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债务按照什么原则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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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志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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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合法原则。2、界定债务性质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处理离婚债务时必须严格界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3、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原则。
起诉离婚债务按照什么原则处理

诉讼离婚当中,法官在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时通常都会遵循一定的原则,这样能够稍微保证处理是比较公正公平的。那么你是否知道法院都会按照怎样的原则进行夫妻债务的分割呢?到底起诉离婚债务处理原则有哪些?请大家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1、合法原则。由于离婚时债务处理包含了对内部财产处理和对外部债务处理两个方面,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债务的处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原则和规定,同样在债务诉讼中也应当遵守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债务处理的规定。在审判实务中,应当防止对同一债务在离婚诉讼和债务诉讼中,作出相互冲突的事实认定和裁判。

2、界定债务性质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处理离婚债务时必须严格界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因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而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则应由一方个人清偿,这就必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这一原则具有实体程序两方面的意义。其实体意义在于界定了债务性质即明确了债务实主体,明确了最终由谁承担债务清偿民事责任。程序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时债务,在程序上首先要审理查明该债务的性质。只要在查明债务性质的前提下,才能使审判程序继续进行下去,进一步审理查明其它问题。所以,界定债务性质是处理离婚时债务的事实认定和程序操作的关键。

3、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原则。这一原则即是对公平原则的补充,也是处理离婚债务时所要特别强调的一个原则。由于离婚时债务处理通常先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关注的无疑是离婚双方对债务的分担问题,实体裁判主要依据是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债权人一般不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这就使债权人在离婚债务处理中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因此,有必要特别强调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贯彻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原则,要求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贯穿于离婚时债务处理的各个环节,尤其要避免在离婚诉讼中债务处理可能造成的对债权人权益的侵害。

律图小编通过列举的方式为大家带来了离婚债务处理原则的内容,不知道是否能够帮助你解开目前生活中面临的疑惑呢?实践中,想要对夫妻债务进行处理,首先就要知道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哪些又是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分清楚之后才能进行相应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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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2、协商一致的原则。3、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4、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5、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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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之前被别人借了钱,现在要转让,问一下金额不确债权转让是有效的吗,要按照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借贷债权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担保法》第22条和《担保法问题解释》第28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具体内容是:
(1)必须在保证期限内转让。贷款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必须在保证期限内完成,这是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条件。如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在转让债权,因保证人已经不在承担保证责任,就不可能代为清偿借款债务。
(2)必须在原保证范围内转让。因保证人只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贷款人转让债权不能超出原保证债权。贷款人可以超出原保证债权范围转让债权,但保证人对超出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超出原保证债权范围转让债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借贷债权数额超出原保证债权数额。二是从债权超出原保证范围,如原民间借贷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但在借贷债权转让时一并转让。对超出原保证范围的转让债权,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转让借贷债权中必须有主债权。《担保法》第22条规定,债权人只有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对民间借贷及其保证担保而言,这里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借贷主债权是必保内容,加之借贷债权转让通常都是主债权和从债权一并转让,或者只是转让主债权,而不可能只转让从债权而不转让主债权;二是从债权往往具有不确定性特点,如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只有到一定时候才能明确具体数额,而在主债权转让时往往不确定,这就给转让带来不确定性。因此,贷款人只转让从债权而不转让主债权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基本要求只是对民间借贷保证合同未做特别约定而言的,如果明确约定禁止借贷债权转让,或者明确约定保证人只是对特定的贷款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明确约定保证人只是担保从债权的,则应从其约定处理保证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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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则指定监护人是什么原则?
按照原则指定监护人是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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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离婚需要分割财产,但是有了争执,问一下离婚分割方案有哪些,按照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这里先不讨论对财产的查证,仅从法律角度对财产的一些分配方法和原则作简单的分类。
首先,我国的婚姻法实行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夫妻特有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即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所以,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所取得财产一般都属于共同财产,原则上在离婚时各分一半。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以下分类说明:
1. 房产,房产的取得时间在实践中以房产证所载明的时间为依据,房产证的时间在婚姻登记前,一般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夫妻之间另有约定),在婚姻登记后,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完全由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购买)。父母在双方结婚前赠与的住房,属于婚前财产,父母在双方结婚后赠与的住房,如果没有特别证据(公证书)证明是赠与某一方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所有的住房在婚后拆迁,取得的拆迁安置房,一般属于个人财产。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离婚时另一方确无房居住的、可由其暂住二年以内或由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其租房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得房屋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按离婚时的市场评估价)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2. 公司股份,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广义上可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但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股份属于公司财产,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
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财产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但是这里股份的市场价格评估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承续其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在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别按前述原则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这一方案后遗症最小,但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这一方案会影响到公司积累的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及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在商界的发展,所以这一方案的采用应充分考虑双方意见。
无论如何分割,因离婚而分得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东应高度重视对公司运作情况和对公司法的了解和运用,这样才能保障自身股东权益。
3. 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离不开配偶他方的支持。对已经实现的经济利益,无疑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取得经济利益能否作为共同财产,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当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权婚前一方已经创作完成并发表,只是在婚后才取得稿酬。对这种情况,应该视为是婚前财产。因为婚前一方作品一经发表,即取得财产权利,是一种既得财产权利,只是在婚后实际取得所以不影响婚前财产性质。
2、当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创作,比如一项发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转让或投入市场,而在婚后投入市场。对这种情况,我们也通常认为原则上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在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才取得的,且另一方对经济利益的取得付出劳动的,可分给适当的财产。
最高法院对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规定为归一方所有,同时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我们认为这是不妥的,应当将其界定为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可以采用折价补偿或保留另一方诉权(待将来实际取得收益时再进行分割)的办法。
4. 继承,婚前继承的财产在婚后实际取得时,若另一方对该继承财产的取得没有付出劳动时,该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夫妻一方有权放弃继承权。
5. 股票,婚前股票在婚后取得较大增值,但是当事人一方不能证明所有增值均由婚前股票部分带来时,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6. 专用物品,当价值较高,占夫妻财产比重较大时,不能简单认为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应当对另一方的份额或比例予以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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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应当按照什么原则?
未成年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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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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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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