上就是附随义务当中的一种。
10w+浏览
债务人离婚后死亡,子女有还债的义务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知道,夫妻结婚后,财产都是共同财产。那么债务呢?债务是不是也是两个人该共同承担的,当其中一方死亡后,其配偶是否应该为债务人还债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这一条可以通过目的性扩大解释为:婚姻关系解除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所以借款者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借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关系另一方认可),那么未死亡一方则须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有义务偿还的。
如果死亡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个人之债的。那么另一方当然没有义务偿还(《合同法》规定,双方合同不得对抗第三方)。当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首先应及时协商解决。因为协商解决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感情,有利于以后继续合作,而且协商解决简便、迅速、耗费少、便于执行,因而是一种常用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01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提存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存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权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义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会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以及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
由于提存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债权人作为所有权人应支付因提存所发生的保管、公告和拍卖等费用,要承担标的物因意外原因而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同时,标的物在提存期间的孳息等增值部分也应归债权人所有。为此,《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1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什么是长期次级债务
长期次级债,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如果长期次级债务要计入资本的话,除了要满足一般次级债务的特点之外,中国银监会还规定,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务必须是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务重组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债务重组的定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重组的定义是什么
一、什么是债务重组
1、债务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一项法律行为。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该确认本身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举个例子说,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而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是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的行为。
2、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的;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
(3)债务人改组;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
3、债务重组的原则:
一般应遵循的程序是核销已经损失或无法收回的资产及损益账户上的借方余额,对资产进行重估价,以确定其对于企业的当前价值。确定企业在不继续融资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继续交易,或者如果需要进行继续融资,确定所需的金额、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资的人士。企业按照需要注销债务的规模以及所需融资的金额,确定合理的方式,在为公司提供资金的各方间分散注销的影响。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1、以资产清偿债务:也就是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2、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看的,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则为债权转为股权。债务转为资本实质上是增加债务人的资本。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即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属于正常情况下的转换,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3、修改不包括上述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01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债权人转移债权给第三人,需要第三人同意么?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就行义务就行?
[律师回复] 关于债务加入,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与之类似的债权债务转移、第三人债务承担等制度见于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江苏省高院在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中,明确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现行法律虽然并没有直接规定债务加入的条款,但因为其有利于债务清偿,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广泛存在。债务加入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原债务有效成立。原债务无效、被撤销或已消灭,则不存在债务的加入问题。二是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即使通常认为不具有可转让性的债务,如演出合同等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债务,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协议认可原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三是存在债务加入的契约。即第三人必须通过三方协议,或者与债权人双方协议或者单方承诺,做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一旦成立生效,即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取得和原债务人同样的法律地位,应当在其加入债务的范围内承担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并不因此免除债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单独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可认定为第三人和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是一种连带清偿的责任。第三人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权人转移债权给第三人,需要第三人同意么?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就行义务就行?
[律师回复] 关于债务加入,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与之类似的债权债务转移、第三人债务承担等制度见于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江苏省高院在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中,明确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现行法律虽然并没有直接规定债务加入的条款,但因为其有利于债务清偿,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广泛存在。债务加入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原债务有效成立。原债务无效、被撤销或已消灭,则不存在债务的加入问题。二是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即使通常认为不具有可转让性的债务,如演出合同等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债务,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协议认可原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三是存在债务加入的契约。即第三人必须通过三方协议,或者与债权人双方协议或者单方承诺,做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一旦成立生效,即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取得和原债务人同样的法律地位,应当在其加入债务的范围内承担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并不因此免除债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单独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可认定为第三人和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是一种连带清偿的责任。第三人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什么是长期次级债务
长期次级债务,它比次级债务的时间要长,最低的时间是5年。前边我们说次级债务是银行的附属资本,长期债务本身是不计入银行的资本的.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父母赌钱欠债,请问父母债务子女有义务偿还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从法律角度讲,子没有代替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
但在以下情况,子应当代替父亲偿还债务:
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不论这种赠于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
2、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3、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
在我们国家,很多的时候,父借款是为了家庭生活,也不排除是为了子女的生活培养,所以,到底是花了借的钱,是不容易区分的;
如果父亡故后,子拒绝归还,法律上虽然没有什么责任,但不符合道德传统,所以,我们还是提倡在子自愿的情况下,在能力范围内,代替父偿还债务,以减少社会纠纷,发扬光荣传统和社会公德。
在法律上,儿女没有替父母偿还债务的义务。父与子是两个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子女无关。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一规定要求儿子作为继承人要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 但这不是“父债子还”。作为继承人你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继承遗产的情况, 来决定是否需要偿还父亲生前所欠债务的数额。如果你愿意偿还父亲的旧债,就不用受遗产实际价值的限制了。综上, “父债子还”的说法是不对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1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什么是次级债 次级债有哪些分类
次级债券,是指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的一种债务形式。次级债里的“次级”,与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里的“次级贷款”中的“次级”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作为附属资本的次级债券根据有无偿还期限还可分为高级附属资本和低级附属资本两类。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法律中规定次级债务的定义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